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消费信用的支付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银行业提供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0.76毫米的塑胶卡片(尺寸大小是由ISO 7810、7816系列的文件定义),现市面上也有金属卡面,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
最早的信用支付出现于19世纪末的英国,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有钱人购买昂贵的奢侈品却没有随身携带那么多钱的情况,英国服装业发展出所谓的信用制度,利用记录卡,购物的时候可以及早带流行商品回去,旅游业与商业部门也都跟随这个潮流抢占商机。但当时的卡片仅能进行在特定场所的短期商业赊借行为,款项还是要随用随付,不能长期拖欠,也没有授信额度,完全是依赖富裕人口的资本信用而设计。另外如果有违约情况比如拒不付款,也较难追回。所以当时的银行并没有采纳这种体系,这种信用支付体系更多的是在地区性商家和连锁商家应用。
20世纪50年代,第一张针对大众的信用卡出现,美国曼哈顿信贷专家麦克纳马拉(Frank McNamara)在饭店用餐,由于没有带足够的钱,只能让太太送钱过来。这让他觉得很狼狈,于是组织了“食客俱乐部”(英语:Diners Club,即为大来卡),任何人获准成为会员后,带一张就餐记账卡到指定27间餐厅就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1]此后随签约的合作对象越来越多,可供临时透支的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大,人们也习惯了这种不必携带现金的方便交易型式,促进了银行信用卡的到来,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是第一家发行信用卡的银行,之后其他美国银行也跟随。
直到1958年以前,还没有人能够成功建立一种大范围循环信贷金融体系,因为这种体系需要第三方银行发行的卡被大量商户普遍接受,而不是商户发行的循环卡仅被少数商户接受。美国的一些小型银行曾进行过十几次尝试,但都未能持续很长时间。1958年,美国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弗雷斯诺推出了BankAmericard,这将成为第一张成功的现代信用卡。这张卡在其他卡失败的地方获取了成功,它打破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即消费者不想使用很少有商家接受的卡,而商家也不想接受很少有消费者使用的卡。 美国银行选择弗雷斯诺是因为当地45%的居民使用该银行,并且通过一次性向6万名弗雷斯诺市民赠送了卡,使得该银行能够说服当地很多商家接受该卡。它最终被授权给美国各地的其他银行,然后是世界各地的银行。
1976年,所有BankAmericard的被授权银行在共同品牌Visa下联合起来,也就是今天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卡机构之一的维萨。1966年,另一群银行成立Master Charge与BankAmericard竞争,万事达的前身就此诞生。当花旗银行将1967年推出的Everything Card合并到1969年的Master Charge后,它的势力得到了显著的加强。
美国早期的信用卡是批量发行的,并主动大量邮寄给被认为风险较低的银行客户。但随后事态的发展却并不理想,据《生活》杂志报道,卡片“被邮寄给失业者、酗酒者、吸毒者和强迫性债务人”,时任美国总统的林登·约翰逊的特别助理贝蒂·弗内斯将其比喻作为“给糖尿病患者提供糖”。这些没有系统性筛除风险的群发行为被称为银行术语中的“drops”,由于容易造成金融混乱和不良债务激增而于1970年被取缔。然而到被取缔时,这些银行已经在美国发放了大约1亿张信用卡。到1970年后,只有申请信用卡后卡片才能通过群发邮件主动发送,而且银行会对申请者进行更多的审查以确定申请者可以承担还款义务。
现代的信用卡系统产生于1973年在Visa首任行政总裁Dee Hock的领导下实现的电脑化,这缩短了交易时间并提高了效率,也是现代信用卡的诞生。然而,在21世纪初始终互联网支持下的支付终端普及前,商家需要通过电话或者目录查询验证信用卡的持有人是否是本人或者卡片是否已经被盗。然而商家在不通过电话验证的情况下接受消费(尤其是低于一定价值的费用或来自已知且值得信赖的客户)的情况很常见,因为这种验证费时费力。具体来说,银行将载有被盗卡号列表的书籍分发给商家并定期更新,而商家无论如何都应该在接受卡片之前对照列表检查卡片,并验证收费单上的签名与卡上的签名。未能花时间遵循适当验证程序的商户可能会被收取欺诈费用,但由于程序的繁琐性,商户通常会简单地跳过部分或全部验证程序,并承担较小交易的风险。同时,银行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并分发被盗卡片的资讯,从卡片被盗到银行接到相关资讯再到制作目录分发给商家的这个时间差会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且防不胜防。
在互联网普及后,上述的验证方法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商家可以更快地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费,而且不需要担心验证带来的低效和失误,也能减少交易风险。但网络普及和信用卡联网也带来了更多盗刷和伪造问题,美国和欧洲(尤其是西欧和南欧)是盗刷信用卡情况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过现代的信用卡体系因为有赖于多重保险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而变得健全,美国和欧洲等信用卡普及很早的地区已经实现了盗刷后立刻返还额度的能力,而很多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大陆)在报告盗刷后还需要进行调查才能返还额度。
目前在世界上的主流经济体中,信用卡往往和社会信用体系紧密挂钩,例如在美国,如果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及其后的宽限期内未能还最低还款额度,会导致信用记录中出现债务违约,进而影响信用分数。另外,如果信用卡债相对于收入太高或者信用卡额度占用率太高都会导致信用分数的下降。
国际上主要的发卡组织有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大来国际、JCB、中国银联及发现卡等。
在中国大陆,拥有境内信用卡清算许可证的卡组织有中国银联,美国运通和万事达卡,发卡机构全部为银行。在美国运通和万事达卡获取中国境内清算许可证之前,为了方便国际使用,有些银行发行同时拥有中国银联和Visa、万事达卡或JCB等外国卡组织两种标识的双币信用卡(简称双币卡)。但这类双币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却受制于卡组织的限制,无法在卡片上加入晶片和非接触式付款功能。而近年来中国大陆的银行也逐步开始发行Visa、万事达卡单标识的信用卡,具有EMV晶片以及非接触式付款功能,但这类卡片受制于中国监管要求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直到获取中国境内清算许可证之后,新发行的EMV晶片卡才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没有实体卡片,仅有卡号的虚拟信用卡,供持卡者在非实体店面交易时使用或者绑定Google Wallet、Apple Pay等电子钱包让用户能够通过智能电话在实体店使用。但在一些国家,其合法性和监管问题存在争议。
近年,因担心信用卡盗用等问题,部分银行已经提供只显示持卡人名称的信用卡,不会显示信用卡号码、到期日和安全码,进一步减少被盗用风险。
信用卡卡面上至少有以下资讯:
此外,中国大陆地区对信用卡的范围与国际有所不同。中国大陆的“信用卡”广义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狭义指贷记卡。即中国大陆的狭义上的信用卡与国际上所指的信用卡一致。
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或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在校大学生(仅限本科生,部分银行更限于中国“211工程”之重点大学),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但是现在,在中国,银监会已经对学生办理信用卡的行为严加管束,以防止没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滥用信用卡,过早透支信用,成为卡奴。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已经停止核发学生信用卡,或者是要求学生监护人签署第三方还款协议。有时,法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资讯,以及提交资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通常银行会根据申请资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以及各银内联部的信审政策之标准,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现代许多银行以电脑评分的方式,根据前述的资料量化成分数,以做为审核的参考。发卡行审核的具体因素与过程属于商业机密,外界一般很难了解。各个发卡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银行可能会出现核发的信用额度不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甚至会出现有的银行审核通过,而有的银行拒发的情况。
由于信用卡申请通过后是通过邮寄将卡片寄出等方式,所以并不能保证领取人就是申请人。为了使申请人和银行免遭盗刷损失,信用卡在正式启用前设置了开卡程序。开卡主要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核对申请时提供的相关个人资讯,符合后即完成开卡程序。此时申请人变为卡片持有人,在卡片背后签名后可以正式开始使用。
信用卡通常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借给他人使用一般是违反使用合同的。
至此,POS机上的刷卡程序完成。
预授权业务允许持卡人在特约商家处刷卡消费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的115%,这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破绽被用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持卡人勾结开通了预授权的不法商家,首先向卡里充入巨额资金,这就杠杆放大了该卡的信用额度,然后按照115%做“预授权”操作,再做“预授权完成联机”操作,这样信用卡机构的巨额资金就转入了不法商家帐户,扣除预充入的资金,剩余15%的资金仍然是一笔巨款。这一犯罪行为泛滥之后,各信用卡机构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堵塞这一漏洞。[4]
信用卡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下述五大方面:
2005年6月,美国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的一个信用卡资料处理中心被骇客入侵,约4000万账户的号码和有效期资讯已被骇客恶意截获,涉及到的信用卡品牌有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等。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是在美国专为银行、会员机构、特约商店处理卡片交易资料的外包厂商,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杜桑市(Tucson Arizona),在美国负责处理大约105000家中小企业业务。
密码10号(Code 10)电话是商户当发觉可能受到信用卡诈骗时拨打的。短语“密码10号授权”("Code 10 authorization")用来防止客户警觉到商户已经对其所持的卡片产生了怀疑。接线员将会向商户提问一系列“是/否”问题来核实商户对卡片或持卡人的怀疑。商户可能会被要求在安全的情况下扣留卡片。
信用卡卡号不是随意就可产生,一般可由Luhn算法核验。[来源请求][9]
以4013 7356 3380 0642来作示例[10]
4 | 0 | 1 | 3 | 7 | 3 | 5 | 6 | 3 | 3 | 8 | 0 | 0 | 6 | 4 | 2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n16 |
先把最后一位的数字 (2) 保留,作为验证码。 然后把所有数字反方向排列,即变为由右至左,我们得出﹕
4 | 6 | 0 | 0 | 8 | 3 | 3 | 6 | 5 | 3 | 7 | 3 | 1 | 0 | 4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再把所有奇数码 (4、0、8、3、5、7、1、4) 乘上2得到
8 | 6 | 0 | 0 | 16 | 3 | 6 | 6 | 10 | 3 | 14 | 3 | 2 | 0 | 8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如有位数的值变为双位数,则把该位数的值减 9,经处理后的数值如下﹕
8 | 6 | 0 | 0 | 7 | 3 | 6 | 6 | 1 | 3 | 5 | 3 | 2 | 0 | 8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n12 | n13 | n14 | n15 |
把所有位元的数字相加
最后把验证码 (2) 加进我们算出的数值。
如果计算结果可以被 10 整除,则该组为有效的信用卡号码
“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一般是交易的当天。信用卡一般设有每月固定的“账单日”与“到期还款日”。在账单日,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上一账单月度内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并各项费用(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结计的利息等汇总金额作为下一个账单月度的本金(即在此时间点,利息、各项费用滚入了本金,实现了复利滚动),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并计算出下一个“到期还款日”持卡人的“当期应还款项”与最低还款金额,并给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如果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能全额还款,则对刷卡消费交易免收利息。但如果在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款,则上一个账单月度内的所有刷卡交易不再享有免息,每笔交易自消费当日起按天计收利息,这称为“部分还款,全额计息”。不过近些年有些信用卡的发卡商修改了政策,未足额还款时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最后还款日结算时按照刷卡交易的时间先后顺序,先对靠前的交易以免息方式还款记账,对于靠后的交易的未能还款部分则按日计收利息。
信用卡逾期是指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偿还欠款或偿还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该期账单即形成逾期。
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发卡机构一般对信用卡还款实施了容时容差服务。例如晚三天还款或小额欠缴(如10元),持卡人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服中心申请容时服务并全额还款就不罚息。[注 1]如果未还款项在10元以内,可以滚动至下月再计息,当月不再全额计息;如果未还款项超过10元,则全额计息。
如果是信用卡取现,则没有免息,从取现当日开始逐日计收利息。
刷信用卡消费后如果发生了退货,商户将退货款返还到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若发生在账单日后、还款日前的这一期间,一般不能充抵当月的信用卡账单应还金额,只能留到下期账单充抵,还款还要按当期账单还,不然会罚息;若退货款返还到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若发生在账单日之前,则当期账单会自动冲销该笔交易,持卡人不用为此交易还款。
在香港,信用卡持有人通常于每个月都会收到月结单,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曾于该月使用信用卡消费,便需要在月结单上的最后付款限期前缴交月结单上的最低还款额,否则发卡公司[11]有权加收极其高昂的利息及行政费用,或是聘用讨债公司去进行讨债,甚至直接将难以收回的不良债务打折出售给有黑社会背景的组织从而避免追债导致的法律责任。[来源请求]
信用卡的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为每天万分之五。
每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100%提现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100%费用 + 100%利息 + 分期还款本期应还部分(分为有息及无息两种)。上述的“费用”包括信用卡滞纳金和超限费。如果持卡人未能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则将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信用卡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超限后,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大部分银行通常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原额度的110%,但也有银行不允许刷卡超限。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注 2]
取现手续费,各银行为1%-2.5%。取现日息万分之五。
账单分期手续费,各银行规定根据不同的分期期数而不同。例如,透支消费10000元,分6期还款,手续费率为0.7%,则每期都要还手续费10000*0.7%=70元,6期总计还手续费70*6=420元。即发卡行总是以初始贷款额度征收手续费。
举例:某银行的信用卡在每月1日为账单日,每月25日为还款日,未足额还款时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某持卡人的刷卡与还款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情况 | 交易金额 | 备注 |
---|---|---|---|
12月1日 | 转入上期账单余额 | -4500.00 | 这是在11月份发生的应还金额 |
12月2日 | 刷卡消费 | -1000.00 | |
12月14日 | 刷卡消费 | -1200.00 | |
12月25日 | 信用卡还款 | 4500.00 | 全额还清了11月份的应还总额 |
12月30日 | 刷卡消费 | -3000.00 | |
12月31日 | 刷卡消费 | -2000.00 | |
1月1日 | 转入上期账单余额 | -7200.00 | 12月份发生的应还款总额 |
1月10日 | 刷卡消费 | -400.00 | |
1月25日 | 信用卡还款 | 5000.00 | 未能足额还款,上期账单还有2200.00未还款 |
1月26日 | 转账还款 | 2600.00 | 还清信用卡内显示的全部款项 |
2月1日 | 转入上期账单余额 | -28.70 | 透支利息 |
该人于1月25日的还款日未能还清上个账单月度(12月份)的应还款总额7200元。按照该卡之规定,实际还款的5000元首先清偿12月2日的消费1000元、12月14日的消费1200元、12月30日的消费3000元中的部分即2800元。由此,12月30日消费中的部分即200元、12月31日消费的2000元未能还款,开始按交易发生的当天开始逐日计利息。持卡人于1月26日又还款了2600元,则信用卡记账系统首先清偿12月30日消费交易的欠款200元,然后清偿12月31日消费的2000元,最后清偿了1月10日消费的400元。至此,12月30日消费的欠款200元从12月30日至1月26日计收利息: 200元 × 27日 × 0.05%/日 = 2.70元;[注 3] 12月31日消费的2000元从12月31日至1月26日计收利息:2000元×26日×0.05%/日 = 26.00元。这两笔刷卡交易在1月26日还清了本金,但计收利息28.70元于2月1日被计入了一月份的对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18年11月28日修订后公布,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信用卡犯罪中,法院的刑事判决一般应仅就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作出裁判,而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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