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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1](英语:Forensic psychiatry)是精神医学的一个分支,和犯罪学关系密切。[2]该学科将法律精神医学联系在一起。司法精神科医师会将精神医学相关的证据(如确定当事人的就审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提交给法院,也会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提供精神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服务。

司法精神医学是精神医学专科,其运用科学技术及临床专业能力于各种司法事件,包括民事刑事、矫治、管制或立法等,也可以在某些特殊事项,例如风险评估或雇用,提供咨询。而司法精神鉴定意指透过上述专业,提供法庭在审查的专家意见,以供参考。在刑事的部分,包括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刑能力等;民事的部分,包括监护或辅助、婚姻亲权能力、职业灾害损害赔偿遗嘱分配等。其范畴包括:

  1. 刑法领域责任能力、诉讼能力、证据能力、受刑能力等。
  2. 民法领域的行为能力、禁治产、婚姻离婚遗嘱等。
  3. 精神鉴定方法与鉴定人之角色。
  4. 虞犯、犯罪与精神障碍间的关系与犯罪精神医学、犯罪精神病理学。
  5. 精神病犯之治疗与社会适应预后的评估(病犯之治疗与社会复归、矫治机构内之治疗、预测其危险性与再犯之防止等)。
  6. 精神障碍病患之治疗及有关社会生活之法律(如精神卫生法)

“Forensic”源自拉丁文之“Forum”,古代人公开讨论与大众有关的事务。引申到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其鉴定报告是要公开接受公论的。鉴定精神科医师与被鉴定人之间既非私人,也不是医病治疗关系。精神科医师协助司法系统处理精神疾病者涉及法律的问题,以维护社会及病人的安全。司法精神医学以精神医学知识协助司法系统处理精神疾病者之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犯罪当时的精神能力(competence at the time of a crime),作证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儿童监护权(child custody),及提供其他精神科意见供司法做判断参考。

鉴定报告并非仅提供精神疾病之诊断。而是必须有全盘的考量,让司法系统能信任所看到的是专家报告。原则上应以直接面谈检查被鉴定者,再综合其他所能获得的佐证资料完成鉴定报告。只有在尝试所有可能办法而仍无法直接做检查时,才能根据书面资料做鉴定报告。鉴定应遵守保密原则。鉴定医师应告知被鉴定人,双方并非医病关系,医师是受什么机构委托而进行精神评估工作,以及对鉴定所获资料如何处理,并说明此资料只能提供给授权委托鉴定的司法单位,不得向其他非相关单位透露。在监狱工作的司法精神医学专家,必须谨守医师立场,既不扮演司法系统的侦探角色,也不可偏袒受刑人对抗管理单位。

台湾司法精神鉴定承袭自日治期间,现代精神医学的导入,以及国民政府来台,带来中国法例,并于1950年自台大医院精神科接受第一例司法精神鉴定个案后,逐渐发展各种模式,目前鉴定的模式包括:

  1. 门诊鉴定: 通常为一日,在门诊、心测室与检验室完成。
  2. 留置鉴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可安排七日以内的留置鉴定,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处所。
  3. 外展鉴定: 例如民事监护到宅鉴定、重大案件到矫正单位鉴定等。

鉴定内容包括司法精神医学专科医师评估、诊断、针对精神疾病与精神状态在案件中的影响而形成臆断;心理衡鉴;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社工或职能评估等,视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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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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