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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權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人权主要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两方面保障。当中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主要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监管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蓝本。而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之内有关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部分所制订。英国于1976年批准公约,在作出若干保留后亦同时延伸适用于香港。但由于国际公约必须经过“内国法化”才能适用于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简称人权法)后,才正式适用于香港。当时人权法具有凌驾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与人权法抵触,就必须修改。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适用于香港,当中保障人权的条文大多写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另外,基本法第39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可是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于香港实施,即使国安法条文与《基本法》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抵触,法院亦无权司法复核。[1]
《基本法》第39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言论自由是根据《基本法》第27条的第16条人权法案。2022年3月14日,国际特赦组织报告说,总部位于英国的组织香港观察已受到香港警察部队国家安全部门的刑事制裁威胁。香港观察的网站在香港被封锁。香港政府越来越多地将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定为犯罪,指责建立国际伙伴关系或从事和平国际活动的团体。[2]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例所保障的,《基本法》第28条规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内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也订明“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3]
2010年5月30日,香港支联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时代广场展出了民主女神像的复制品,以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抗议活动。它被警察没收,在冲突后两名高级成员因妨碍警察而被捕。[4]
2018年,民间人权阵线连续第二年未能租用维园足球场作为七一游行起点。[5]2019年反修例运动爆发后,香港警方先后用反对通知书禁止民阵是数场游行。2020年6月4日,港府以疫情为理由禁止支联会在维园举行烛光晚会。
2018年7月17日,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收到香港警察上门送上的通知书,指民族党煽动颠覆,建议保安局局长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拟基于国家安全而禁止该党运作,又表示陈浩天可以在21天内递交书面抗辩。文件附件长达700页,载有警方过往秘密及公开监控该党领袖的详细记录,作为支持禁制的证据。有意见批评是结社自由被打压。
近年,香港的新闻自由程度被指已经沦落至中度自由地区[6],还较某些东欧巴尔干半岛国家更差。2017年,无国界记者所发布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中,香港的新闻自由指数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3位。[7]
2019年无国界记者“新闻自由指数”里,香港在180个国家或地区排名中名列73名。报告形容香港主流传媒“早已迅速遵守北京的命令”,其中香港外国记者会副主席马凯因举办“北京不喜欢的活动”而被拒续发工作签证及《逃犯条例》修订都受关注,亦对媒体工作造成很大威胁。[8]
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勾结外国势力”的罪名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次子黎耀恩以及部分壹传媒高层。到上午10时,近200名蓝帽子警员及探员到达将军澳苹果日报大楼进行搜查,《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向警方要求出示搜查令,但警员未有理会。警员在大楼外拉起封锁线。[9]而苹果行政部通知员工,因办公室出现突发状况,呼吁员工暂不要上班。[10]。
2020年9月22日,香港警察公共关系科去信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和香港摄影记者协会四个新闻工作者协会,指将修改《警察通例》中对“传媒代表”的定义,不再承认香港记者协会和摄影记者协会的会员证,改为仅限已登记政府新闻处的传媒机构,和国际认可、知名的传媒机构发出的认可证明文件,亦表示将来网媒和学生记者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采访”。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郭嘉铨信中指,这是“尊重新闻自由”,又指“有自称记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妨碍警方工作,增加执法难度”,希望协助“正常采访”的记者工作。[11]其后,包括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明报职工协会等多间传媒工会发表联合声明,声明指“传媒代表”定义相关指引实施了多年,批评警方在未作任何咨询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重大修订,等同实施官方发牌制度,严重影响新闻自由及采访自由。[12]
投诉警察的处理事务由香港警务处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自2019年香港反送中运动爆发以来,部分香港警察在处理涉及示威游行的事件中,被质疑未有谨守政治中立的原则,甚至被指协助香港政府以暴力滥用警权的方式对待和平表达意见的示威人士的事件。对于一般游行示威采取强硬态度,警队多次被指涉嫌为香港政府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中央政府委派的政治任务。而在执法及投诉的处理上,被指偏袒亲共组织及亲政府人士等,但对不同意政府立场的和平集会人士,就以暴力驱散及滥用法律程序检控,而对求助及投诉的人士加以留难[13]。
反修例运动期间的2019年8月31日晚,多名防暴警员及特别战术小队成员(速龙小队)冲入九龙旺角太子站往中环的月台及列车,以警棍及胡椒喷雾等武器无差别袭击车厢内无辜的乘客。袭击事件后车厢及月台一片狼藉,多人头破血流,[14]伤者中包括部分小孩及坐轮椅的伤残人士。[15] 警方否认是“进站打人”,声称只是使用“适当武力”。[16]
基本法第11条订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人权法案规定,任何人被控刑事罪行有权要被推定为无罪,直到依法被证明有罪为止。这个假设在普通法中被很好地设立。著名案件Woolmington v DPP制定了基本的刑法原则,如果在案件结束时和整个案件中,有一个合理的疑问,在被告是否犯有刑事罪行的问题中,控方并没有提出,被告有权获得无罪释放。
港府在1996年根据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成立独立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以监察反歧视条例的实施情况。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四条歧视条例。致力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而产生的歧视。现行香港有四条反歧视法例[17],《性别歧视条例》(第 480 章)《残疾歧视条例》(第 487 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第 527 章)《种族歧视条例》(第 602 章),以推助社会平等机会。1998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民政事务处制订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18]
香港红十字会举办多个倡导普世人道精神的活动,如“中学生最关心的人道新闻选举”、“战火人间”模拟战争体验活动及“红手日”关注童兵活动等;亦与香港电台合办“香港人道年奖”[19],表扬社会上发挥人道精神的人士,同时借着得奖者身体力行的经历,鼓励更多人投身人道工作;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办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20],让法律学生参与,提升学生关注国际人道议题,加强他们认识国际人道法,并从多角度探索人道法则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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