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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行动(英语:Affirmative action),又称为平权行动[1]、积极行动措施、优惠性差别待遇、矫正歧视措施等,是指采取积极举措,增加少数族裔或妇女在就业、就学、商业、文化领域中当前不足的代表性[2][3];其他因素包括肤色、宗教、国族出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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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论述以美国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肯定性行动主要集中于就业、教育、工程承包和医疗方案,如入学的种族配额及选举的性别配额等,借此避免少数族群在就业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从而达到各族群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措施也时常引起逆向歧视等争议。
平权行动政策的性质因地区而异,范围从硬性配额到仅仅以鼓励增加参与为目标。部分国家采用配额制度,为某一群体的成员保留一定比例的政府职位、政治职位和学校空缺。
“肯定性行动”一词最早在美国使用。
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政策可追溯至美国重建时期,即1863-1877 年。[5]目前的政策是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初推出,与民权法案主张不应根据种族肤色给予特定待遇不同,肯定性行动作为在招聘过程中给予特定种族优惠待遇的一种方式,此概念后来扩展到处理性别歧视之问题。[6]
肯定性行动一直是众多法院案件的主题,并因其宪法合法性受到质疑。[7]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高等教育中肯定性行动的一项裁决( 格鲁特诉布林格案, 539 US 244 – 最高法院 2003)允许教育机构在录取学生时将种族作为一个因素。[8]另外,一些大学使用财务标准来吸引通常代表性不足且生活条件较低的种族群体。加利福尼亚州(加州民权倡议)、密歇根州(密歇根民权倡议)和华盛顿州(倡议 200)等一些州已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包括公立学校在内的公共机构在各自州内实施肯定性行动。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各州可以选择禁止在政府决策中考虑种族偏好”。到那时,俄克拉荷马州、新罕布什尔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内布拉斯加州、密歇根州、佛罗里达州、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八个州已经禁止肯定性行动。[9]保守派活动人士宣称,大学悄悄地使用非法配额来歧视亚洲人、犹太人和白人背景的人,并发起了大量诉讼来阻止这些行为。[10]
2023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在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案中以6比2的裁决裁定,根据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在大学招生中使用肯定性行动(依种族做录取条件)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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