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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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工作法》,中华民国法律,原名《两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12月21日制定,2002年1月16日总统令公布,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施行。2008年1月16日总统令修正更名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将原本法条中的禁止职场性别歧视之规范,扩大涵盖禁止歧视不同之性倾向。2014年又通过修法,要求政府应公布违法雇主名单,以强化雇主守法意愿,并加重罚则,将派遣劳工、技术生及实习生纳入保障范围。2023年再度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2]

事实速览 性别平等工作法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立法院 ...
性别平等工作法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行政类劳动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目目
立法院
签署人陈水扁
签署日期2002年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2年3月8日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两性工作平等法
提交者朱凤芝等43人
提交日期1999年6月5日
相关委员会立法院内政司法卫生委员会
立法院内政司法卫生委员会审议1999年6月14日
二读1999年12月21日
三读1999年12月21日
修订英语Amendment法例
2023年8月16日(第9次)
简要
备注
2008年1月16日由《两性工作平等法》总统令修正公布名称为《性别工作平等法》;2023年8月16日由《性别工作平等法》总统令修正公布名称为《性别平等工作法》[1]
立法历程
修订后文本
状态: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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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总则第一条说明立法目的:“为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下分各章节:性别歧视之禁止、性骚扰之防治、促进工作平等措施、救济及申诉程序、罚则、附则。

本法内容源自台湾妇女团体首次草拟及倡议十多年的民间版法案。1987年妇女新知基金会声援国立国父纪念馆女性员工,抗议当时各行业普遍的禁婚及禁孕条款要求女性员工签约同意年过三十或结婚生子后就自动辞职,当时台湾缺乏能够保障这些女性工作权的法令,故由律师尤美女召集学者专家成立草案研拟小组,1989年完成民间版草案“男女工作平等法”,与立法委员合办公听会,试图以立法运动来扭转职场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婚孕歧视、性别差别待遇、同工不同酬、职场性骚扰等,要求政府及雇主建立申诉调查机制,并提供家庭照顾假、育婴留职停薪、育婴留职停薪津贴、陪产假、企业内部托儿等措施。

但1990年立委首次提案后,遭遇工商团体强烈反弹。每届立委改选后,妇女新知基金会再请立委重新提案,仍遭冷冻不予审议。工商团体上书当时的中华民国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将此草案斥为逼企业出走的十大恶法之一。妇女新知基金会持续倡议,发动万人连署行动,举行记者会声援职场性骚扰当事人,拍摄职场怀孕歧视纪录片,公布体检各县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调查报告,历次选举前要求各党候选人支持民间版草案,终于在2000年总统大选前得到民主进步党籍总统候选人陈水扁承诺支持。陈水扁上任总统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提出相对版本的草案,2001年底立法院三读通过,订于隔年国际妇女节施行。

性骚扰之防治

此法第三章只规范“执行职务”时之性骚扰。此种性骚扰之特色是牵涉到当事人工作的利益,以及雇主监督管理工作场所的责任。此法对性骚扰之定义有二款情形。一般称第一款为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第二款为交换式性骚扰。[3]

交换式性骚扰与美国判例中之“有报酬之性骚扰”(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日本之“对价型性骚扰”类似,是指雇主以受雇者、求职者之工作利益为交换条件,对受雇者做出性骚扰行为。行为人限为雇主。行为人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发生地点也不限于工作场所。[4]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则较为复杂,有两项争议:1. 如何算是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2. 何谓“执行职务”?(这项争议又可引申出雇主须负责监督哪些时间与场所)[5]

根据2016年劳动部定义,“交换式工作场所性骚扰”意即雇主利用职权,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雇用与否、报酬、考绩、升迁或奖惩等之交换条件之情形通称交换式工作场所性骚扰。“敌意性工作场所性骚扰”则为受雇者在工作时,雇主、同事、客户,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的言词或行为,造成一个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以致侵犯或干扰受雇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的情形通称敌意性工作场所性骚扰。[6]

此法也规范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以及其他求偿、救助等权利与责任。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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