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违宪审查(违反《香港基本法》)的案件包括:

  • 2005年7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公安条例》赋与警务处处长限制游行及有关的刑事惩处的权力违宪。其中赋予香港警务处处长“公共秩序”为理由,就已知会将举行的游行提出反对及附加条件,这太含糊并不符合宪法的要求。[1]
  • 2006年7月12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电讯条例》第33条准许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指示执法人员截听市民电话通话违反香港基本法。最后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并获通过。
  • 2007年7月17日,在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中,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条例》第118F(1)条“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违反《基本法》。[2]
  • 2008年1月9日:香港法例第106章《电讯条例》所定的核发执照(香港惯称“发牌”)制度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游德康法官裁定同时违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383章《人权法案》,由此政府不得以“无证(香港惯称“无牌”)广播”以拘捕Citizen Radio主持人。法官指违反基本法的原因是特首核发执照前听取广播事务管理局的专业建议,惟该局成员乃特首本人任命,令特首核发执照的行政权力没实则限制;而且《电讯条例》没明载申请电台的条件,亦没提及审核准则,失败不获解释、不设上诉制度。香港政府挑战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身为下级法院是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违反基本法”的事宜,遂上诉。(注:另见中国业余无线电执照制度[3]
  • 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诉庭认可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司法管辖权审理“违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诉法官马道立[4](后来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电讯条例》有关无证广播的定罪的条文本身合法,核发广播执照的制度是否违反基本法并非该案重点,下令下级法院重审电台主持的无证广播控罪,是否违反基本法则不予处理。[5]
  • 200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香港医务委员会禁止医生卖广告的守则违反基本法[6]。医委会最后放弃继续上诉。
  • 201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立法会条例》规定有关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呈请以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为最终裁决违宪,莫乃光可就200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呈请上诉。[7]
  • 2013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政府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申请人须居港满一年的规定改为居港满七年为违宪,需回复为居港一年。
  • 2019年5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法例200章《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G条“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第118H条“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第118J(1)条“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及第118K条“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违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2]高等法院同时亦对第118C条“与16岁以下男童的肛交”、第118I条“男性与无精神行为男性的严重猥亵行为”及第141(c)条“准许21岁以下男子在处所或船只与其他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的条文作出补救性解释,例如免除第118C条对未满16岁男童的刑责,以及第118I条中的“男性”要解释成不分性别的“人士”等。[8]
  •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于违反《基本法》[9],而特首透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绕过立法会自行就《禁蒙面法》进行立法,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裁定《禁蒙面法》违宪[1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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