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政治是实行总统制的代议制民主共和国,并实行多党制。行政权由总统及其内阁行使,哥斯达黎加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是政府首脑。立法权则属于立法大会。总统和57名立法大会的议员每届任期皆为四年。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运作,但仍保留参与政治之进程。哥斯达黎加拥有完善的宪法制衡制度。 [1]投票在哥斯达黎加是强制性的,但不强制性执行。
1998年取消七省省长职务, [2]取消省级立法机构。2009年,由国家垄断的保险和电信业务开始向私营部门开放竞争。部分其他的国营机构亦享有相当大的业务独立性和自主权,包括电力公司(Instituto Costarricense de Electricidad)、国有商业银行(对私人银行的竞争持开放态度)和社会保障机构(Caja Costarricense del Seguro Social)。
哥斯达黎加并无军队,但拥有一支国家警察部队和一支特种部队,作为总统部的一部分。
经济学人智库2019年的民主指数中,将哥斯达黎加评为“民主”。
政府机构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有别于议会制般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总统连同两名副总统,以及由他任命的部长组成总统内阁。196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总统和其副手限制为一个任期,但代表可以在缺席一个任期后,再次竞选议会席位。该禁令于2004 年4月被正式承认为违宪,故此奥斯卡·阿里亚斯在2006年哥斯达黎加总统选举中第二次竞选总统,他以大约1%的优势获胜。
与其他拉丁美洲总统相比,哥斯达黎加总统的权力有限。例如,其不能否决立法预算,因此国会拥有相对大的立法权。另一方面,他可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任命任何人进入他的内阁,这亦是总统对国会最重要的制衡权力。
司法机关的主要机构是其最高法院。立法议会和下级法院选出了22名治安法官,任期为8年。最高法院宪法分庭(Sala IV),负责审查立法、行政行动和某些合宪性传票。Sala IV 以下的法院则处理涉及法律和刑事纠纷的案件。此外,最高选举法庭负责处理选举问题,并独立于其他法院。虽然司法机构独立于政治选举产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门,但它通常负责解决政治和法律冲突。
总审计长(Comptroller General)、总检察长(Procurator General)和监察员(Ombudsman)负责监督政府。其自主运作。这些部门有权审查、调查和起诉政府。此外,它们可对大多数政治和政府机构提出程序要求,以调查政治人物和政党之作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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