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12 (2013),是美国最高法院有关美国同性婚姻的重要案件,该案是对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审,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艾迪丝·温莎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进行审查,在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中将“婚姻”定义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之间成为夫妻的法律结合”,将“配偶”定义为“异性的夫或妻”的规定违宪。美国最高法院于2012年12月接受了上诉,并于2013年3月27日听取了口头辩论。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温莎胜诉,认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1]各州的最高法院此后开始以此为基础通过公民团体制造的案件,裁定该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这裁决亦为为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英语:Obergefell v. Hodges,2015年)使美国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打下基础。

Quick Facts 美国诉温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辩论:2013年3月27日 判决:2013年6月26日 ...
美国诉温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辩论:2013年3月27日
判决:2013年6月26日
案件全名United States v. Edith Schlain Windsor, in Her Capacity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Thea Clara Spyer, et al.
诉讼记录号12-307
引注案号570 U.S. 12
既往案件根据美国诉温莎案,《捍卫婚姻法案》被宣布违宪(833 F. Supp. 2d 394 (S.D.N.Y. 2012));维持原判(699 F.3d 169 (2d Cir. 2012))
辩论口头辩论
法庭判决
根据第五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裁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肯尼迪(意见书
联名: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
不同意见罗伯茨
不同意见斯卡利亞
联名:托马斯、罗伯茨 (part I)
不同意见阿利托
联名:托马斯 (parts II, III)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捍卫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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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7年,纽约州居民伊迪丝·温莎西娅·斯派尔在40年相伴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结婚。双方都是女性。[2]加拿大首位公开承认同性恋取向的法官哈维·布朗斯通主持了婚礼。[3]2009年,斯派尔过世,此时纽约州也已承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中结成的同性婚姻。[4][5]在斯派尔死后,继承其妻房产的温莎被要求支付超过363,000美元的联邦遗产税。而同样情况下如果是一对异性恋夫妻,则可以获得无最高限额的配偶税收减免,而不必支付任何联邦遗产税。[6][7]而由于不享受配偶税收减免的优待,温莎从斯派尔那里继承来的财产只有350万美元的免税额,超过部分则要支付联邦遗产税。[8]

温莎咨询了宝维斯国际律师事务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合伙人罗伯塔·卡普兰(Roberta Kaplan)的意见,后者之前曾在2006年代理过一个上诉至联邦上诉法庭、有关纽约州同性伴侣无法成婚的案件。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合作下,凯普兰同意接受此案。[9]

地方法院

宝维斯国际律师事务所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作为斯派尔遗产执行人的温莎,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0][11]

2011年2月23日,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就温莎案、佩德森诉人事管理委员会案英语Pedersen v.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挑战《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一事发表声明。声明中表示:奥巴马政府认为根据性取向对人进行区分的做法应该适用较严格审查标准(heightened scrutiny),因此无法继续为《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宪性辩护。[12]在国会废止该法案或者被法院宣布为违宪前,行政部门会继续执行该法案。[13]4月18日,保罗·克莱门特代表美国众议院两党法律顾问小组英语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BLAG)提交动议,要求允许他们干预此案件,“仅旨在为《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宪性进行辩护”。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并未反对该动议。[14]

温莎的律师团提交动议,要求在6月24日进行简易判决[15]7月16日,纽约州州检察长埃里克·施奈德曼英语Eric Schneiderman提交了一份辩护状,支持温莎的诉请,认为《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无法通过严格审查标准,构成了“国家权力对于婚姻定义的粗暴干涉”。[16]8月1日,两党法律顾问小组提交的辩护状则反对温莎有关简易判决的动议,认为对于性取向不应适用较严格的审查标准。[17]

2012年6月6日,法官芭芭拉·S·琼斯英语Barbara S. Jones做出判决,根据合理审查标准(rational basis review),《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背了第五修正案平等保护的承诺,侵犯了原告方的权利,认定违宪,裁定温莎获得退税补偿。[18][19]

上诉法院

尽管赞同该判决,但为配合两党法律顾问小组要为该法案辩护的要求,美国司法部仍于2012年6月14日递交上诉状。[20]7月19日,两党法律顾问小组提交动议,认为由于其在地方法院中对此案的立场,要求将司法部排除在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案之外。[21]温莎的律师团则于2012年7月16日向最高法院提交决前受理的请愿书,希望最高法院考虑到原告方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不必等待第二巡回法院的审查就直接由最高法院判决。[22]尽管如此,第二巡回法院仍然在8月3日宣布将于9月27日开始口头辩论。[23]

9月27日,审判长丹尼斯·贾可布和法官切斯特·J·斯特劳勃以及克里斯托弗·F·卓尼听取了该案的辩论。[24]10月18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有关《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的判决。[25][26]法官的多数意见中写道:很容易看出,对同性恋的歧视由来已久。因此他们属于“准可疑分类”,对于任何试图限制其权利的法律都应适用较严格的审查标准。审判长贾可布写到,因为《捍卫婚姻法案》无法通过审查,因此它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规定,裁定违宪。[25][27]

最高法院

2012年9月11日,在温莎一方提交决前受理请愿后、上诉法院判决前,美国司法部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决前受理请愿。[28]在10月18日上诉法院判决后,各方又提交了补充辩护状。[29]

12月7日,最高法院受理了该案(此时已是美国诉温莎案),接受了司法部的请愿。除了司法部提出的有关《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所承诺的对于同性伴侣的同等保护这一问题外,法院还要求各方针对另外两个问题展开辩论:政府一方对于第二巡回法院决定的支持是否让最高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以及两党法律顾问小组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两党法律顾问小组在该案中是否有参加权。[30]

12月28日,两党法律顾问小组提交了自己的上诉请愿,[n 1]让最高法院在认定司法部对于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赞同使得该院无管辖权后,仍可对《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1]最高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听取了口头辩论。[32]

判决

多数意见

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结果认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是对于第五修正案中保护个人平等自由的背离”。[33]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起草了多数意见,联名的有大法官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以及卡根[34]最高法院这样写道:

《捍卫婚姻法案》的主要作用是在州认可的婚姻中区分出了一个子集,并使其受到不平等待遇。其主要目的是推行不平等,而不是其他诸如政府效率的原因。……

《捍卫婚姻法案》破坏了州认可的同性婚姻对于公众和个人的重大意义;因为它是在告诉这些情侣们以及全世界,他们原本有效的婚姻并不受到联邦承认。这就让同性伴侣们处于次等婚姻的不稳定状态。这种区分贬低了同性伴侣,他们的道德和性选择本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参见劳伦斯案(539 U. S. 558),他们的伴侣关系也是联邦希望给予尊严的。它还羞辱了成千上万名目前由同性伴侣抚养的儿童。受质疑的法律让这些儿童更加难以理解自己所在家庭的完整性和亲密性,以及其同所在社区和日常生活中其他家庭的和睦性。

《捍卫婚姻法案》下,同性婚姻伴侣因为政府的法令,而以可见且公开地方式承担起生活之重负。

……


这一联邦立法是无效的,因为联邦制定婚姻法律本应寻求保护人格和尊严,但是这一法案却贬低并伤害了他们。由于意图取代这种保护,区别对待同性婚姻者,此项联邦立法违反了第五修正案。[n 2][35]

反对意见

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和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亞塞缪尔·阿利托起草了反对意见,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联名。[36]

在大法官斯卡利亞的反对意见中,他表示多数意见的法官将同性婚姻的反对者称为“hostes humani generis”,即人类的公敌。[37]斯卡利亞认为最高法院这样的判决还会影响到各州对于同性婚姻的禁令,他写道:

在最高法院看来,任何人都不应被愚弄;这是只是一个用心聆听,等待另一只鞋掉落的问题。

正式地宣称反对同性婚姻者为人类公敌,多数意见为意图挑战根据传统定义限制婚姻的州法律者提供了武器。[n 3][38]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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