缅甸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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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公民法,是缅甸军政府于1982年制订关于缅甸公民身份的法例[1][2]。缅甸目前承认三类公民,即公民,准公民和归化公民。根据1947年宪法的定义,公民是属于“土著种族”的人,拥有“土著种族”的祖父母,是公民的子女,或者在1942年之前住在英属缅甸。根据这项法律,公民是需要获得国家注册卡(NRC),而非公民则需获得外国人登记证(နိုFRC)。父母持有FRC的公民不得竞选公职[3]。
根据1982年缅甸公民法的定义,完全公民是指1823年前居住在缅甸的居民的后裔,或者出生时父母为公民的家庭:准公民是通过1948年“联邦公民法”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归化公民是那些在1948年1月4日之前住在缅甸并在1982年之后申请公民身份的人。缅甸公民法还规定,公民(缅族人居多)持有粉红色身份证,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而准公民和归化公民(以上两公民主要是缅族以外的其它族裔)则持有蓝色和绿色的身份证,其公民权则有所缩水。[4][5]
缅甸不承认双重国籍。归化另一个国家后缅甸公民身份立即无效[6]。
外国人不能成为缅甸的入籍公民,除非他们能证明与该国的家庭有着密切联系。
缅甸政府不承认罗兴亚人是缅甸135个法律承认的族群之一[7] ,否认其缅甸公民身份(官方视为从孟加拉国来的偷渡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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