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13日至18日,召开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12月1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办公厅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2]。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会议处
- 综合处
- 人事处(机关党办)
- 行政接待处
-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 信访办公室
- 研究室
- 调研处
- 理论处
- 宣传处
- 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 外事工作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直属事业单位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历届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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