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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执照

附加在本國駕照的多國語言說明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際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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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执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依照1949年日内瓦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68年维也纳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由公约签署国政府签发,方便本国驾驶员在其他签约国驾驶私人车辆。国际驾驶执照为附加在一国驾驶执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国语言的说明,标注了驾驶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许驾驶的对应车辆种类等,解决驾驶员与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国际驾照不能独立存在,当驾驶员同时持有一国驾照与该国政府签发的国际驾照时,此国际驾照才视作有效。[1]

国际驾驶执照之内容及格式依照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制订,但并非各国均批准该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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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国际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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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际驾驶执照

格式

  • 国际驾驶执照为A6尺寸(148mm×105mm)之小册。封面为灰色,内页为白色。
  • 国际驾驶执照内页包含一页驾驶人资料页以及若干说明页。
  • 封面页记载:国际驾驶执照号码、有效期限、发照机关、发照地点、发照日期、依据之国内驾驶执照号码。
  • 驾驶人资料页记载:一、姓;二、名/别名;三、出生地;四、出生日期;五、永久住址;以及其他特殊驾驶条件。
  • 说明页至少以法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印刷,并可加入其他国语文。法文说明页需为驾驶人资料页之对面页。

国际驾驶执照类别

1968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2011年修正规定)

各地的立法机关可以引入其他分类及子分类,但使用的标志不得与《公约》指定的标志相似。

更多信息 分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

1968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更多信息 种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

1949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更多信息 种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
  • 称车辆之总重限额者,谓车辆准备开行时其本身重量及其载重限额之总和。
  • 称载重限额者,谓车辆登记国主管机关许可装载之载重量。
  • 称轻型拖车者,谓总重限额不超过750公斤(1,650磅)之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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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执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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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签约国和地区
浅蓝:非签约国但承认国际驾驶执照

在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允许直接使用国际驾照。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需要外国司机在当地交管部门付费或登记后才能驾车。

对于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外国人可能需要获得当地的驾照后才能驾车。而持有未加入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或地区的驾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国家时,能否驾车需要视当地的法规而定。

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3][4]

* 非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签约国
** 需得到当地相关机构批准
*** 需换领当地驾驶执照
# 其后才加入公约之国家或地区

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 未获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或地区
^ 持有由比利时阿联酋以及香港特区等地颁发的驾驶执照且持有由上述国家或地区发出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均可以免试换领当地驾驶执照(限小型汽车及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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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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