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语: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旧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是指凭借与英国海外领土之关系取得英国国籍之人士。

沿革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

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于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身份被重新划分为三大类别:

  • 英国公民
凡与英国及其列岛(即包括英国本土、海峡群岛马恩岛)具有密切关系(意指在当地出生,或先祖来自当地的人士),并拥有该地居留权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获重新归类为英国公民
  • 英国属土公民
凡与英国属土具有密切关系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获重新归类为英国属土公民(简称BDTC)。这类人士可同时拥有英国属土公民与英国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于百慕大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于英国,该人士即可拥有双重公民身份。
  • 英国海外公民
其余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皆归类为英国海外公民

此外,除上述三者,该法令还设立了其他的英国国籍类别。不过由于这些类别的合资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赘。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更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简称BOTC)。根据该法,除了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根据该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本土人身份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之身份乃包括了英国的所有海外领土。尽管每一个海外领土都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合法国籍身份,但他们却有权为自己制定入境法律和判给本土人身份英语Belonger status(belonger status),因此,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并不会凭这个身份在英国海外领土取得居留权。至于他们取得居留权与否,就要视乎该领土的相关入境法律,所以有部分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实际上并不取有任何英国海外领土之居留权。

同样地,根据不同海外领土的相关入境法律,部分人士可以在没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情况下,取得本土人身份。绝大部分的非英国公民在取得本土人身份后,通常都获归化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而英国公民亦可以自愿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身份

于英国海外领土出生者

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如果父或母一方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或在海外领土“定居”的话,其在海外领土出生的子女即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 只要父或母一方符合以上条件,即能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资格。
  • 如果是父亲一方符合条件,孩子的父母必须已婚。假如父母在孩子出生后才结婚,那要直到他们正式结婚后,孩子才有资格取得此身份。惟如果此条件仍未能达到的话,孩子依然可透过1981年之法令内的第17章(1)的条款,让他们无条件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
  • “定居”一词指在该海外领土通常居住,而在入境法律下没有被施加逗留期限。
  • 父母所拥有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其所联系的海外领土无须与孩子的出生地一样,而他们之定居地亦然。比方说,对一个在福克兰群岛出生的孩子而言,如果其父亲是来自圣赫勒拿岛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那他的孩子依然可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可是,除非得到当地相关入境法律之许可,这孩子却不一定同时取得福克兰群岛或圣赫勒拿岛之本地人身份
  • 如果父母为英国公民,其子女不具备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之条件。

个别例子

若果孩子出生后,其父母才成为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或在任一海外领土定居,他仍然有权申请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不过,有关申请必须在孩子年满18岁前提出,而他亦须要在同一海外领土连续居住至10岁为止。

于英国海外领土以外出生者

任何于1983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于英国海外领土以外之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皆可以世袭继承之途径自动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惟其父或母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并不可同样从世袭继承之途径取得。

  • 只要父或母一方符合以上条件,即能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资格。
  • 如果是父亲一方符合条件,孩子的父母必须已婚,否则孩子不能自动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假如父母在孩子出生后才结婚,那要直到他们正式结婚后,孩子才有资格取得此身份。
  • 如果孩子的父或母同样透过世袭继承之途径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那么孩子便不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通常而言,其父或母须居于一海外领土至少三年,并须在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为他申请登记成为英国公民,那孩子才合资格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 对于在海外领土的政府任职之官员而言,假如他们因工在外地诞下孩子,孩子一般不会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但此身份并不以世袭继承之途径取得。换句话说,这类孩子虽在海外领土出生,但仍会得到像海外领土内出生一样之对待。
  • 在一些罕见的情况中,内务大臣或某海外领土的总督可让其子女无条件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例如在其子女没有国籍之情况下)

归化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如要归化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往往要视乎申请者是否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

如申请者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该申请人必须:

  • 已获准无限期地居于一特定的海外领土(即相关的海外领土)
  • 已在该地连续合法地居住满三年
  • 已具有认可的英语能力,或具有当地认可的官方语言能力

如申请者没有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该申请人必须:

  • 已在该海外领土连续合法地居住满五年
  • 已获准无限期地居于一特定的海外领土,而该批准已生效超过12个月或以上
  • 有意继续在当地居住,并为当地的政府、任何机构或组织工作。
  • 已具有认可的英语能力,或具有当地认可的官方语言能力

所以归化申请人必须要“品行良好”(good character),而尽管归化的批核权由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拥有,但只要符合要求,归化申请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进而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在2002年5月21日以前,只有来自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可以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份。但自当日起,所有未成为英国公民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自动取得此身份,不过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则不在此限。

任何在2002年5月21日以后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人士,皆可循下列任何一种途径成为英国公民:

透过第4A章登记

任何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的4A章(于2002年5月21日起生效),凭借其身份而申请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惟

  • 申请者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不可透过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取得
  • 申请者在申请前未曾放弃过英国公民身份
  • 申请者必须是品行良好者

这类申请是无条件的,而且一般也不会被拒绝。透过这类并非以世袭继承取得之申请权利,不少在英国本土以外出生的儿童均能成为英国公民。

定居英国

  • 任何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只要居于英国海峡群岛马恩岛达5年,并获发无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满12个月的话,即可透过《1981年国籍法令》第4章申请成为英国公民。
  • 任何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如与英国公民拥有婚姻关系,居于英国满3年,并获发无限期居留,亦即可申请归化英籍。

自从《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的4A章生效后,这种透过非以世袭继承取得之申请权利,仅适用于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透过第5章登记

任何透过直布罗陀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人士,均可透过《1981年国籍法令》第5章申请成为英国公民。但与4A章不同的是:

  • 对直布罗陀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而言,这是一项无可拒绝之权利
  • 即使以往曾放弃过英国公民身份,此章仍然有效适用
  • 以世袭继承之形式赋予

自《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生效后,此法而渐少被引用,但它仍然是现行法律之一部分。

在英国海外领土出生而自动取得

自2002年5月21日起,只要父或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并定居于英国或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除外),其出生于英国海外领土之子女即可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即使没有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至于在1983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间,则只有福克兰群岛享有此权利。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仪式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年届18岁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新申请者,在正式归化或登记时,都必须出席一个公民身份仪式,除要向英女皇作效忠宣誓外,也要对相关海外领土作出宣誓。这种新规定亦适用于申请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英国公民;至于所有在2002年5月21日以后归化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之人士,在日后进而申请成为英国公民,则须要再一次出席公民身份仪式,对英国作宣誓。

丧失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可因以下而情况不自愿的丧失:

  • 与英国公民相类似的条款遭剥夺
  • 所属海外领土独立或脱离管治

有关“与英国公民相类似的条款遭剥夺”一项,可参阅英国国籍法一文。此外,如果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取得海外公民身份,其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不会丧失,但其本土人身份则有机会丧失(须视乎有关地区之法律)。

独立

自1983年1月1日以来,只有圣基茨和尼维斯一处英国属土取得独立。因此,

  • 自当地于1983年9月19日独立后,所有凭当地取得的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即告失效。
  • 至于在当地独立后,没有申请圣基茨和尼维斯公民身份之人士,可继续保留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并在2002年更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香港英国属土公民(BD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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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权移交前所使用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殖民地政府在1985年10月17日宣布,在1997年7月1日起,即是在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所有由殖民地政府签发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即告失效。

  • 为让香港人选择与英国保留某种关系,殖民地政府为合资格的香港居民签发没有居英权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必须在主权移交前的期限内,申请转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才能成为英国海外公民。[1][2]当时部分香港市民奋力争取居英权,[3]最后英方决定在1990年设立居英权计划,给予政府官员及部分职位与专业人士,可与家属取得居英权
  • 任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国籍),又没有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之人士,均在1997年7月1日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1]
  • 根据中方规定,凡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出生的华裔人士,不论是否同时拥有其他公民或国籍身份,自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由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将“英国属土”更名“英国海外领土”,为免衍生漏洞,该法令指明新例并不适用于香港。而随后的《2002年国籍、入境与庇护法令》更表明,任何与香港有关系之人士均不可登记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公民身份之批核权

尽管归化与申请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批核权由内务大臣所有,但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第43章,此权力悉数授权予海外领土之总督。在十分罕有的情况下,英国的内务办公室亦会处理有关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申请,而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将会获得知会。至于在一般情况下,任何向英国内务办公室提出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申请,都会转交予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处理。

与法国比较

法国比较的话,会发现法国的海外属土公民都是法国公民,而不论他们是生于法国本土、外岛,抑或是各属土,其法国公民身份亦不受动摇。另在部分情况下,对一些前法国殖民地而言,生于殖民地时期的居民亦可取得法国公民身份,可见法国的情况要比英国宽松。此外,法国海外属土属于法国海外省,在国民议会有其代表,但英国下议院并没有英国海外领土的代表。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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