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英语: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OSNS),简称中央驻港国安公署驻港国安公署香港国安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4],于2020年7月8日成立[5][6]。驻港国安公署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1]

Quick Facts 主要领导, 署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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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署长董经纬 副总警监
副署长李江舟 一级警监
孙青野
纪检监察组长马寅明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中共中央派出机关[1]
国务院派出机构
行政级别副部级
授权法源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四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香港湾仔区铜锣湾铜锣湾道148号香港铜锣湾维景酒店(临时总部)[2]
 香港东区北角城市花园道9号城市花园酒店(临时宿舍)
 香港中西区西环西营盘干诺道西152号港岛太平洋酒店(临时总部)[3]
 香港九龙油尖旺区大角咀海帆道15号(兴建中,永久办公室)
对外官网https://www.osns.gov.cn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2020年7月8日[2]
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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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林郑月娥(左二)与骆惠宁(左一)、董建华(右三)、梁振英(右二)和郑雁雄(右一)为国安公署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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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公署外墙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前门设置旗杆台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继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后第4个中央驻港机构。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7]。《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7]。”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8][9]。《说明》指,“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9]。”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将有力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发挥震慑作用”[10]经民联籍香港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体现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11]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由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当天23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此法的第五章规定了本署的一系列事宜。[12]

2020年7月6日,国安公署和港区国安委举行共同协调会议。[13]

2021年4月23日,国安公署获批出位于大角咀海帆道的两幅用地,以兴建国安公署永久总部。该总部大楼建筑费用将由国安公署自行负责,无需动用香港特区政府公帑支付[14]。及后,政府透露该等用地将以免地价形式批出,地契年期直至2071年为止。

2022年11月,有传媒披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以港币5亿购入九龙半山超级豪宅别墅缇山。[15]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首任署长郑雁雄,副署长李江舟,孙青野于2020年8月7日,10月15日,11月9日,2021年1月15日,3月17日被美国《香港正常化总统行政命令》及《香港自治法》所制裁。

2023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人事令,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董经纬接替郑雁雄出任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第二任署长。[16]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承担下列职责[17]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3.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4.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

历任领导

署长
副署长

规章制度

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12]

此外,驻港国安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12]

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港区国安法》五十二条规定,本署需与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加强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12]。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署应当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12]。第五十四条指,本署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会同特区政府加强在港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12]

《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任命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前,特区行政长官必须书面征求本署的意见[12]

侦查与管辖权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本署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本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12]

  1.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六条,本署负责对第五十五条所列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12]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署签发的法律文书在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12]。第六十条规定,本署及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特区政府管辖,执行职务的人员及车辆不受特区政府执法机关的搜查、扣押[12]

驻署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纪检监察组,简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设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派驻机构。

沿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中共党内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20]。2020年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成立后,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香港国安公署纪检监察组,由马寅明出任首任组长[21]

历任领导

组长
  • 马寅明(2021年-)[21]
副组长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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