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君主制是一种政治体制,指的是联邦制国家遵奉一位君主为整个联邦的唯一国家元首,但在政府运作上则没有一般单一制君主立宪政体的特征有点类似共主邦联;换言之,联邦下的每个邦皆仍得保有其原有的体制。与之相对的是联邦共和制。
政治学的术语
“联邦君主制(Federal monarchy)”这个词汇是由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奥古斯塔·费里曼于其著作《联邦政府的历史》(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1863)中所首先引入英语的。然而,费里曼本人亦认为联邦君主制仅能存在于理论中。[1]
世界上的联邦君主制
历史上相当重要的一个联邦君主制范例是1871年至1918年间的德意志帝国。德意志皇帝作为整个联邦的君主,同时也是德意志帝国内最大的邦国-普鲁士王国的君主,而其他的邦国,如巴伐利亚王国、萨克森王国或符腾堡王国等,则仍保留了自己的君主与军队。除了由这23个邦国的君主所组成的帝国外,德意志的联邦体制下仍保有另外三个共和城邦,包括不来梅、汉堡以及吕贝克自由市;此外,自1912年起获得部分自治权的阿尔萨斯-洛林亦被认为是帝国下辖的共和领地之一。
联邦君主体制亦曾于19世纪的意大利、奥匈帝国与20世纪的南斯拉夫等国国内引起政治争论,但这些国家最终皆采纳了该体制。举例而言,意大利在1861年前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由许多小型王国、公国及共和国等所组成的多元地区。而奥地利虽然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国家,但其国内为数众多的民族团体却使统治相当不易,因此联邦君主制的构想便被提出。南斯拉夫的状况则与意大利相当类似,但其领土却于早期被奥匈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等国占据。
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则被认为是典型的联邦君主制国家,因为两者皆以查理三世为其国家的唯一元首。[2][3]此外,在两国的政治实务上,均会有一名总督以全国为统治范围实行君主的权力,另有一名省督(加拿大)或州督(澳大利亚)于各省或各州内行使君主权力(在联邦君主制的意义下,省总督或州总督即为该省或该州的君主代理人)。在这些国家中,各个政府层级的君主(首长)皆拥有独立的法人格;举例而言,加拿大君主可以合法对安大略君主提起告诉,即使两人事实上即是同一人。这个法则在国际层级上亦适用,意即不列颠哥伦比亚君主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与法定程式,即可控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或英国等地的君主,然而上述的每一位君主事实上指的皆是同一人,即查理三世。
西班牙的一级行政区——自治区,在《西班牙宪法》的授权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使得西班牙在实务上为联邦君主制,虽然西班牙政府并不公开表示。
联邦君主制国家列表
历史上联邦君主制国家列表
国家 | 正式全称 | 一级行政区划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政体 | 领土 |
---|---|---|---|---|---|---|
波兰立陶宛联邦 | 波兰-立陶宛 | 王冠领地、公国 | 国王 大公 |
不适用 | 选举君主制政合国 | |
奥匈帝国 | 帝国议会所代表的王国和王室领地以及匈牙利圣史蒂芬王冠领 | 奥匈帝国王国领地、直辖区 | 君主 | 首相 | 二元君主制君合国 | |
南斯拉夫王国 | 南斯拉夫王国 | 省、自治省 | 君主 | 首相 | 君主立宪制 | |
德意志帝国 | 德意志国 | 邦国 | 君主 | 首相 | 君主立宪制 | |
利比亚王国 | 利比亚联合王国 | 自治省 | 君主 | 首相 | 君主立宪制 | |
马来联邦 | 马来联邦 | 四州府 | 君主 | 不适用 | 大英帝国保护国 | |
马来亚联合邦 | 马来亚联合邦 | 州 | 最高元首 | 首相 | 大英帝国保护国(1948年—1957年) 君主立宪制(1957年—1963年) |
|
中非联邦 | 罗得西亚与尼亚萨兰联邦 | 成员国 | 君主 | 总理 | 君主立宪制 | |
南非联邦 | 南非联邦 | 属地 | 君主 | 总督 | 君主立宪制 | |
西印度群岛联邦 | 西印度群岛联邦 | 省 | 君主 | 总理 | 大英帝国直辖殖民地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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