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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强奸(Date rape)也称为约会强暴,是熟人强奸的一种,这二个词语有时会互换使用,但约会强奸多半是指双方已有或曾有浪漫关系,或是已有肢体亲密,有可能会进行性行为(也有可能是已进行过性行为)的情形。而熟人强奸也包括双方没有浪漫关系,也不预期会进行性行为的情形,例如同事或是邻居[1][2][3][4][5][6]。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9年2月18日) |
约会强奸特别常出现在大学校园,有时是在有酒类或是其他迷药的场合(也称为迷奸)[7],因此也是药物性侵(DFSA)。约会强奸的加害者也可能是互联网的网友[8]。
以往依照许多地方的习俗,女性算是附属于她的父亲或是丈夫的,而强奸这种罪行是偷窃男性的财产。因此视为犯罪的原因是因为对男性财产的损害,而不是因为对被强奸者的损害。依照这个定义:丈夫不可能强奸妻子。不过法律的观点也会渐渐改变,在1993年时,美国五十个州都将婚内强奸视为刑事犯罪。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内的法令没有这样的概念。Kersti Yllö在《在全球情境下了解婚内强奸》(Understanding Marital Rape In a Global Context)的序言中提到“在有些文化中,不需要确认妻子是否同意和丈夫进行性行为,两人结婚成立了家庭,就确定妻子永远同意和丈夫进行性行为。”[9]。
在20世纪未,世界上许多地区对强奸的定义都已变成是在一个人在没有取得他人立刻同意的情形下,就和此人发生性交(包括口交及肛交),此情形下的性行为是违法的,就算两人之前认识,甚至是之前曾经(在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也不例外。有些司法系统会特别指出因醉酒或因其他药物失去判断力的人无法作出同意性行为的表示。若在一度同意发生性行为,同一情境下是否可以反悔不同意,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10]。“在文化上和法律上强奸的定义总会和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状态来有关,这个前提不论时代或是不同文化,都会成立。”[9]
许多社会会依照强奸者及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强奸的严重性。“相较于被认识的人性侵犯,被陌生人性侵犯比较算是‘真正的强奸’”[9]。因为这种文化认知,约会强奸认为没有被陌生人强奸来的严重,其中也因为强奸者及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尤其在他们曾经是性伴侣,或是近期仍是性伴侣的情形时更为明显[9]。在校园中的约会强奸可能有不同的意义,此处的约会可能会是派对,而强奸者及其男性友人刻意的给女性喝酒或是使用药物,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因此此情形的约会强奸有集体性的参与。
“约会强奸”的英文date rape最早是出现在美国女性主义作家苏珊·布勒米勒在1975年的书《 违背意愿:男人、女人及强奸》(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中。不过最早使用应该是美籍女性主义律师安·奥利瓦西亚斯在耶鲁大学一系列的公开课程中提到,她在说明当她是大学生时向耶鲁大学警察部门说明一名女性被奸杀的情形[11]。1980年时在《佳人》中出现此一词语,1982年在Ms.杂志中有篇文章是《约会强奸:校园流行病?》(Date Rape: A Campus Epidemic?),1984年英国小说家马丁·艾米斯在其小说《金钱:绝命书》(Money: A Suicide Note)中也使用此一词语[12][13]。Mary Koss是早期大规模针对约会强奸进行研究的研究者之一,她在1987年针对美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强奸究,针对二十五所学校的7000名学生进行问卷,有时也会将date rape此一词语的使用归功于她的研究[10]。
约会强奸是熟人强奸的一种,在发生性侵害时,两人已有或曾有浪漫关系,或是有可能会进行性行为的情形。但加害者以肢体或是心理的威胁下让受害者在违背其意愿下进行性行为,或是用酒类或是药物,让受害者无法表达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性行为[14]。依照美国美国司法统计局(BJS)的资料,约会强奸的案例比其他种类的强奸要多[15]。约会强奸常发生在大学生,可能有配合酒类饮料或是约会强奸药物,以降低其难度。十六岁到二十四岁的女性是目标群体之一[16][17]。
在大部分的约会强奸中,加害者和受害人彼此认识[18],有一个研究发现,有84%约会强奸(或是约会强奸未遂)的受害人之前就认识加害者[10]。不过“约会强奸”是比较新的概念。在历史上,曾认为约会强奸没有比被陌生人强奸来的严重,但自1980年代起,在一些国家中约会强奸成为主要的强奸类型,因此也开始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过也有些有关约会强奸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大家过分的关注此问题,而且大部分约会强奸的“受害人”其实愿意进行性行为,并且有表示同意。也有些人认为约会强奸被严重低估了,所有声称被约会强奸的受害人都是在无意愿下进行性行为的受害者 [10]。一般而言,社会大众会认为被认识的人强迫发生性行为,比较不可信,也没有比被陌生人强奸要严重[19],而两人曾有浪漫关系,或是有可能会进行性行为的情形,又比较不容易认定有约会强奸的事实。
美国研究者Mary Koss认为约会强奸是特殊的熟人强奸,两人有某种程度的浪漫关系,若双方同意的话,是有可能进展到性行为的[20]。熟人强奸的范围较广,两人的关系可能是雇主及员工、房东及房客、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司机及乘客,也有可能是邻居或是亲属。《The Encyclopedia of Murder and Violent Crime》定义约会强奸是"rape occurring during a prearranged social engagement"[21]。
美国法律理论家和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在1992年出版的《性与理性》书中,有提到对于约会强奸的越来越多关注,也表示美国社会中女性地位的改变,他提到约会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特征,若社会的性道德是在放纵及抑制当中变化的话,可预期社会上会出现约会强奸的情形[22]。Sara Alcid在2013年的文章《Navigating Consent: Debunking the "Gray Area" Myth》中,她认为大众已错误的将约会视为是“会永久性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情境[23]。
约会强奸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提出的,大部分的相关研究也是针对美国的案例。 每五个青少女中就有一人是约会强奸的受害者 [24]。 在美国约会强奸的发生率(曾被约会强奸的女性所占的比例)约在15%至20%之间,不同的研究结果也有些不一致。有一个1987年的早期研究指出,美国女性每四名中就有一名是强奸(或强奸未遂)的受害者,其中有84%是被认识的人强奸。不过,在被性侵,且符合法律上强奸定义的女性中,只有27%认为她们是强奸的受害者,而且只有5%有针对强奸报警[10]。有一个美国大学校园内的强奸研究发现,有13%的熟识者强奸,以及35%的熟识者强奸未遂是在约会中发生的,另一个研究发现女性强奸受害者中,有22%之前就已被现任或前任的男友或是女友强奸,另外20%是被配偶或是前任配偶所强奸[25]。2007年的美国研究发现不是西班牙裔的非裔学生最容易成为约会强奸的受害者,接着是西班牙裔学生,再其次是非西班牙裔的白人学生[3]
欧洲约会强奸的比例比美国要低[26]。
日本有报案的约会强奸比例比美国要少很多[22]。 德国社会学家及犯罪学家 Joachim Kersten 在1993年的论文中提到,日本约会强奸发生率比美国低的原因是因为日本文化较不强调浪漫的爱情及约会,而且日本年轻人的人身隐私也比美国年轻人要少[27][28]。美国女性主义作家Veronica Chambers在2007出版的《Kickboxing Geishas: How Modern Japanese Women Are Changing Their Nation》中问到,日本有报案的约会强奸比例较低,会不会因为大家还不了解这其实就是强奸[29]。日本女性主义作家Masaki Matsuda在2011年的《Transforming Japan: How Feminism and Diversity Are Making a Difference》中提到,约会强奸开始成为日本大学及高中的问题,而且比例越来越高[30]。
2007年在大韩民国(韩国)针对大学生有关强奸的研究中发现,大家很少会将约会强奸视为是强奸,而约会的强迫性行为不认为是精神受创,也不认为是犯罪[31]。
越南的约会强奸案例有被低估的情形[32]。
2012年,印度98%报警的强奸案是由受害人认识的人所犯下[33]。
研究者Mary Koss认为受害人的年龄集中在十六岁至二十四岁[10]。
虽然一般认为约会强奸是有伤害性、破坏性、会改变一生的经验,但Mufson和Kranz的研究发现[34]缺乏支持是受害人无法复原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会拒绝透露有关加害者的资讯,特别是他们曾经历过约会强奸或熟人强奸,且感受羞辱和自责的情绪[35][36]。
不过,有些情境是让受害人可以求助,并且让大家知道加害者的资讯。可能会因为希望不要再有其他人受害,而愿意揭露加害者的资讯,也就是将事情说出来。另外,有关受害人身边人们的关切也可能让加害者自愿认罪,或是加害者因为喝酒而大意说出实情[37]。
大部分有关性侵犯的研究都是针对美国白人中产阶级家庭的族群。不过非裔及拉丁美洲裔被约会强奸或熟人强奸的比例更高[38][39],而且有其特殊的危险因素[40][41]。2013年的研究指出非裔(11.5%)及拉丁美洲裔(12.2%)女高中生被性侵的比例较白人女高中生(9.1%)要高[42]。
研究者认为约会强奸对受害人的影响类似熟人强奸,不过其他人若不认为那是强奸,或没有认真看待,会使受害人更难恢复[10]。
受害人已认识一段时间,认为可以信任的人,更容易犯下强奸行为。不过有些人由于其认知,他们会有偏见,对约会强奸、受害人及加害者有刻板印象[43],此情形常常会为约会强奸合理化,并且责骂受害人,特别是女性受害者,认为是因为她们的服装挑逗或是曾经有浪漫关系,才会造成约会强奸的结果[44][45][46]。
另一个问题是受害人和加害者之间的关系。两人之间的关系若越亲密,证人越可能这不是严重的性侵犯事件,而认为这原是双方同意下进行的性行为[47]。
2002年有一个对于波士顿未识别约会强奸犯的研究,其中发现和一般男性相比,强奸犯对女性的愤怒程度更高、较容易被欲望所掌控及控制,比较冲动、不受压抑、反社会、过度男性化、也较没有同情。研究也发现强奸犯也很擅长识别可能的受害人,并且测试其底限,其攻击是策划过的,利用复杂的策略来隔离并诱骗受害者,用暴力手段恐吓及胁迫,用像权力、操控、控制和威胁等心理武器来对付受害者[48]。强奸犯会识别较有可能得逞的被害者,例如是女性中大学新鲜人,对于喝酒还不太有经验,也比较可能会冒险,或是一些已经喝醉的人。强奸犯也用让受害者喝酒作为其策略之一[48][49],若受害人最后选择指控约会强奸,喝酒会让受害者降低在司法机构中的可信度,让受害者在审理过程中再度受创,也让强奸案比较不容易成立[50]。
上述研究的作者是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大卫·利萨克,他专门研究约会强奸,他提到在所有校园强奸中,连续强奸犯占了90%,平均每个连续强奸犯会犯下六起强奸案。大卫·利萨克提到这项研究以及一些类似的研究和大众对校园强奸的既有概念冲突,既有概念认为校园强奸“一般由基本上体面的年轻人所犯下,若不是因为喝了太多酒或是沟通不良,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证据显示大部分的强奸(其中也包括约会强奸)是由暴力的强奸惯犯所犯下[48]。
约会强奸有其特殊的情境:性侵是发生在类似约会的情境下[51]。因此,约会强奸的审理在本质上有其不确定性,可能会随着社会关注方向的变化(例如性别角色、性行为、身材等)而不同。为了让法官评断案情,司法系统常会要求受害人描述性侵过程的细节,而未考虑到办案过程有可能又造成受害人的不安[52][53]。在评估案情、证据及判刑时,陪审员的个人信念及对强奸迷思的接受程度会对其决定有很大的影响。
研究发现陪审员比较容易对被陌生人强奸的案件定罪,比例高过对约会强奸的案件定罪的比例。即使是有充份物证可以支持定罪的案件中,陪审团仍会因为一些受害女性的其他因素(例如是否有避孕、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衣着性感、是否有喝酒或是服用其他管制药物)影响其决定。研究者也指出因为约会强奸是在约会的两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因此陪审团会倾向将类似行为视为是约会中本来就会发生的行为,而不认为是性侵,而这部分造成许多的问题[54]。1982年美国有关强奸案件中“责任”归属的研究中指出:若被性侵者在当时喝醉酒了,受访人会倾向让被性侵者承担较多的责任,但是若是性侵者喝醉酒了,受访人反而会倾向让性侵者承担较少的责任[19]。
有些针对“约会强奸”这个词语的批评,认为将约会强奸和被陌生人强奸分开,表示约会强奸是较不严重的罪行,这是对被强奸者的侮辱,而且某程度可以解释为何约会强奸的定罪率较低,而且刑度也较少[54]。
大卫·利萨克认为劝说男性不要强奸的作法不太有效,因此大学不应考虑此方法,大学需要着重的是让非强奸者可以识别出强奸者,并且在高风险的情形下介入,避免强奸事件的发生[48]。大卫·利萨克也说到每一次只要有报告非陌生人的性侵事件,这就是一个机会,让执法部门可以全面检视这个被指控的嫌犯,而不是“只考虑这二个人之间的四十五分钟互动。”[55]。利萨克认为强奸受害人需受到尊重,每一个涉及强奸的案件都需要同时启动两种调查:一个是针对案件本身,另一个则是针对嫌犯本身,确认是否可能是强奸惯犯[56]。
教育计划也是另一个避免强奸及熟人强奸、保护受害人以及唤起大众对此议题意识的管道,不过这些保护计划的影响并不是很大[57]。女性可取得的约会风险相关资料中包括了避免性骚扰的技巧、及社会心理资料,这些是比较广的主题,没有着重在特定情境或场合下如何避免约会强奸的资讯[58][59][60][61]。
有研究者认为未来的约会强奸预防方案需着重在吸引男性的参与,创造可以开放性对话的空间,也可能可以识别一些有关性别的错误认知,以及有关性行为的迷思,这些错误认知及迷思往往会促进性骚扰的行为[62]。
北美的大学校园在1980年代就开始讨论约会强奸的议题,但首次受到媒体的注意是在1991年,一位未具名的29岁女性控诉美国参议员泰德·肯尼迪的侄子威廉·肯尼迪·史密斯,这位女性在佛罗里达的酒吧认识了威廉,她控诉威廉和她一起去海滩散步,并且强奸了她。同一年时,凯蒂·科斯特纳在大众面前公开她被曾约会强奸的经历[63],她曾出现在《时代杂志》的封面,也曾成为《拉里·金现场》及《奥普拉·温弗里秀》等节目的来宾[64][65],她的努力帮助了约会强奸的受害者,也让大众更多了解此一情形[66][65]。
美国嘻哈乐团A Tribe Called Quest在1991年的威廉·肯尼迪·史密斯事件后,发行的《The Low End Theory》专辑有一首歌是The Infamous Date Rape。美国斯卡朋克乐团Sublime也在同年发行了一个名叫Date Rape的单曲,歌曲的最后,强奸犯坐牢,被同牢房的犯人肛交强奸。
在1992年时媒体也加的关注约会强奸,前拳击选手迈克·泰森承认他邀请了18岁的德西里华盛顿(Desiree Washington)参加派对,之后在旅馆的房间中强奸了她[67]。
凯蒂·科斯特纳在1993年主演了HBO剧集《Lifestories: Families in Crisis》中的一集-No Visible Bruises: The Katie Koestner Story[68]。
美国作家凯蒂·洛芙在1994年出版的书《事后:性、恐惧与女性主义》中,提到她在1980年代末期及1990年代初期在哈佛及普林斯大学求学的情形,她描述那里是“被受害者情结吸引的文化”,她认为“若女性的‘判断力受损’,而她发生了性行为,这不一定是男生的错,这不一定就是强奸。”[67][69]。
2007年时,美国作家Laura Sessions Stepp在《柯梦波丹》杂志中写了一篇文章 A New Kind of Date Rape,她用“灰色强奸”来泛指那些“介于同意及拒绝之间的性行为”,之后《纽约时报》、《Slate》杂志及公共广播电视公司也提及这个用法,此论点受到许多女性主义者的批评,包括《Bitch》杂志的创刊编辑丽莎·贾维兹,她认为灰色强奸和约会强奸根本就是同一件事,“灰色强奸”词语的流行加剧了对于女性性赋权的反对,也减弱了女性严肃看待约会强奸议题的努力[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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