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关,清朝始设负责对外贸易实务的行政官署,前身为市舶司,后为上海海关。江海关于清康熙二十四年,始设于松江府华亭县境内的漴阙(今上海市奉贤区境内漴缺),后移驻上海县县城宝带门内。现在位于上海外滩13号的江海关大楼,毗邻英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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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自唐以来,中国对外贸易逐渐增加,来自阿拉伯、日本的商人往来不绝。于是在唐高宗显庆六年,于广州创设市舶使,负责海路贸易。
到宋徽宗政和三年设立秀州华亭市舶司(今上海华亭),成为上海海关之始。
继宋之后,元朝于至元年间设立上海市舶提举司,成为全国七大市舶司之一。
明朝亦于洪武元年亦在上海设立了太仓黄渡市舶司(今上海嘉定黄渡镇),洪武三年裁撤。
清初平定明郑后,政府于康熙廿三年宣布展界开海,决定重新设立负责对外贸易事务的机构,并定名为海关,取代了历代沿用数百年的“市舶司”管理体制,遂海关一词沿用至今。当时全国共设有四座海关,由北往南分别为江、浙、闽、粤海关。江海关最初设在连云港云台山,后移至今上海松江,康熙二十六年江海关因原办公地点狭窄,于是移驻到上海县城宝带门内(今黄浦区小东门内)。
江海关设立之初,其主要负责的辖区,包括当时江苏省境内的所有出海口,下设24个分卡,分布于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淮安、扬州六府和泰州、通州(今南通)等其他地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由于乾隆下江南发现外洋船只在苏州往来络绎不绝,因而十分惊恐,所以自该年始,限定西洋夷(主要为英国),只可前往粤海关下辖口岸进行通商,而江海关,闽海关,浙海关下辖口岸则不再对西洋船只进行开放。
清代设立之江海关,下辖常州口、扬州口、镇江口、刘河口、松江口、施翘河口、黄田澜港口、任家港口、吴淞口、七丫 口、白茹口、孟河口、黄家港口、小海口、石庄口、吕四口、徐六淫口、福山口、新开河口、当沙头等二十二处对外口岸。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1月17日),江海关于县城洋泾浜北面(今延安东路外滩)设立盘验所,进行外商的出入境申报及缴纳关税的业务,此事标志着清政府开始履行《南京条约》中将上海作为通商口岸的条文,上海自该日起正式开埠。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应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1809-1894)的要求,负责征收外商进出口税务办理的机构迁移到县城北门外头坝(今汉口路外滩,时属英租界),即江海北关,俗称“新关”,由江苏省苏松太道兼管。原县城东门外海关,仅办理本国海船进出口税务。
咸丰三年(1853年),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乱民破坏北关,英租界当局随后控制了北关原址。在上海没有清廷海关机构的情况下,英、美领事协议由两国领事代为向各国商人征税。上海道吴健彰在1853年10月试图用停泊在黄浦江上的炮艇作为海关,但遭到各国商人忽视,次年2月又试图在苏州河北岸设立海关,也无法有效实施海关权力,4月在闵行及苏州河白鹤渚设海关税卡,亦无法执行关税收缴,此后上海道吴健彰与英、法、美驻沪领事签订协定,允由三国各派税务司一人,协助管理江海关。同年七月,少关税务管理委员会成立,列强第一次直接管理江海关。
1857年,租界列强参与管理江海关的协定在与清政府的条约中确认,同年第二代中式的江海关官署落成。从1863年开始,江海关行政开始由作为清廷官员的外籍税务司管理,其中英国人赫德1861年至1911年担任大清皇家海关总税务司达50年之久。1865年,总税务司从上海迁往北京。
民国元年(1912年)1月下旬,当时南京临时政府与外交使团协议,各口岸海关税款,汇集江海关,以保证对外承担的义务。2月上旬,总税务司署授权税务司向上海各国银行联合会,提供外债帐目结算报告,规定厘金偿债部分不足时,可动用关税。10月中旬,总税务司署通令各口岸海关,将净存税款每星期汇交江海关,作归还债赔用。翌年1月,汇丰、德华、道胜三家银行正式收存关税。江海关行政业务主要职责: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邮物品以及通商口岸与内地来往货物的监督管理;征收进出口关税、附加税费等;查缉和处理走私;编制海关统计;总税务司署指示管辖或包揽的其他事项。洋关制度建立之后,对上海口岸遏制走私、防止偷逃关税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民国9年江海关验估课正式成立,当年又编写成《江海关关务规程》。总税务司署授权江海关,开办华籍稽查员培训学校。民国11年根据华盛顿会议,在上海召开修订关税的特别委员会。会上普遍对海关估价不满,中国代表团成功地使会议取得一致。会议认为,江海关验估课向各海关传递讯息,并解决估价难题,实现特别委员会关于在上海设置审价核心的建议。[1]
民国30年12月8日,日军占领上海租界,接管江海关和总税务司署,逮捕总税务司梅乐和,派日本人岸本广吉任海关总税务司,赤谷由助为江海关税务司。[1]
民国34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本方面任命的江海关海关长准予全体日籍关员特殊退休。9月13日,副总税务司丁贵堂接管江海关,并办三件大事:恢复执行《1934年进出口税则》;废除转口税和伪政权的税捐;公告宣布金单位和法币比值为1∶20。民国35年政府颁行《修正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江海关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一切货物进口,都须凭许可证办理。民国37年5月7日,总税务司署下发联合国审定的关贸总协定及所附《关税减让表》。[1]
194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上海,在1950年2月16日将江海关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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