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食(英语:hunger strike),又称绝食抗议,特指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进行非暴力抵抗或者抗议的一种方式。非抗议性质的自主性停止饮食,一般称之为禁食。
绝食者公开宣布一定期间内(最常见的为达到特定目的之前)停止进食,少数同时停止饮水,甚至拒绝静脉注射。绝食抗议的效果,要取决于绝食者的名望、绝食事件的公开程度、公众对绝食者诉求的赞同程度,被抗议方的一贯态度和所处形势等[注 1]。
历史
使用绝食来抗议的行为历史悠久。爱尔兰在基督教传入以前,有以收回债款或要求正义等为理由在对方家门口绝食的习俗,称为Troscad或者Cealachan。古代印度也有类似习惯。出生于西域的佛学翻译家鸠摩罗什在自传中记载,当年他的母亲要求出家,丈夫不许。她绝食抗议六天直到奄奄一息,丈夫终于允许她带七岁的鸠摩罗什出家。
在中国古代,也有许多绝食的例子。例如宋徽宗年间状元何桌被金兵俘获,绝食而死。杨家将杨业中箭堕马被俘,绝食三日而死。1276年11月,元兵陷兴化,陈文龙被俘后绝食而死。南宋文天祥在广东力战失败被俘,押往大都路上绝食八日,不死。清顺治二年(1645年)南明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高宏图于会稽绝食九日而亡。南明亡后,左都御史山阴刘宗周绝食二十三日死。2020年12月苏震清在收押禁见期间抗议司法审判程序不正义,绝食十日,不死。
一般认为最早用绝食来进行正式政治抗议的人是甘地。他一生绝食十几次:目标包括支持罢工、反对英国殖民统治、抗议国内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仇杀。
1984年,台湾美丽岛事件政治犯、良心犯施明德为抗议国民党政府暗杀异议作家江南(刘宜良)的恐怖统治,展开无限期绝食。施明德于1990年5月21日国民党政府宣布美丽岛事件判决无效后,停止绝食,恢复自由。施明德前后绝食长达4年7个月,被插鼻胃管强制灌食达3040次。[来源请求]
自从2005年,被美国军方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囚犯有几百人先后绝食,抗议未经审判被美军拘押。绝食者遭美军强制喂食。2006年3月9日,260名医生联名呼吁停止强制喂食。[1]
生理效果
当人停止进食,身体会以其他方式维生,例如由肝脏抽取肝糖转化为葡萄糖,或者从脂肪中抽取脂肪酸,甚至动用蛋白质组织。由于脑部及神经系统需要葡萄糖,如果葡萄糖大量流失,身体会产生酮。但脑部某些组织仍然只需要葡萄糖,故继续需要蛋白质。蛋白质继续流失的结果会导致死亡。在禁食约三日后,饥饿感会减少甚至消失。[来源请求]
相关
- 绝食接力
有关绝食的医学伦理
1975年10月,在东京召开的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东京声明》。该声明2005年5月在第170次理事会会议上、2006年5月在第173次理事会会议上又分别修订[2]。其中第六条是:
当囚犯拒绝食物/饮水,且医师认为他(她)的自愿绝食出于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断时,不得对其进行人工喂食。囚犯作决定的能力应经过一位以上独立医师的确认。医师应该向囚犯解释绝食的后果。
1991年第43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绝食者的声明》[3]全文翻译如下:
- 治疗绝食者的医师要面对下列两个互相矛盾的价值观念:
- 从道德上讲,每个人都应该尊重生命的神圣性。对于用技能挽救生命、服务于病人最大利益的医师来说,这一点尤其突出。
- 从义务上讲,医师有责任尊重病人对自身做出的决定。治疗病人之前,医师需要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例外是在紧急情况下,医师必须靠自己理解的病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 在昏迷临死的绝食者已经明确表示过不接受医疗复苏抢救的情况下,上述两个价值的冲突极为明显。道德责任促使医师违反病人的指示进行干预抢救,义务却促使医师尊重病人的自主地位。
- 医师决定干预,可能损害了病人的自主权。
- 医师决定不干预,又有可能会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死亡。
- 医师/病人的关系,可以说是在医生遵循义务、对病人负责,使用其医术对任何人提供建议或治疗的时候就开始存在。 该关系不一定随着病人未同意某些治疗或干预手段而终止。医师一旦同意照顾一个绝食者,该绝食者就成为医师的病人。由此带来医师/病人关系中的所有内在含义和责任,包括同意和保密。
- 最终决定干预或不干预的权利应留给医师本人,免于首要关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响。 然而,如果病人决定拒绝治疗,或者如有昏迷拒绝人工喂食的话;医生应该和病人讲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够接受病人的决定。如果医师不能接受这样的决定,病人就有权换另一个医师。
本着医学界基本规则一的生命神圣原则,对治疗绝食者的医师提出下列实践指导:
- 定义:绝食者是有行为能力,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拒绝食物或饮水的人。
- 道德行为:
- 明确指示; 绝食中,医师应该每天询问绝食者(1)是否要继续下去(2)如果发生失去知觉等不能自己做出决定的情况,希望被如何救治。医师应该把这些决定进行书面记录,并为绝食者保密。
- 人工喂食:如果绝食者发生神志不清或者昏迷,医师可以自行决定那种治疗手段最符合病人的利益;但医师必须考虑到自己以前的决定,以及符合本文前言第四条的原则。(最终决定干预或不干预的权利应留给医师本人,免于首要关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响。 然而,如果病人决定拒绝治疗,或者如有昏迷拒绝人工喂食的话;医生应该和病人讲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够接受病人的决定。如果医师不能接受这样的决定,病人就有权换另一个医师。)
- 别人强迫的绝食:应保护绝食者不会因为同伴压力而继续下去。可能需要把该绝食者和同伴分离开。
- 家庭成员:医师有责任把绝食的情况通知病人的家属,除非病人明确禁止这样做。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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