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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又称放数,元代称羊羔利,指要求特别高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债权人通常称作大耳窿或地下钱庄;在马来西亚,新加坡一带又称为“阿窿”。贷款所产生的高额利息通常又称为贵利。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必须抵押,甚至必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1年7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无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本身并不入罪,同时高利贷利息的高低也并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如果债权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债务人还贷,或是恶意侵吞债务人合法财产,则会触犯刑法[2]。但是根据《合同法》及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3]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刑法另有一条专法第175条为高利转贷罪,指从其他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来款项后加帽子,更高利转贷他人,形同实质非法经营一种地下银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企业行为从事的处罚企业实质掌权者和相关主管。 [4]
自“套路贷”出现以来,受害人的维权一直都十分困难。诈骗分子都精通法律,可以用包括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甚至“裸条”等在内的各种手段固定合法证据,迫使受害人违约,一旦受害人无法还债就用暴力威胁并骚扰其家人、老师、同事、同学等。即便受害人告上法庭,法官也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链条进行判决,要求受害人如数还款。即使受害人的遭遇得到了法官的同情,也很难胜诉[5]。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界限,规定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特别规定了从重量刑的几种情节[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套路贷”不属于正规借贷,没有接入征信系统,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有一些“套路贷”公司以中介身份出现,利用自己开发的APP软件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合作,帮助被害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从中收取高额利息或者手续费、管理费等,一旦被害人不能还款,个人征信就可能会受到影响[7]。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若高利贷的年利率大于等于36%以及“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单位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则属于非法经营罪。[8]
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48%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若循公诉程序定罪,更可处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监禁10年。
1980年代,香港政府认为高利贷危害大众,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禁止收取复利,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48%[9]。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19条第1节,任何人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利用债务人之困厄状况、精神失常、无能力、无技能、无经验或性格软弱,又或利用债务人之依赖关系,使之不论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诺或负有义务,将金钱利益给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节,该金钱利益明显与对待给付不相称,干犯暴利,最高可处5年徒刑。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惯例,例如借钱10,000元,以先扣当期利息和手续费到手只有9,000元是为一千元砍头息,[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目前已经规定砍头息为非法,诉讼中自动从本金减去。
近年来[何时?]出现有人向财务公司借钱但感觉不对临时反悔离开,并无借钱,却被一伙的中介人开始追讨介绍费的事件发生。[11]
通过虚假网贷进行诈骗在中国大陆十分常见,这种方式可以被称为“套路贷”,但并不是以获得利息和罚款为目的,也没有黑道背景,因而很少有暴力催收的手段,更多属于电信诈骗的范畴。常见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某些虚假网贷APP,这类APP一般都会打出“利率低,无抵押,下款快”的噱头,有时还会冒用正规银行的名号,吸引急需用钱的用户。因由收取各类手续费后仍然不能提现[12]。
另一种是以清理校园贷为由头,称事主有一笔校园贷,要求在专门的虚假贷款APP上借钱进行销户。如果事主否认借过网贷,诈骗者就会让其下载一个虚假APP,使其相信确实借过。诈骗者向事主提供一张与前一种手法类似的伪造的“公文”,并提供一个“对接账户”,要求事主在其他平台借款后打入该账户,而在事主打入数千到上万元不等的钱款后,所谓的债务却并未被注销,而客服已经无法联系。这类诈骗的受害者大多是刚刚从大学毕业,涉世未深,对诈骗的警惕性较差[13]。
两种手法与传统高利贷都不一样,诈骗者虽然利用了网贷的手段,但并不会真正放贷给受害人,只是用这种方式骗取钱财。两种手法的共性在于:一、都能准确报出受害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受害人的初步信任,而这些信息都是通过各种非法渠道以很低的价格买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结果;二、都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与受害人联络,以免被安全软件和反诈软件识别和屏蔽;三、都会提供伪造的落款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的图片、所谓的“对接账户”以及伪造的工作证、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资质等文件来让受害人相信其真实性,正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很多官方通报(如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都是蓝底白字,这种图片很容易让受害人相信并照做,但实际上正规的网贷都不会要求先交“保证金”,银保监会也没有任何对接账户;四、都用言语话术引诱和威胁受害人,尤其是在受害人对此事产生质疑的时候,可以让受害人在慌乱之际乖乖照做,同时也给自己转移赃款提供时间。中国中央电视台将网贷诈骗总结为六步:引流、链接、填写资料、放诱饵、保证金、信息错误[14]。
粤语称高利贷为“大耳窿”,翻译为书面语即“大耳洞”,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又被简称为“阿窿”。这个词语的由来有几种说法:
在1990年代香港的信用卡普遍向过期还款的客户收取高达25%年利率的罚息。若连同手续费亦当中利息支出的一部分的话,事实上所收取的利息已经触犯高利贷。举例说:
假设信用卡结余尚欠5000元未支付,到了月末的应付利息支出,按照年息25%的计法,应为:
然而,信用卡尚有一条款称:若罚息少于$150,则会向客户收取$150行政费或手续费。结果:
香港律政司于2003年检控一名未有偿还贷款并已破产人士以欺骗手法逃避法律责任罪, 案件在裁判法院审讯时辩方律师找独立会计师核算所有利息及手续费,发现年息额为本金的66%,超出放债人条例所容许的60%,该借贷因此不受法律保障,被告获释。
2021年3月,中国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的,由全国扫黑办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影片介绍甘肃兰州的一起“套路贷”案。2018年3月,王焘与鲁枢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用企业化经营进行“套路贷”诈骗。该公司的网路贷款APP平台以优惠借贷条件作为噱头,吸引被害人,而实际年化利率达1303.57%至5214.29%。该公司先后与24家催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非法债务逾期还款的部分外包分配给合作业者,进行非法催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砍头息”、“逾期费”、“展期费”等名目之巨额费用时,他们用发送恐吓威胁内容之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的图片、向其亲友催讨骚扰、泄漏债务人通讯录等手段,“软暴力”非法催收以牟取暴利。王焘等人成立数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甚至多次贷款以债养债,偿还前债,用此种方式继续牟取暴利。2019年3月,兰州警方出动600多名警力缉捕该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受害者达39万余人,其中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非法放贷累计金额达人民币62.73亿元,获利28亿余元。2020年9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焘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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