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原则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通用设计又名全民设计、全方位设计或是通用化设计,是指无须改良或特别设计就能为所有人使用的产品、环境及通讯。除了考量身障者和其他弱势使用族群,也顾及一般人的使用情况及需求,不仅考量使用者的使用情形,还顾虑到使用时的心理感受。[1]在学术领域,“Universal Design”还有一个名称为“共用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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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计的演进始于1950年代,当时人们开始注意残障问题。
在日本、欧洲及美国,“无障碍空间设计”(barrier-free design)为身体障碍者除去了存在环境中的各种障碍。在1970年代时,欧洲及美国一开始是采用“广泛设计”(accessible design),针对在不良于行的人士在生活环境上之需求,并不是针对产品。
当时一位美国建筑师麦可·贝奈(Michael Bednar)提出:撤除了环境中的障碍后,每个人的官能都可获得提升。他认为建立一个超越广泛设计且更广泛、全面的新观念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广泛设计一词并无法完整说明他们的理念。
1987年,美国设计师罗纳德·麦斯(Ronald L. Mace)开始大量的使用“通用设计”一词,并设法定义它与“广泛设计”的关系。他表示,“通用设计”不是一项新的学科或风格,或是有何独到之处。它需要的只是对需求及市场的认知,以及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让我们设计及生产的每件物品都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被每个人使用。
他并说“通用”(universal)一词并不理想,更准确地说,“Design for All”(DfA, 泛用设计)是一种设计方向,让产品能在不借外力做特别调整下,被更多人使用。在1990年中期,罗纳德·麦斯与一群设计师为“全民设计”订定了七项原则。
三项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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