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免去张耕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民族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法律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蒋黔贵]](女)、王以铭(回族)、李重庵

2004年10月27日任命:

2005年2月28日任命:

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2003年10月28日免去:

2004年10月27日任命:

2005年2月28日任命:

2005年12月29日任命:

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3年3月6日通过:

2004年10月27日免去:

2005年2月28日任命:

2005年12月29日任命: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2004年10月27日免去:

2005年2月28日任命:

2005年12月29日任命:

外事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华侨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2003年8月27日补充任命:

2005年12月29日任命: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3年3月17日通过:

2003年8月27日免去:

2005年12月29日任命: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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