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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威胁物种(Threatened species)是任何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灭绝的物种(包括动物、植物、真菌),也是IUCN保护现状中对易危物种(VU)、濒危物种(EN)、极危物种(CR)的统称。所有此范围内的物种皆于2006年5月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被认定为对生物多样性状况最具权威的指标。
有时受威胁物种会用量测临界逆补偿点的族群动态方式来衡量,这是和群体生长率有关的生物质量测方式。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受威胁物种名单最具权威性的,其受威胁物种又依其受威胁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受威胁情形较轻的分类有近危物种及无危物种,不算是依赖保育的物种。列为数据缺乏或未予评估的物种,在IUCN的定义中也不会列为受威胁物种。
在讨论IUCN分类时,“易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有时会互换使用,但“受威胁物种”一般会指上述三种物种(易危物种、濒危物种、极危物种),而易危物种是指其中受威胁程度最轻的那些物种。
受威胁物种会列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因此也称为“红色名录”物种。
亚种也可以列为受威胁物种。
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ESA),所谓“威胁”的定义是“任何有可能成为濒危或很大一部分在可预见的将来归于此范围的物种”[1]。这与IUCN的定义有所不同。像Bay checkerspot butterfly就是濒危物种法中列为受威胁的物种之一。
美国各州的野生动物管理机构依濒危物种法的授权,可以管理在州内濒危或是受威胁,但在美国其他地区未受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也不会列在美国的濒危物种名单或是受威胁物种中)。例如黑嘴天鹅是明尼苏达州的受威胁物种,但在加拿大及阿拉斯加仍有许多族群存在[2]。
澳洲联邦有针对受威胁物种的分类及保育进行立法,法案为1999年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简称EPBC法案,法案分为6类[3]:灭绝、在野外灭绝、极度濒危、濒危、易危及需要保育,其定义如下:
EPBC法案也针对受威胁的生态系(例如植物群体)进行识别及保护,而湿地公约是针对水禽栖地的公约。
澳洲的各州及领土均受EPBC法案的约束,但各州及领土均也可以立法针对特定物种加以保育,例如西澳的1950年野生动物保育法(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1950)。像卢氏秧鸡不是EPBC法案中的受威胁物种,但是在澳洲一些州或是领土算是受威胁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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