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与实用面积及实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因应国家地区不同,其定义和量度标准未必一致。
此条目论述以香港地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法规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但每座城市的细则可能有所不同。而在香港,建筑面积定义则未有公认量度标准,一般理解是售楼实用面积加上作公众共有的公共面积。建筑面积中,具争议的是公共面积内有多少项目被包括在内,当中可能包括 楼梯、走廊、停车场、管理处、公厕、升降机及其公众大堂、天井、单位窗户外的“窗台”等。在台湾则有建筑技术规则,其第九章之容积管制即是关于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规范。
香港
在香港,建筑面积原指总楼面面积(Gross Floor Area of Land Lease),即在每层楼面水平(包括地面水平以下的任何楼面)量度所得的建筑物外墙以内面积。[1] 但香港可发展总楼面面积中,纯粹为下述用途而建或拟纯粹用于下述用途的,即停泊汽车、汽车上下客货、或垃圾房、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物料回收房、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垃圾槽、垃圾漏斗室以及为方便分隔垃圾而提供并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的其他类型的设施、或为电讯及广播服务而设的接达设施;或该楼面空间是纯粹由任何升降机、空调或暖气系统或任何相类设施的机械或设备所占用的面积,是不计算进地契中可发展的最高总楼面面积中。而自千禧年左右,为推广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如“环保”露台、邮件派递室等均可申请豁免计算进可发展的最高总楼面面积,最多为可发展的最高总楼面面积的8%。
而发展商一般将以上之豁免面积,及公共空间例如会所、电梯大堂及天台等分摊面积计算进各分租/分售销售单的建筑面积(Gross Leasable Area)之中,建筑面积当然比单位之门口内与墙身内的实用面积(Saleable Area)大。
由于建筑面积被加入了不计算进地契中可发展的最高总楼面面积中的公用面积,所有单位的建筑面积相加减去所有露台及工作平台面积,与政府许可的最大总楼面面积略同。
关于单位露台、空调机房等政府不计进总楼面面积的部分,其售价亦不应与计进总楼面面积的部分售价相同。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开始建议一系列措施以规管一手楼买卖,其中包括将传统上以建筑面积改为由实用面积定价等,以令买家更能得知付出价格与所购楼宇面积的关系,然而业界如地产建设商会等认为新措施会令消费者难以把单位与二手单位比较,也对法团计算管理费等有影响[2],并反建议将公用面积细项分拆列出和只管楼花而不监管现成楼宇[3],但亦有研究指所谓新旧楼宇定价将会混乱不应存在,因以往以建筑面积定价时买家早已将建筑与实用部分自行比较而调整心目中价值,所以实用面积较高的旧楼宇的尺价会比新建成发水较多的楼宇为高,而统一以实用面积定价不会引起混乱亦可免去买家自行量度、调查的成本[4],而这说法在现实中高尺价亦反映在如太古城中心等以实用率高见称的物业楼价上[5]。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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