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年12月6日,第二任香港总督戴维斯成立“教育委员会”,调查香港学校情况,正式把教育提上殖民地政府议程。[1]
1865年6月30日,由督学掌管的“官校署”(其后称为教育司署)成立,取代志愿性质的“教育委员会”,这标志着香港教育决策的转变。
1913年8月8日,港英政府经立法局通过了《1913年教育条例》,这是香港有史以来首次经由立法程序通过的教育规例。《教育条例》规定,所有学校(获得特别豁免者除外)一律要依法向教育司署注册,并要遵守《教育条例》的各项规定。
1977年10月,音乐事务统筹处成立,隶属教育司署。
1980年11月,根据《麦健时报告书》,港英政府将教育司署分为隶属布政司署之政策科(“科”)及负责执行及落实政策的“署”,教育司署改组为教育科及教育署[2]。
1983年,港英政府把社会事务科(后更名为卫生福利科)辖下劳工事务拨归教育科管辖,并且把原由教育署负责之职业训练工作移交职业训练局管理。教育科除了有关教育事务以外,亦兼顾香港的人力培训及劳工事务,并接管劳工处。随着职能的扩大,教育科亦改名为教育统筹科(Education and Manpower Branch)[3]。
1994年9月1日,教育署“延续教育部”辖下的五所教育学院并入香港教育学院,并在20年后升格为大学,自此教育署不再管理任何专上院校。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教育统筹科更名为教育统筹局(Education and Manpower Bureau)。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并将香港特区政府各政策局重组为十一局;负责劳工事务的劳工处拨归经济发展及劳工局。
2003年1月,由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赤字严重,政府需要精简人手,所以实行“局署合并”,把辖下的教育署及教育统筹局合并为新的教育统筹局。
2007年7月1日,教育统筹局改称教育局,继续负责教育政策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