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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是中华民国宪法总纲部分的首条内容,全文共23个字,文中阐述了三民主义在宪法中的定义(“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基于三民主义...”、“...之民主共和国”)[1]。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历史上的各版中华民国宪法中对第1条均有所改动,其内容历经多次变化,具体规定视乎版本而有所不同。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天坛宪草与1923年版宪法中的第一条内容一致,此版本首次加入了“民主”字样。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中的宪法第一条与现今通行版本完全一致。该草案首次在宪法中加入对国家政体的完整定义,并明文规定了“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的地位[2],而此前各版宪法第一条对此均不曾涉及。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中关于三民主义的描述为“民有、民治、民享”,与早先孙文所提出并普遍传播的“民族民权民生”口号有所不同,民主进步党人士曾质疑孙中山不曾提出过“民有、民治、民享”的口号,认为其与美国前总统林肯在盖兹堡演说中的话句所混淆,但孙文于民国十年在梧州对中国国民党党员演讲已说明“吾党之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种。此三主义之内容,亦可谓之民有、民治、民享,与自由、平等、博爱无异,故所向有功。以名言之,可称民有、民治、民享。”[3][4]。
此外,一些观点对在宪法明文提及“三民主义”一词的举措表示不满,如《求真杂志》曾表示把三民主义加入宪法的行为是在把“一党信奉的主义加在国家头上,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宪法中所绝无仅有的现象”[5];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由于三民主义是中华民国国父所创立的思想,而且民国卅五年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和平建国纲领》,其中第一条明定“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因而宪法中的“三民主义”不具有党派性,而有客观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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