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颖(英语:Zain Taj Dean,1971年11月16日[1]),曾使用柯睿明(英语:Khalad Hamid[2],现使用Callum Rafael Scott[3][4][5]印度裔英国籍商人。任职英商怡法媒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的创意总监,2001年因触犯侵害著作权罪潜逃出国;改名回台任职英商恩禧(NCL Media)台湾分公司[6]首席执行官,2010年因酒驾撞死送报生黄俊德遭法院判刑,于发监执刑前持一名英国籍白人的护照潜逃出境[7][8][9][10][a]

事实速览 林克颖(男), 出生 ...
林克颖(男)
出生 (1971-11-16) 1971年11月16日53岁)
国籍 英国
别名柯睿明(英语:Khalad Hamid)
现使用Callum Rafael Scott
职业英商恩禧(NCL Media)台湾分公司执行长
刑事指控侵害著作权、酒驾、过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 中华民国台湾))
刑事处罚侵害著作权6个月徒刑。公共危险6个月徒刑、过失致死罪1年4月徒刑、肇事逃逸2年6个月徒刑,合计应执行刑4年
刑事状况潜逃中,发布通缉令,时效到2031年9月20日( 中华民国台湾))
关闭

侵害著作权案件

2001年,柯睿明时任英商怡法媒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的创意总监,该公司遭查缉连续重制美商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美商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美商欧特克公司(Autodesk, Inc.)、美商麦肯逻媒体软件公司(Macromedia Inc.),审判期间潜逃回英国,改名为林克颖后再来台湾。

2010年12月28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12][13]

酒驾撞死人事件

2010年3月25日凌晨,林克颖在台北市松江路的名亨酒店喝到烂醉,4点50分由酒店代理驾驶开林克颖的奔驰轿车送他回家,在行经第一个十字路口(松江路、四平街口)时林克颖将酒店代理驾驶赶下车坚持自行驾车,随后在台北市忠孝东路四段发生撞死送报生黄俊德的车祸,警察在5点4分接获报案电话,警察到场时肇事者已驾车逃逸。事故现场遗留林克颖的奔驰轿车的碎片,但无直接拍摄到发生经过的监视器,惟酒店门口的监视器可佐证代理驾驶4点56分徒步回来,林克颖住家楼下监视器可见5点7分他独自驾车驶入自家停车场,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轿车者非酒店代理驾驶。

2010年3月26日,林克颖委托女友以低价新台币2万3,000元变卖车辆,适逢在修车厂内的顾客曾观看相关新闻报导察觉该车有异,遂通知警方前往调查,该车车头被验出有死者的血迹反应。

2010年3月28日,林克颖凌晨被捕,以15万交保并被查扣护照、限制出境。[14]

2011年3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认为,由于林克颖涉及灭证、脱产、从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与达成和解,[15]判处2年半徒刑。

2012年7月12日,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林克颖犯后未见悔意,甚至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判处公共危险6个月徒刑、过失致死罪1年4月徒刑、肇事逃逸2年6个月徒刑,合计应执行刑4年。

2012年12月20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驳回肇事逃逸罪上诉,全案确定。[16]

事实速览
关闭

撞死人后潜逃回英

2012年7月26日,林克颖(Zain Dean)在2010年撞死送报生黄俊德,台湾高等法院依酒驾、过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刑4年,尽管肇逃部分还在上诉,但其余犯罪已定谳应发监服刑。[17]

2012年8月14日,林克颖持假护照潜逃出境逃往泰国。[17]

2012年9月21日,台北地检署传唤林克颖执行发监,却找不到人。[18]

2013年1月29日,台北地检署调阅出入境监视器检查时发现林克颖已离境。遂发布通缉令,时效到2031年9月20日。

2013年2月1日,林克颖跨海发表声明,先表示要向台湾人民以及死者家属道歉;接着控诉,3年受审期间深受偏见,无法为自己辩护也始终无法取得关键证据-案发过程的部分监视器录影画面等,这些画面足以证明他并非肇事者。声明最后表示,愿意在4项条件下返台受审:再审期间,需有公正的国际人权团体参与审判、诉讼过程应受台湾司法及人权团体监督、有关单位应调查为何关键录影画面在案发后失踪、被指派的法官应审视相关证据及法条,别因为肤色而怪罪他。检方回应,不与逃亡的林克颖谈条件,指出若不服判决,应循司法制度中的非常上诉或再审途径救济,而不是逃跑。死者黄俊德的家属批评,案件审理期间林克颖出庭时始终维持一张扑克脸,从未说过道歉,而且觉得未被公平对待也应循求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怎么会先潜逃出境再回头对台湾司法谈条件。[17][19]

2013年2月5日,林克颖使用Skype(不显示影像)接受台湾媒体专访,仍坚称自己不是撞死人的驾驶。[20][21]

司法引渡

2013年2月7日,在林克颖发表声明后中华民国外交部表示将会透过各种方式让林克颖回台服刑。[22]

2013年10月16日台湾与英国签署“关于林克颖引渡了解备忘录”。

2013年10月17日伦敦时间,在英国被逮捕,林克颖在苏格兰爱丁堡法院受审时声称自己是被冤枉且批评台湾审判不公平,并申请保释但法官未采信仍裁定羁押。

2014年1月8日伦敦时间,林克颖进行获捕后的首次引渡庭,在爱丁堡地方法院举行,林克颖律师向法官质疑台湾的法理地位,主张不应引渡林克颖到台,与检方及法官辩论近2小时未果,隔日再审。[23]

2014年1月9日伦敦时间,爱丁堡地方法院9日续审林克颖引渡案,法官马凯弗(Kenneth MacIver)裁定台湾是英国引渡法所指之第二类领土(territory),并定29日继续审理林克颖在台湾受审时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必须给予被告公平审判的规定。[24]

2014年5月23日中午12点(伦敦时间)英国皇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英商林克颖撞死孝子的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承认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林克颖的民事判决,提出的金额除了判赔金额外,加计利息,共计约新台币908万元,如果拖延不赔,将以英国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八,加计利息。也就是说,将来只要三审判决定谳,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将获得与英国法院判决相同效力,可直接在英国对林克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英国是欧盟成员并签署《布鲁赛尔公约英语Brussels Convention》的《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所以判决结果将自动适用于欧盟其他27个会员国,可直接对林克颖在欧盟的所有财产强制执行。[25]

2014年6月11日10点(伦敦时间)英国爱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马凯弗当日一审宣判,英商林克颖必须被引渡回到中华民国服刑,全案可上诉。[26]苏格兰司法部长Kenny MacAskill英语Kenny MacAskill批准引渡林克颖回台服刑后[27],8月14日,林克颖提出上诉,法务部及外交部将持续透过台湾驻英代表处,透过法律程序引渡林回台服刑。[28]

2016年9月23日,苏格兰高等法院英语High Court of JusticiaryScotland's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以台湾监狱环境欠佳为理由,并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改判林克颖暂时无须被引渡回到台湾服刑[3][4]。英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庭法官英语Senator of the College of JusticePaton女士英语Ann Paton, Lady Paton表示考量两地法理情皆有差异,是否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仍有疑虑。[5][29]

2017年7月28日,英国最高法院认为中华民国政府会遵守出具之承诺且会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证林克颖的安全,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的要求。但苏格兰高等法院在原判决中,未论及林克颖所争执苏格兰司法部部长引渡命令适法性之问题,英国最高法院遂将全案发回苏格兰高等法院。[30]

2019年6月6日,苏格兰高等法院对中华民国能否遵守“引渡林克颖了解备忘录”第11条所约定之特定性条款(Specialty Doctrine),即英国若允许林克颖引渡回台服刑,不得就林克颖另因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而遭起诉之案件进行审理有疑义。因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有关特定性条款(Specialty Doctrine)的效力规定,导致合议庭对于确实遵守特定性条款(Specialty Doctrine)产生疑虑。多数意见(2票)最后认为,无法在未有法律保障下仅凭中华民国政府的承诺而认为对林克颖可受保护,故宣判不予引渡。[30][31]苏格兰司法部认为上诉无理由而决定不上诉,确定无法引渡回台受审。[32]

后续

艾琳达发表争议性言论

林克颖透过当时在台湾念书的研究所老师艾琳达跨海发声明,艾琳达并对此一潜逃行为发表:“逃得好,别回来了!”的评论。[19]

相关人员惩处

让林克颖持假护照闯关的入出国及移民署游姓查验官经检察官调查无涉不法,遭记1大过且离开外勤查验工作,转调至桃园机场内勤单位;主管黄姓队长记过1次,并调为非主管职。[33]

追究协助潜逃者刑责

林克颖在台的女友董玉琪因涉及协助逃亡(Help criminals escape)被检察官起诉,[34]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判处董女“藏匿犯人协助逃亡”5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

被林克颖冒用身份的其前下属英国籍白人大卫(Christopher David Churcher,又名“邱凯”)遭台北地检署以被告身份传唤到案,虽其声称不知情,但被检方查出因欠林克颖5万元,林克颖于是商借其护照返回英国,承诺事成之后先前欠款不必还,会再给4万5000元。[7][7][8][8][9][10][10][35][36]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未指定犯人诬告罪”,各判5个月及3个月徒刑,合并执行7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9]。2013年11月19日,缴交完罚金后被驱逐出境。[11]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Wikiwand in your browser!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