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工作(英语:Overtime,OT),俗称加班,泛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数的行为。
所谓“正常工作时间”,可以间根据以下4种方式来决定:
- 依照健康考虑或合理性。
- 依照所属行业的约定俗成。
- 通过法例的规范。
- 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定。
大多数国家都有加班劳动法,旨在劝阻或防止雇主强迫其雇员工作时间过长(例如1920年代纺织厂的情况)。 这些法律可能会考虑人道主义问题以外的其他考虑因素,例如保护工人的健康,以便他们可以继续生产,或提高经济中的整体就业水平。 规范加班的一种常见方法是要求雇主以更高的小时费率向工人支付加班费。 公司可能会选择向工人支付更高的加班费,即使法律不一定要这样做,特别是如果他们认为他们面临着向后弯曲的劳动力供应曲线。
加班费率可能导致工人的工作时间比按固定小时工资率工作的时间更长。 加班法、对加班的态度和工作时间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部门之间差异很大。
休假代替
代替休假 (TOIL)[1]、补偿时间或补偿时间是一种工作日程安排,允许(或要求)工人休假,而不是或除领取加班费外。工人可能会在某些约定的日子(例如公共假期)获得加班费和同等的休息时间。
在美国,这种安排目前在公共部门是合法的,但在私营部门是不合法的。[2]
例如,非豁免工人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时,必须获得至少一倍半的正常小时工资。例如,一周工作48小时的工人将获得相当于52小时工作的工资(40小时+8小时,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有了补偿时间,工人可以(或必须)放弃 12 小时的加班费,而是在未来某个日期休8小时的带薪假。
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例如加拿大,可能会要求雇主以较高的费率(例如正常费率的1.5倍)支付加班费,但也允许以正常费率要求休假代替。因此,员工可能在一周内工作 48 小时,下周工作 32 小时(假设超过 40小时是加班),并获得相当于工作4小时(8乘以0.5)的额外报酬。
在澳大利亚,此类安排在私营和公共部门都很常见。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员工由工会代表时,加班费可能高于每小时工资的1.5倍。例如,在一些工厂,如果工人被要求在周日工作,他们的工资可能是正常工资的两倍(即“双倍时间”)。
各地情况
2011年4月一份由台湾人力银行业者yes123求职网所公布的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在受访的2140位上班族中,有63.9%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天平均只睡6.2小时,同时也有近7成上班族表示加班也领不到加班费,上班族自叹“爆肝换穷忙”[3]。
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联同香港中文大学社工系,在2010年11月以电话访问1000名18岁以上全职人士,结果发现有4成受访者表示工作时间偏长,平均每日工作10小时或以上,近1成受访者每日工作更逾14小时。调查更建议政府及私营机构,应推广五天工作及减少员工超时工作[4]。
香港向来以工时长见称:过去几十年,香港平均工时达每周48小时,即一星期有六天工作8小时或五天工作9.6小时。在香港,工时长跟勤工被画上等号。不少管理层至今也认为加班是升职的要素,甚至拒绝加班是懒散的表现,以致劳工的工时不断延长。另外,在97金融风暴之后,无偿加班变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同意员工加班工半(即加班费为时薪1.5倍)的老板反过来变成稀有动物。有核数师表示,旺季时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没薪金补偿。[5]
近年香港医护人员工时已有所减少,每星期工时大约55小时,虽然比一般文职人员略长,但相比其他劳动行业如保安人员、饮食业从业员为低。香港大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管理局都有为医护人员提供超时津贴。
香港成报网报导, 标准工时委员会顾问公司报告推算,接近73万名雇员每周超时工作五小时,其中超过七成属无偿加班。[6]
对于有雇主视员工超时工作是理所当然,香港政府至今2015年亦未立法确立标准工或就无偿加班问题加强规管。理大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锺剑指,这是香港环境竞争大,以致社会风气不健康。大家均认为超时工作是拼搏表现,大多数雇主没提供薪金或假期补偿,而在这种气氛下,令准时下班的人感到压力。
欧盟发布的指令必须由成员国纳入法律。
限制工作时间的指令 93/104/EC (1993)、2000/34/EC (2000) 合并为 2003/88/EC (2003)。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可以同意退出。
指令要求:
- 在17周的参考期内,最长平均工作周(包括加班时间)为48小时
- 每24小时至少连续11小时的每日休息时间
- 工作日超过6小时的休息时间
- 每周最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加上每7天期间每天11小时的休息时间
- 至少4周的带薪年假
- 夜间工作在任何24小时内平均限制为 8 小时
这些指令适用于:
- 所有活动部门,公共和私营部门
- 直到 2009 年,接受培训的医生每周最多工作 58 小时。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他们的最长每周工作时间降至 48 小时。
豁免:
- 欧盟成员国可以豁免:管理人员或其他具有自主决策权的人;家庭工人;和主持宗教仪式的工人。这些工人的工作时间没有测量或预先确定,或者可以由工人确定。
- 如果给予补偿性休息或给予适当的保护,其他类别可以免于指令的关键条款。 其中包括远离家乡工作的员工,或者他们的活动需要长期存在或服务或生产的连续性,或者在活动高峰期工作的员工。 例子包括离岸工人、保安、记者、紧急救援人员、农业工人、导游等。
在日本,1947年的劳动标准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该法案要求任何加班工作至少比普通小时工资高出25%,任何在规定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至少为35%,晚上10点至凌晨 5 点之间的任何工作加班费为25%。雇主必须在员工加班之前与劳工代表签订加班协议,该协议必须规定员工可以工作的最大加班时间,每周不超过15小时,45小时每月和每年3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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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康的影响
虽然超时工作带来的健康的影响,在短期没有明显危害,但若长期不予理会,有可能加剧病情,影响健康和工作能力。超时工作除了本身可增加压力以外,部分人因为长时间工作,导致食无定时,加上缺乏运动,间接容易引致各类肠胃疾病及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以及情绪或精神类疾病(如抑郁症)的风险[7]。
其他
资料来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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