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粤械斗,又称闽客械斗,是指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在台湾汉人族群中的祖籍为福建省的闽南人与祖籍为广东省的客家人,以及祖籍为广东省的潮州人之间所发生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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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粤械斗,属于台湾分类械斗的一种,其发生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下列数点:
- 清朝中期大量移民来台,不同族群之间存在着诸多利益冲突。如灌溉水权、争取垦地、建屋盖庙等等。
- 同乡移民聚集地相近,与外乡移民利益冲突时容易聚众私自逞斗。
- 族群之间有文化差异。
- 官衙控制力不够,无法禁绝。甚至漠视、分化两方争斗,造成两败俱伤以强化自身统治。
- 土豪世族的利益纷争。
- 民风强悍与罗汉脚人数过多。
- 1723年凤山闽粤械斗
- 1751年闽粤械斗
- 首次大规模械斗,远因乃朱一贵的部众以闽籍漳、泉二府为主。而杜君英集团成员的组成则包括了闽籍漳、泉垦民和粤籍使用潮州话的潮州潮阳、揭阳、海阳一地垦民与客籍佣工。整个起事集团后分裂为使用泉漳片的闽籍垦民和使用潮汕片的粤籍垦民二股势力而形成闽、粤对立。在朱一贵、杜君英相争之际,下淡水溪即有十三大庄、六十四小庄,包含了闽籍汀州府和粤籍镇平、平远、程乡三县未附众起事的客籍垦民,因惧遭战火波及,遂集结以自保,形成六堆。
- 台湾知府觉罗四明1757年上任,严厉控制械斗。该知府任期至1764年。
- 1769年闽粤冈山汛(冈山区)械斗
- 闽人黄教作乱,清府征粤勇平乱。粤客乡勇趁机烧掠闽人村庄。
- 1777年闽粤械斗
- 闽粤两族群争树林,粤人落败迁竹堑郊区( 竹堑是闽南人地盘 )。
- 1783年淡水闽粤械斗(张昂案)
- 1786年彰化漳泉粤械斗(林爽文案)
- 1787年淡水厅白石湖漳泉粤械斗-新竹区
- 1790年彰化漳粤泉械斗(张标案)
- 1797年噶玛兰蛤仔难泉粤械斗
- 1806年苗栗中港溪闽粤械斗
- 1809年噶玛兰蛤仔难漳泉粤番械斗
- 1816年淡水厅闽粤漳泉械斗
- 1826年漳粤彰化嘉义械斗(彰化溪州李通事件,只因窃猪,彰化县志)
- 1826年闽粤竹南械斗(张、黄)(李通事件波及)
- 1826年粤人吴集光宜兰械斗
- 1830年台北盆地闽粤二族因争地盘发生械斗。
- 1832年嘉义闽粤械斗(张丙案)
- 1833年彰化淡水闽粤械斗,张丙案之延续。
- 1834年闽粤台北新竹械斗
- 1840年新庄闽粤械斗
- 1841年凤山闽粤械斗(陈冲案)
- 1844年彰化漳粤械斗(陈结案)
- 1847年凤山闽粤械斗
- 1853年台北闽粤械斗
- 1853年,大路关闽粤械斗(大路关恩公庙)
- 1854年中坜苗栗山区闽粤械斗
- 1883年闽粤凤山械斗
- 财产生命损失:之所以称“械斗”,乃指这类型冲突动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于死的刀械。虽然在法治约束下,纵火烧产,破坏屋垣情形比杀人情事较为常见,但是一场中大型械斗下来,伤亡严重可说难以避免。而不论是财产或生命的损失,对于当时社会都造成无法估计的戕害。
- 族群迁徙及同化:分类械斗常决定族群的分布。当械斗发生后,胜利者常常霸占落败者的房屋,并改建庙宇信仰。为了平息纷争或避祸,人口数量较少的落败一方通常迁徙到位置较不好的远地村庄或渐次与胜利者同化为因应。部分因经商导致逐渐提高身份地位的粤籍客家人,常以隐藏自己语言习惯来避祸。
- 官方法制威信尽失:因为械斗过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办理控制规模与预防民变角色。致使民众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会守法观念始终无法提升。该现象,直至受到台湾总督府的统治后,才全部绝迹。
- 划清地界自我设限:械斗之后,各族为了防卫与预防再度发生事端,通常会加强各种工事(例如新八芝兰的类似城堡街道)。这种族群间的对立,造成经济与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难。这情形,经光绪年间许多地方仕绅努力,才渐次有所改善。不过到如今,族群仍多少还是受其影响。
台湾作家李乔,曾经撰写以闽粤械斗为背景的《咒之环:幽情三部曲Ⅰ》与《散灵堂传奇:幽情三部曲Ⅲ》两部小说。[1][2]
-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
- 庄永明著,《台北老街》,台北市,时报出版社,1991年。
- 李干朗著,《台北市古迹简介》,台北市,台北市民政局,1998年。
- 陈汉光、赖永祥编,《北台古舆图集》,台北市,台北市文献委员会,1957年。
- 范杨坤编,《重修苗栗县志 - 大事志 卷一》,苗栗市,苗栗县政府,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