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指各国政府中监察机关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官吏僚属作纠察、举发以使其受到处分、惩罚的程序,常见于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御史台都察院日本律令制弹正台江户幕府目付大目付朝鲜王朝司宪府,又称为“纠参”、“纠劾”、“参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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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针对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进行的弹劾审判

近现代意义的弹劾宪政主义架构下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意机构、监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行政机构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职能,弹劾是这项行动中的第一个阶段。世界上很多拥有宪法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进行弹劾,比如美国巴西阿根廷俄罗斯菲律宾爱尔兰大韩民国、中华民国法国德国第三帝国波兰土耳其等地,主要应用于总统制半总统制的国家。

弹劾的英文impeachment来自拉丁语,是被捉住的意思。这个词也与现代法语中的动词“empêcher”和现代英语中的“impede”类似,意为“阻止”。中世纪以来常认为该词源于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击),但这是错误的。“Impeachment”一词在法律界更常用于场合,即对证人的诚实可信提出质疑。

弹劾通常很少见,弹劾实际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当于刑法中的起诉,但具备政治性质。被弹劾的政府官员交付专责机构审理,来决定是否对弹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要求投票结果是压倒性多数(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得以通过[1]

概说

遭到弹劾并下台的官员,可能会被剥夺全部或部分的卸任礼遇或退休福利等。

 美国

美国,弹劾可在联邦一级或州一级发生。在联邦一级,行政与司法机构的成员均可被弹劾,但弹劾标准不同。在行政机构中,只有被怀疑有“叛国、受贿,或其它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弹劾。此处叛国与受贿的意思是明确的,但美国宪法并未指明何为“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high crime)。一些评论员据此认为,国会有权自行确定哪些犯罪行为是可导致弹劾的。

在司法机构中,弹劾的范围要宽得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在“行为良好”时可继续任职,也即国会可以行为不当为由免除法官的职务。

弹劾适用“美国的文官”(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众议院必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弹劾条款(articles of impeachment,所有50个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议会city council)也可以针对同级行政机构通过弹劾条款)。弹劾条款中包含了正式的指控内容,一旦通过,就称被告“正被弹劾”(impeached)。

随后,由参议院对被告进行审判。宪法规定弹劾案对象为总统,审判由首席大法官主持,若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或其他官员则参议院署理议长来主持,弹劾审判依宪法第1条第3款第5项规定是参议员专属职权,副总统即便兼参院议长也不能置喙。所以2021年参议院针对已卸任特朗普的弹劾,是由参院临时议长主持弹劾审判。

如出席的参议员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认定被告有罪,则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正在任职,则被判有罪后即自动被解职。在判定有罪之后,参议院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还禁止被告今后再次担任联邦职位(包括选举及任命的职位)。按照宪法明确规定:弹劾只针对在任总统、副总统和文职人员,所以弹劾在被告离职后不可进行。如果出席的参议员中认定被告有罪的票数不足三分之二,则认定被告无罪,对其不作处罚。

国会一般将弹劾作为仅在极端情况下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自从1789年以来,众议院仅启动过63次弹劾程序(最近的一次是针对国土安全部部长亚历杭德罗·马约尔卡斯(Alejandro Mayorkas)弹劾案),遭到过弹劾指控的联邦官员仅有以下18名:

  • 最高法院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在1804年被弹劾。
  • 总统
    • 安德鲁·约翰逊于1868年被弹劾。在参议院的投票中,他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
    • 比尔·克林顿于1998年12月19日被众议院弹劾,指控其于丑闻中对大陪审团作伪证(以228:206票通过)、妨碍司法公正(以221:212票通过)。另两项弹劾指控未能通过,包括在琼斯性侵案中的另一项伪证指控(以205:229票被否决)和一项滥用职权的指控(以148:285票被否决)。参议院认定其无罪(伪证罪以45:55票被否决,妨碍司法公正罪以50:50票被否决)。
    • 唐纳德·特朗普2019年12月18日被众议院弹劾,指控其利用乌克兰进行滥权(以230:197票通过)、妨碍国会调查(以229:198票通过)。在参议院的投票中,其利用乌克兰进行滥权支持票48、反对票52,妨碍国会调查支持票47、反对票53,支持票均未达三分之二,被宣告无罪。
    • 唐纳德·特朗普2021年1月13日再次被众议院弹劾,指控其煽动叛乱(以232:197票通过),特朗普也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被弹劾两次的总统。在参议院的投票中,支持票57,反对票43,支持票未达三分之二,被宣告无罪。
  • 二名内阁官员
  • 一名参议员
  • 另外11名联邦法官

许多人以为理查德·尼克松曾被弹劾,但实际上并没有。1974年7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较大票数优势通过了对他的弹劾指控,并将这些条款提交给众议院,但尼克松在众议院投票之前就辞职了。因为尼克松基本可以肯定,如果他不主动辞职的话,他会被众议院通过弹劾并被参议院认定有罪,在参议院亦不获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支持。尼克松的第一任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也在1973年被指涉以逃税和洗钱罪,同样在被弹劾表决之前就辞职了。

200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因贪污指控,遭州议会以绝对多数弹劾下台,是20年来首位被弹劾的州长。

 英国

程序

英国下议院可以提出弹劾,但一般是以不信任动议导致政府及内阁下台。

现代政治中的弹劾

2006年,英国将军休·迈克尔·罗斯英语Hugh Michael Rose爵士启动弹劾议程,认为时任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由于错误带领国家于2003年参与伊拉克战争,需要为此而负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国家领导人。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撤销职务,该罢免案违反了当时宪法的规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宣布撤销该违宪决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立法会可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九)行使对行政长官之弹劾权利。

程序

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但并不能直接使行政长官下台,而是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立法会可以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七)行使对行政长官之弹劾权利。

程序

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对官员的弹劾,依照中华民国所制定之宪法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可分为对总统与副总统的弹劾与对公务人员的弹劾两种,其程序略有不同。

对总统与副总统的弹劾

中华民国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原依《中华民国宪法》原始设计,由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国民大会决议。待李登辉总统上任后,曾多次推动修宪,将正副总统弹劾案改由立法院全体1/2以上的立法委员提议连署,全体2/3以上立法委员同意通过,决议即视为批准。弹劾案议决后,应依法送请司法院大法官组成之宪法法庭审理。宪法法庭审理后,若大法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弹劾,弹劾案即为成立,立法院应谕知总统或副总统立即请辞。[2]

对其他公务人员的弹劾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情事,得提出弹劾案。依宪法增修条文及监察法规定,弹劾案应经监察委员2人以上提议,并须经提案委员以外之监察委员9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成立后,送请惩戒法院审理。弹劾案之审查,应由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每案通知13人参加,其与该案有关系者应行回避。审查结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员有异议时,得提请再审查,即将该弹劾案另付其他监察委员9人以上审查,为最后之决定。提出弹劾案时,如认为被弹劾人员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者,得命其上级主管机关为急速救济之处理;其违法或失职行为涉及刑事法律或军法者,并应迳送各该管司法或军法机关依法为适当之处理。监察院院长对于监察委员所提出之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监察院有关人员对于弹劾案在未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惟经审查委员决议允以公布之案件,则于移付惩戒机关时,由监察院公布之。惩戒法院于收到被弹劾人答辩时,应即通知监察院,并转知原提案委员。原提案委员如有意见,应于10日内提出,转送惩戒法院。惩戒法院逾3个月尚未结办者,监察院得质问之。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宪法》,如总统被证实犯下叛国、违反宪法或贪污等罪行,新加坡总理或四分之一的议员有权发起对总统的弹劾;弹劾程序将依照宪法进行。自建国以来,新加坡并未发生过任何一次总统弹劾案。[3]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弹劾可在联邦级或州级发生。《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3(4)条文说明,倘若首相失去国会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除非首相主动提出要求解散议会举行选举,否则首相需要随同内阁一同辞职。[4]

弹劾首相程序

国会反对党领袖或任何一名国会下议院议员可随时向国会下议院议长提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议长和下议院秘书处将会依据联邦宪法和议会常规审议后批准或拒绝此动议。如果议长批准该动议提呈下议院,该动议将可被纳入议程内进行辩论和表决。

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必须获得国会下议院112名或以上议员的支持方可通过。不信任动议如果在国会下议院被表决通过,首相可选择:

如果首相决定向最高元首请求解散议会,最高元首拥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力。如果最高元首批准国会解散的请求,选举委员会将会在国会解散后的60天内举行联邦级选举;如果最高元首拒绝国会解散的请求,首相与内阁成员必须立即辞职。一旦首相与内阁成员辞职,最高元首将会委任一名获得国会下议院多数议员信任的下议员担任新任首相。[5]

 大韩民国(南韩)

自1987年再度修改的大韩民国宪法实施后,总统的弹劾案,需经国会的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再交由宪法法院处理及审查。

1987年民主化以来,共有两任总统被国会弹劾。第一次是2004年卢武铉被国会弹劾,但被宪法法院驳回。第二次是2016年朴槿惠被国会弹劾,2017年3月10日大韩民国宪法法院通过弹劾案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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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前总统迪尔玛·罗塞夫 (左)和大韩民国前总统朴槿惠(右),两位都是她们国家的首位女总统,但最终都被弹劾下台。

弹劾成功而下台的政治人物

弹劾阶段被迫辞职

曾经被弹劾的政治人物但弹劾失败

弹劾成功而被褫夺公权的其他政治人物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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