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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1920年9月30日—2009年11月4日),原名王春芳山东新泰人。1937年10月参加革命,193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在中共十三大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国务委员等职。

事实速览 王芳, 本名 ...
王芳
本名王春芳
出生(1920-09-30)1920年9月30日
山东新泰
逝世2009年11月4日(2009岁—11—04)(89岁)
浙江杭州
国籍 中华民国(1920-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2009)
民族汉族
政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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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王芳出生在山东省新泰县东都镇一个农民家庭,原名王春芳。1937年下半年,王芳到新泰第一小学代课。1938年春节刚过,带领12名进步青年参加八路军山东人民抗日游击队第四支队,193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夏,被选调参加了四支队政治部举办的锄奸干部培训班。1938年12月,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锄奸科科长兼军事审判所所长。后任山东纵队第一旅保卫科科长兼敌工科科长、1942年8月鲁中军区敌工科科长兼鲁中区党委三地委敌工部副部长、1945年6月山东军区独立旅政治部主任等职

1946年5月调任鲁中军区保卫部部长。1947年3月后,他先后任第三野战军第八纵队组织部部长兼保卫部部长,第三野战军第七兵团保卫部部长。

新中国成立前后,先后任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副部长,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1952年11月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1964年9月,任浙江省副省长。1965年8月代理中共温州地委书记。1977年恢复工作后,先后任中共宁波地委书记、宁波地区革委会主任兼中共宁波市委第一书记、宁波市革委会主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副主任,省委副书记兼省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等职务。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两案”审判期间,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出庭公诉。

1983年,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1987年,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等职务,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份担任公安部部长者[1]。1990年,因公安工作过于繁忙,身体原因辞去公安部长职务,1993年卸下国务委员职务后退休。2006年,出版《王芳回忆录》。

2009年11月4日11时36分在浙江杭州逝世,享年89岁,官方对王芳的评价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公安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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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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