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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术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转世灵童(藏语:ཡང་སྲིད,威利转写:yang srid,THL:Yangsid;蒙古语:хувилгаан,汉语音译“呼毕勒罕”、“呼弼勒罕”、“呼必勒罕”),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过程中的一个称谓,是藏传佛教转世修行者在正式成为祖古之前的称谓。
转世灵童由传统方法认定,一般来说有一位至多位候选人,该称谓至“转世灵童”经过宗教训练成年后,在坐床仪式完成时取消,自此该“转世灵童”正式继任活佛,并改用活佛之名。[1]
蒙古语“хувилгаан”(呼毕勒罕)意为“再来人”,本义来自佛教术语“应身”(梵语:nirmāṇakāya;藏语:སྤྲུལ་སྐུ(音“祖古”);汉语“应身”。此四词可互译)。[1]藏传佛教又使用该词指活佛的应身,即该活佛的转世所成之人。[1]
藏传佛教的修行者在死亡之后,生前弟子以及寺院高阶僧侣,就会开始寻找他转世投胎的地点。符合资格的幼童,会被带到寺院中,以方便进一步的确认。在这些候选幼童中,会选出一名,经过认证后,继承那位修行者在生前的地位以及一切,成为祖古。到他成年,经过高阶僧侣的同意,举行坐床仪式之后,才能正式以那位修行者的头衔出现。在候选阶段,以及未成年前的祖古,通常会被称为灵童。
清朝及中华民国初期,“呼毕勒罕”一词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正式用语,既指转世喇嘛之应身,又指今所称之“转世灵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不仅国家采用“转世灵童”一词代替“呼毕勒罕”一词的第二个意思,就连藏传佛教内部也使用“转世灵童”一词作为汉译通用词汇。[2]
藏传佛教的转世灵童从前一般采用占卜等方法确定。由于人选与政治角力因素,容易产生争议,清朝乾隆帝创金瓶掣签制,将经认定的候选人进行抽签,由此来确定包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呼图克图在内的活佛的转世灵童。
1793年清朝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中称,
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假若找到的灵童仅只一名,亦须将一个有灵童名字的签牌,和一个没有名字的签牌,共同放进瓶内,假若抽出没有名字的签牌,就不能认定已寻得的儿童,而要另外寻找。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像父子一样,认定他们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文、汉文、藏文三种文字写在签牌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假作弊。这个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护净洁,并进行供养。
以黄教行于蒙古、唐古特者曰喇嘛:凡喇嘛,有驻京喇嘛,有藏喇嘛,有番喇嘛,有游牧喇嘛。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识转生于世曰呼毕勒罕,皆入名于奔巴金瓶而掣定焉。有证,则疏闻以候钦定。颁喇嘛之禁令。
1936年2月10日中华民国制定的《喇嘛转世办法》中称,
第二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均准寻认呼毕勒罕,其向不转世之喇嘛圆寂后,均不准寻认呼毕勒罕。
第三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二人以上,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
第四条 前条寻认之呼毕勒罕候补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内省,由蒙藏委员会令行该会驻平办事处处长,与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北平雍和宫札萨克喇嘛缮写名签,入于雍和宫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呼毕勒罕候补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内寻获者,同时又有在西藏境内寻获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签地点,均由蒙藏委员会临时呈请核定。 前项掣签时,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处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关于掣签之仪注,依照向来惯例办理之。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掣定之一人,即为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由掣定人员报请蒙藏委员会查核转呈备案,并咨行该管长官转饬知照。
第六条 前条所称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应依照左列手续将呼毕勒罕字样裁撤,始为次辈某某喇嘛。
2004年2月20日,根据蒙藏委员会会参法字第0930000312号令,《喇嘛转世办法》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9月1日施行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称,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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