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是一个主权国家负责国家对外事务的专门政府机关,其部门主官称作外交部长(外长)或外交大臣(外相),为内阁成员之一,且通常被视为仅次于政府首脑(总统制国家为总统,内阁制国家则为总理)的主要官员之一,有时该职甚至由副总理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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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英文名称一般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各国会视部分与国家对外事务相关领域事务划归外交部负责,如经贸商务、援助合作及宗教和移民事务,因此在名称上均会有所不同。
日本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称为“外务省”。
英国外交部大臣同时负责英国海外领地事务。在1968年以前,外交大臣仅负责与非共和联邦成员国之外交关系事务,共和联邦及其他殖民地事务则由共和联邦事务部负责;1968年后,两部合并为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共和联邦成员国中除了英国外,其他成员国的外交部同时负责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外交事务,因此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直译为对外事务部,但一般均称为外交部。
外交部长的英文名称为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或是Foreign Minister,但部分国家不论中文或英文名称与一般称呼略有不同。如美国国务卿(Secretary of State)通常被视为美国外交部长,但实际上美国国务卿的地位是美国内阁首席官员,与一般国家的外交部长不太相同;英国的外交大臣及菲律宾外交部长的英文职称也是Secretary而非一般的Minister;拉丁美洲的西语系国家则称为Canciller(英文为Chancellor);在部分有皇室系统的国家中,外交大臣亦称为外相。
外交部的职权虽是负责国家对外事务,但因政府组织不同而影响到职权范围。在以前的内阁制国家中,外交部长可直接制定国家对外政策,但若碰到强势的总理,那外交部长通常就是一般行政内阁或是在外交政策制定上给予些许意见,此情形在总统制国家中是差不多的。在二次大战以后,各国为了将外交及国防等国家整体政策协调一致,通常将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视为核心内阁之一,也就是国家安全会议成员。虽然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许多国家的最高行政首长将外交视为自身权责之一,但此情形在发达国家中并不常见。例如中华民国,外交部为行政院所辖部会之一,但外交、两岸及国防是中华民国总统的权限而非行政院院长的权限。
不论外交部长的政治角色及职权范围如何,最基本的即是负责外交事务,像是安排外国政要访问及出访他国等事务;且外交部长不论在那个国家,都是出国率最高的内阁成员。
各国各地区外交部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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