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庭暴力条例》是香港政府于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当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补救事宜订定条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1][2]
至于,涉及刑事成分的家庭暴力个案主要以《刑事罪行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12章)处理;《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13章)则为儿童和少年提供保护。在《精神健康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136章)下设立的监护委员会,如有理由相信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正处于危险之中, 或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即可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紧急[监护令]。[3]必须留意的是,在香港,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是根据施暴者及受害者年龄决定的,施暴者越年轻,罪责越重,受害者越年轻,罪责反而越轻,反之亦然。针对长者的暴力行为,通常会被判以最高刑罚。
《家暴条例》的出现是因为当时虐待配偶个案数字上升,大部分属虐妻个案,情况令社会关注。刑事法律,可以处理任何暴力行为。但《家暴条例》的民事框架,是为“某类特定关系人士的特殊情及需要,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向因身处某些特定关系而特别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士(即已婚人士,以及长期维持类似配偶关系的同居者)提供额外保护。同时,为未有打算提出离婚的人,提供快捷和简便的措施,让双方在分居的时间冷静下来处理问题,也让有亲密关系的人,因不愿举报同居者的暴力行为,而提供暂缓的补救方法。
《家庭暴力条例》的第一次修订
《家暴条例》在香港沿用了二十多年也没有作过任何修改,基于社会变化,原有的家暴条例根本不足以保障家暴受害人,家庭问题也日益严重。《家暴条例》自1986年订立以来,妇女团体一直批评政府的家暴政策倾向重视维护家庭完整多于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未能及时采取行动,防止悲剧发生。另外法例及政策亦未有对受害人提供适切的保障,前线社工和警察由于缺乏处理家庭暴力的培训,也无法有效运用相关条例保障受害人,结果令受害人在求助过程中遇到困难重重。在2004年发生了多宗家庭暴力惨案后,政府表示愿意检讨《家暴条例》,立法会最终在2008年6月通过修改家暴条例,修订后的《家暴条例》在2008年8月1日正式执行。[4]
修订后的《家暴条例》扩阔了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原来只针对配偶和异性同居者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经修订的《家暴条例》也赋权法院可在发出《禁制骚扰令》中,规定施虐者参与“反暴力计划”,协助他们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
《家暴条例》经修订后,发出强制令的数字获得明显升幅。 2008年首7个月,法院根据旧有的《家暴条例》发出的强制令共13宗,但在8月份修订法例实施后两个月内,已发出7宗强制令。
《家庭暴力条例》的第二次修订
经历第一次的条例修订后,不少增取妇女及同性恋权益的组织对于《家暴条例》仍有不满之处。由于早在1986年,《家暴条例》已经保障没有婚姻基础的异性同居男女,同性伴侣却没有获得有关条例的保障,引起了性倾向歧视的嫌疑。
另外,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在 2008年5月27日之《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承诺,在当个立法年度的9-10月间在立法会上提出草案,修订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并得到张超雄、刘慧卿、梁国雄、吴霭仪、刘健仪、杨森及余若薇等立法会议员同意,以换来《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得以赶及在2008年8月1日生效。[5][6]
由于把“同性同居者”列入家暴保障范围之内,犹如将同性同居者界定为家庭看待,所以引来了基督教团激烈的抗议。
立法会2009年12月16日三读通过《2009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7],2010年1月1日生效,[8]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条例同时更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9]
《家暴条例》在进行第二次修订时引起了一些争论,事缘是条例中有不少受争议的地方,争议如下:
- 家庭的定义
- 民主党的观点:“民主党认为必须把《家庭暴力条例》内家庭暴力的定义扩阔,把现时条例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改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适用的范围亦应由配偶及子女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者、翁姑、媳妇、叔嫂等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内的人,让更多家庭成员免受暴力对待。民主党处理这问题重点在这是“家居问题”(Domestic Home),凡住在同一居所内,不论其婚姻状况及性取向的人士,都应免受于暴力对待。”[10]
- 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以苏颖智为代表)观点:“同性同居”并不能被视为“家庭”,一个家庭的价值是建基于异性婚姻之上。[11]
- 香港女同盟会、香港十分一会、午夜蓝及还我本色的批评:“……他们(教会)倡议的家庭定义非常狭窄,只是反映某一宗教的家庭婚姻观,作为俗世社会的香港,应否罔顾社会实况(亦即各种家庭形式早已存在),而为某一个宗教信仰服务,把别人的人身安全以至性命置之不顾?”[12]
- 对“同性同居”所采取的态度
- 苏颖智观点:“同性同居”是不应受到鼓励的行为,不应对此推行相关的保护政策。
- 李锐华的看法:“如今我们思想启蒙了,理应平等的对待同性恋的伴侣。即使我们把他们组成的生活单位,也称作家庭,是否就会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我们是不是对“家庭”,哪么的缺乏信心?如果我们真的是哪么的害怕“家庭”这一个价值会倒下去,我们岂不应该立法禁止离婚?亦应该立法禁止同居(异性恋的和同性恋的都不准)?也要惩罚终身独身的人士?如果同意的话,我们会不会是在走回头路,走向政教合一,回到以前国家机器事事要过问家庭和私人事务的日子?”[13]
- 应把“家庭暴力条例”改为“居所条例”
- 苏颖智观点:以居所条例取代家庭暴力条例可保护同性同居者免受于暴力对待,同时避免家庭定义的混淆。不应骑劫“家庭暴力条例”来把同性同居视为家庭。
- 香港女同盟会、香港十分一会、午夜蓝及还我本色的观点:把“家庭暴力条例”改为“居所条例”根本毫无意义,多此一举。所谓的争议其实纯粹因为(故意)错误解释法例所引致,是一个不理性的情绪反应。而且把“同性同居伴侣”犹如“异性同居伴侣”般加进法例,并不会对婚姻制度和定义构成任何影响。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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