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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刑人在具保的情形下,准其出外就医治疗。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外就医或保外医治(英语:compassionate release),指的是受刑人在具保的情形下,准其出外就医治疗。
此条目论述以中华民国与香港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根据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狱外治疗的犯罪分子,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准予其出狱治病的法律制度,而且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应及时收监。
《监狱行刑法》第58条[1]规定:“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2]加以规范。
修正日期:民国99年5月26日
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
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
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
保外医治,准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至第4项之命提出保证书、指定保证金额、第118条第1项之没入保证金、第119条第2项、第3项之免除具保责任及第121条第4项之准其退保之规定。前项没入保证金,由监狱函请指挥执行之检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医治受刑人违反保外医治应遵守事项者,监督机关得废止保外医治之许可。
前项保外医治受刑人应遵守事项、得废止许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监督机关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及怀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满2月者,得准用第1项及第3项至前项之规定[3]
前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针对社会各界讨论的前总统陈水扁保外就医问题表示,“保外就医”法律上叫做“保外医治”,英文叫做“medical parole”,其实就是“医疗假释”,也就是出来后,“其实就自由了”,“等于说就是放了”[4]。也有人认为总统说明与法不符,在于:
香港监狱制度并没有保外就医安排,但容许特赦罹患末期疾病的在囚人士。根据保安局局长黎栋国2015年3月25日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蒋丽芸质询,指在香港惩教院所服刑的在囚人士享有一般市民的基本医疗福利,所有惩教院所均设有医院或诊疗室,由卫生署派驻的医生及拥有护理资格的惩教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囚人士如感到身体不适,会获安排到院所医院或诊疗室接受医生诊治。如有需要,他们会被转介予到诊专科医生或转送公立医院专科门诊接受诊治或留院。
至于病情严重的个案,如认为任何在囚人士不会存活超过他的刑期,或认为有关在囚人士继续留在惩教院所会有生命危险,或完全或永远不适合在惩教院所服刑,院所医生会在参考相关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的意见后,考虑是否根据《监狱规则》第148条,以书面向惩教署署长提出建议,以便呈交行政长官作决定,赦免或减轻该在囚人士的刑罚。
根据书面回复,在2005年至2014年间,共有50名在囚人士根据上述安排提早获释,主要是末期癌症、肝衰竭以及脑血管疾病患者。至于较有名的提早获释者为因毒品罪行在1976年被判囚30年的吴锡豪,他1991年8月由于患上末期肝癌获得香港总督特赦出狱,但实际上只是由玛丽医院羁留病房转移到二等病房。
政府指由于在囚人士已享有一般市民医疗待遇,故不会另行设立因健康理由而提早获释的机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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