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法制局(日语:内閣法制局/ないかくほうせいきょく Naikaku Hōsei kyoku */?),是日本行政机关,置于内阁下,负责行政机关法案审查和法制相关调查。[1]
日本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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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法制局 | |
內閣法制局(日语)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前身机构 | 法制局 |
机构类型 | 日本行政机关、legislative bureau[*] |
机构驻地 | 日本〒100-0013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丁目1番1号 35°40′23.3″N 139°44′52.8″E |
雇员数目 | 77人 |
年度预算额 | 10亿2,832万2,000日圆 (2007年度) |
机构首长 | 内阁法制局长官:近藤正春 内阁法制次长:岩尾信行 |
上级机构 | 内阁 |
下设机构 | 第一部 第二部 第三部 第四部 长官总务室 |
授权法源 |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
网站 | http://www.clb.go.jp/ |
影像资料 | |
内阁法制局所在的中央合同厅舍第4号馆 |
概要
内阁法制局为内阁辖下机关,负责法案与法制的审查与调查等,其首长内阁法制局长官由内阁任命(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2条)[1]。主任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在内阁会议决定向国会提出新法案之前,从现行法的观点审查是否有问题,俗称“法律守门人”(法の番人)[2][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身法制局与司法省整合为法务厅(法务府),之后依据《法制局设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52号),1952年8月内阁设置法制局,构成现在的基础。接着随着《总理府设置法等法律部分修正法案》(総理府设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77号)的制定,1962年7月将《法制局设置法》更名为《内阁法制局设置法》,法制局也更名为内阁法制局。
沿革
- 1875年7月3日,太政官正院法制课改组法制局。
- 1877年(明治10年)1月18日废止正院的称呼。
- 1880年3月3日,法制局废止,太政官设置法制部。
- 1881年10月21日,太政官成立参事院,参事院下设法制部。
- 1885年12月22日,太政官废止,创设内阁制度。
- 1885年12月23日,成立属于内阁总理大臣管理的法制局。由行政部、法制部、司法部三部组成。
- 1890年6月12日,法制局改属内阁。废止部制。
- 1891年(明治24年)4月10日,部制复活,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893年11月10日,法制局改隶内阁,强化独立性。[4]
- 1918年(大正7年)5月29日,部制复活,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939年(昭和14年)4月28日,2部制改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昭和20年)5月24日,3部制改为4部制(第一部至第四部)。
- 1945年(昭和20年)9月6日,4部制改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11月24日,法制局设置次长。
- 1948年2月15日,与司法省整合,以法务总裁为首长设置法务厅。
- 法务总裁下为5长官制,其中由法制长官与法务调查意见长官接续原法制局职务。
- 法制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3局(法制第一局至法制第三局)。
- 法务调查意见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3局(调查意见第一局、调查意见第二局、资料统计局)。
- 1949年6月1日,《国家行政组织法》施行,法务厅改组法务府。
- 从原本的5长官制改为3长官制、法制长官与法务调查意见长官整合为法制意见长官。
- 法制意见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4局(法制意见第一局至法制意见第四局)。
- 1952年8月1日,法务府解体,设置法务省和法制局。
- 法制局首长为法制局长官,并设法制局次长。组织由长官总务室与第一部至第三部组成。
- 1962年7月1日,法制局改称内阁法制局。增设第四部。
- 法制局长官改称内阁法制局长官,法制局次长改称内阁法制次长。
- 将过去的通称“内阁法制局”成为正式名称。
- 与参众两院所属的议院法制局作出区别也是更名的理由之一。
- 次长职名于各省局次长同等,为避免局的文字而称为“内阁法制次长”。另外,内阁法制次长是事务次官等会议的成员。
职掌
- 审查事务:阁议的法律案、政令案及条约案审查,对内阁呈报意见以及所要的修改。
- 此为内阁法制局的主要事务,审查是否有与其他法律抵触,文章体裁是否符合法律书写惯例等等。在实务上,各部所属之内阁法制局参事官,在与负责审查的省厅课长补佐阶级咨询后接手法案的起草与修正。
- 拟议事务:起草法律案和政令案,向内阁呈报。
- 内阁法制局起草法案的情形非常稀少。
- 意见事务:法律相关问题,对内阁、内阁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等意见具申。
- 负责回答内阁与各府省厅的咨询。在国会,当大臣之间意见不一时,为寻求阁内的统一见解也多由内阁法制局长官应答。依据《国会法》第74条,当质问主意书包含法制问题时,也由内阁法制局回应。
- 调查事务:对国际内外法制进行相关调查研究。
- 其它一般法制相关事务。
组织
- 第一部(部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意见事务
- 调查事务
- 内阁府设置法3条5号所列事项(其他法制一般相关事务)中不属于其他部会职掌之事务
- 宪法资料调查室(室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宪法调查会依据《宪法调查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40号)2条规定之报告与调查会议事录等其他关系资料内容整理
- 上述报告相关补充调查所需之必要资料收集
- 上述以外的命令事项
- 负责以下事务。
- 参事官
- 法令调查官
- 负责以下事务。
- 第二部(部长)
- 第三部(部长)
- 第四部(部长)
- 长官总务室(总务主干)
- 总务课
- 会计课
- 调查官
人事
内阁法制局仅接收各省厅参事官以上的官僚,原则上为局长级以上干部,并有仅采用法务省、财务省、总务省、经济产业省4省出身人士的不成文规定。1952年以来所有长官的经历皆为第一部长→法制次长→长官[6],直至2013年8月,首次由未有法制局勤务经验、外务省出身的小松一郎就任长官[7]。
释宪问题
《日本国宪法》除第81条规定最高裁判所拥有违宪审查权力外,并未明定解释宪法之机关;一般推定释宪机关是身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8][9][10],但从未释宪过。由于日本采内阁制,内阁有提案权,在法案出内阁前,内阁会议上若采行内阁法制局审查的法令见解,国会质询时内阁法制局就依其见解答辩,或者作成政府答辩书;法案合宪性审查亦同,因此衍生出内阁法制局解释宪法的非法定职权,而且在最高裁判所对违宪审查一贯消极[8]、自制[11]的态度下,导致内阁法制局异常以宪法解释权威之姿[8],有如第二个最高裁判所[12]。不光解释法案合宪性,也出现宪法疑义解释的状况:
- 自卫官是否文人
- 宪法第66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须由文人担任,1954年《防卫厅设置法案》及《自卫队法案》在国会审议过程中,有国务大臣发言指自卫官是文人可任防卫厅长官,1961年2月24日林修三法制局长官(当时是法制局这个名称)于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的答辩也明确表示如此;但1965年5月31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高辻正己内阁法制局长官的答辩却推翻了这项解释;2004年6月18日政府答辩书,又回复自卫官为文人的解释。[10][13]
- 日本是否有集体自卫权
- 宪法第9条规定放弃战争、不承认交战权、不保持战力,唯因应冷战时期潜在威胁,日本从现行宪法制定之初否定自卫权,到必要最小限度范围的个别自卫权。此以1981年5月29日政府答辩书为典型代表,解释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理应有集体自卫权,但宪法第9条允许的自卫权是为了防卫国家,且须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集体自卫权超出范围为宪法所不许。[14][15][16][17][18]
- 随着冷战结束,东海、南海区域冲突逐渐升温,配合美国重返亚太地区战略,第2次安倍内阁于2014年7月1日以解释宪法方式,认为宪法前言“国民和平生存权”、第13条“对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因应局势变迁,为守卫国民生命与和平生活,不违反宪法第9条下行使武力,宣布解禁集体自卫权[19][20]。
由上述可知,尽管最高裁判所有决定合宪性的终审权力,内阁法制局却常居于解释宪法的主导地位。宪法具最高性,解释宪法效力亦最高性,所以释宪机关不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就是最高法院,或者超然的特设机关,依宪政主义节制政府权力原则,绝非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否则岂不超脱法律之上;更何况内阁法制局仅内阁辖下部门,作出宪法解释的独自判断显然并不适切。
注释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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