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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组成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简称生态环境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生态监测和环境保护事务的组成部门。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
国家核安全局 | |
主要领导 | |
党组书记 | 孙金龙 |
部长 | 黄润秋 |
副部长 4 | 孙金龙、赵英民、于会文、郭芳、董保同(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
纪检监察组长 | 廖西元 |
核安全总工程师 | 田为勇 |
总工程师 | 刘炳江 |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 | 刘振民(正部长级)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00014672N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部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
邮政编码 | 100035 |
对外官网 | www |
机构沿革 | |
被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成立时间 | 2018年3月17日 |
影像资料 | |
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核安全局办公楼,原为纺织工业部办公楼 |
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1][2]。
1970年到197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环境保护作了31次讲话,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3]。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到瑞典参加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团长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唐克[4]。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同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58个理事国之一[3]。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5]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环境保护部的设想,但因当时环保未成为社会共识,最终该提议未被采纳[3]。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5]。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环境保护列入基本国策[6]。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5]。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继续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5]。
1988年7月(国机编〔1988〕4号)将环保工作自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5]。根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同年8月《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协调。内设办公室、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污染管理司、开发监督司、自然保护司、科技标准司、宣传教育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和外事办公室,局机关行政编制321人[7]。
根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同年4月《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内设办公厅(宣传教育司)、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监督管理司、自然保护司、国际合作司和机关党委,局机关行政编制240人,1996年12月增加到255人[7]。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成立环境保护部的呼声甚高,但因当时机构改革的主旋律是削减过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故该提议未获采纳[3]。1998年6月(国发〔1998〕5号,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5]。根据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正部级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司)、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和机关党委,局机关行政编制200人[7]。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9][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此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3]。2008年7月(国办发〔2008〕7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5]。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11][12][13]
2018年4月16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正式挂牌,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为生态环境部揭牌[14]。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海洋部门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整合划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 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列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15]。
2019年9月22日,生态环境部迁入东长安街12号原纺织工业部办公楼[16]。
2020年6月19日,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由东长安街12号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17]。
2020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原由原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2家行业协会(商会)与生态环境部分离,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剥离行政职能,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对其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18][19]。
2023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20]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称,“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21]。
根据《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承担下列职能[22],
根据《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设置下列机构[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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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简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设在生态环境部的派驻机构。
1998年设立中央纪委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2008年3月,改为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监察局)。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派驻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5]。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办发〔2015〕55号)撤销监察部驻各单位监察局,中央纪委驻各单位纪检组为对外工作联络的唯一名称[26],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20家为单独派驻机构,27家综合派驻机构负责监督119家单位。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为单独派驻机构[27][25]。依据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派驻机构职责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环境保护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28]。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调整组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单独派驻生态环境部1家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设置下列机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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