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田是自宋朝以来,中国特有的一种土地类型,是为支撑家族祭祀的物质需要而置办的耕地,属于族产[1]:4。最为狭义的祭田定义是墓祭田,即家族祖坟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又称赡坟田墓田烝尝田[2]:1

明清时,中国各地方、各阶层都以宗族为单位置办祭田。祭田规模少则一二十,多则上百亩。南方设置祭田多于北方,且规模较大。清代广东一省,祭田、义田数量达到全省可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1]:9。曲阜孔府在鼎盛时期拥有万规模的祭田、学田、私田,分布于今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五省的三十多个[1]:11。1949年两岸分治后,包括祭田在内的各类族田中国大陆地区土地改革运动而被政府征收[3]:134,在台湾地区转化为祭祀公业

历史

祭祀祭祖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部分,是礼文化之一。程颐宋朝理学家认为,家族祭祀是个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动。如程颐所说:“惟人则能知祖,若不严于祭祀,殆与鸟兽无异矣。”[1]:4—6

先秦时,孟子曾说过“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这用于祭祀的“圭田”,并非后世规定“代代相传”的祭田[1]:7。在宋朝之前的唐朝,实行品官家庙制。到宋朝,由于科举制和商品经济,造成官僚地主家庭的政治、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未能实行品官家庙制。此时,墓祭成为凝聚家族的手段。家族更为普遍的置办祭田,保障墓祭[4]:81—82。对于祭田的相关规定,首见于朱熹的《家礼》,其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亩,每龛取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附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1]:6—7

宋朝官方禁止买卖墓祭田。北宋元祐七年(1091年),规定:“诸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余官及民庶,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有余,均赡本族。”南宋个案亦有类似处理,“仍将见在田产,再拨一半,作尤彬赡坟田,……不许典卖”[2]:1

虽然在宋朝已出现祭田,但在此后祭祀仍是士大夫阶层的特权。明朝嘉靖年间,礼部尚书夏言上疏建议,要求将庶民的祭祀活动合法化。这一建议促进平民阶层、宗族祭祀活动的盛行。在中国各地,特别是南方地区出现设立祭田的浪潮。至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有资产的家族都设有祭田,以保障家族祭祀[1]:7

19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大陆推进土地改革运动。包括祭田在内的族田征收。有个人趁机占有祭田的现象[3]:134。1953年起,农村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祭田不复存在。

祭田相关

种类、来源

祭田可分为墓祭田和祠祭田两种,墓祭田附设于祖坟祠祭田附设于祠堂[4]:82,又称祠田。都属于宗族所有的族田[3]:127

墓祭田又称祭墓田族田[3]:127墓田[3]:132,在宋代有赡坟田祭田烝尝田等几种形式。赡坟田又称赡茔田土赡茔田产,以田租收入供养守墓人及供应家族岁时节日合族祭祀之费。祭田、烝尝田的收入同样“用于专修四代坟忌及时祭合族之费”,而为保长期施行,烝尝之法“其法甚密,天下通行”[4]:80—81。宋时,相较义田,墓祭田规模较小,如朱熹弟子黄干为家族置办的祭田仅4亩余。亦有义田因经营不善,收入减少,转化为墓祭田的实例[4]:82—83

当代研究者侯杉杉总结的祭田来源有四种,一是,政府、君主赏赐、划拨给贵族和臣民的土地,如历代政府赏赐给曲阜孔府的土地;二是,族人捐献的土地;三是,族人购置的土地,是平民阶层祭田的主要来源途径;四是,先祖留存的土地。此外,还有妻子陪嫁的土地被划为祭田、地方官员将家族纠纷的土地判定为祭田等情况[1]:7—8

管理、使用

祭田日常由族人耕种、收租。有轮收、轮耕两种方式。轮收即祭田做为有田底权的放佃土地,可轮流收租,轮耕即祭田做为有田面权的承佃土地,可轮流耕种[3]:127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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