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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州有权废止其所认为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或州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之理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废止论(英语:Nullification)在美国宪政历史中,是一种州有权废止与联邦宪法(也与州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废止论之理论从未被联邦法院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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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论的理论基础在于一种观点,即各州基于互相之间的协议(或“契约”)而成为联邦,并且各州作为联邦政府的创建者,各州有权决定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按这样的契约论,各州而非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关于联邦政府权力范围的最终解释权。按这种理论,各州于是可以废止那些各州认为超越宪法授权的联邦法律。干涉论相关的观点在于,当州认为联邦政府之立法违宪时, 州有权利且有义务干涉并介入。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通过1789年的《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创制了废止论和干涉论。
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不断否决废止论[2]。法院以《宪法》的“最高条款”判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并且根据《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因此,最终有权决定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在于联邦法院,而非各州,各州并未拥有废止联邦法律的权力。
在1798年到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战前,一些州以此威胁或试图废止某些联邦法律。所有这些努力都不合法。《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被其他各州所拒斥。美国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一系列判例中拒绝废止论,包括 Ableman v.Booth 案中 拒绝了Wisconsin尝试废止《逃奴法》的声张。南北战争终结了大部分废止论的企图。
在1950年代,南方各州曾尝试使用废止论和干涉论来阻止其学校进行(种族)整合。最高法院在 Cooper v. Aaron案中明示,各州无权废止联邦法律,因而南方各州遭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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