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通称北平邮政式拼音Peiping),简称为“”,是中华民国两岸分治前设置的12个院辖市之一,为今北京市之前身。在民国三年(1914年)至十七年(1928年)为中华民国首都[1],1928年再次失去首都地位后始称北平市。民国时期的北平市辖区约同于今北京市的城六区范围。

Quick Facts 北平市, 面积 ...
北平市
 中华民国的市
院辖市(1928-1930,1930-1949)
1928年—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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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

坐标:39°54′18″N 116°23′29″E
面积 
• 
706平方千米(273平方英里)
人口 
• 
1,672,438
历史
历史 
• 成立
1928年
• 废除
1949年
前身
继承
京兆地方
北京市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Close

历史沿革

明代以前,“北平”一词从未用于今北京附近地区,而是保定、天津蓟州区所拥有的名称。[2]明初攻占元大都以后,废除大都路,改设北平府,而永乐迁都以后北平府即改为京师顺天府。至民国初年,“北平”一词指代北京附近地区共三十四年零五个月。

明清时期,京城内外名义上属大兴、宛平两县辖境,但实际上由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九门提督等官治理,逐渐形成一个独立于两县的特殊行政区[3]

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设立安民公所维持治安,次年辛丑条约签订后清廷从西安回朝,效仿安民公所设立善后协巡营,后改为巡警总厅,是为中国首个本土诞生的现代市政机构。

民国三年(1914年),顺天府改为省级行政区京兆地方,并新设京都市政公所京师警察厅,协同管理京城内外的行政事务。这一时期北京新建了有轨电车系统和一批现代化的公共机构,如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辅仁大学协和医学院等。

民国十七年(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二次北伐攻占北京,废除京兆地方,京都改名北平,并成立北平特别市接管市政。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市降为河北省省辖市,12月复为院辖市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攻占北平,次年将北平改设伪“北京”,是为北京首次从俗称地名变为正式的行政区划地名[来源请求]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21日北京由国民革命军孙连仲部光复,并继续使用北平一名。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义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定,率国军25万守军投降,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城,宣告北平和平解放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至此“北平”一称指代今北京在民国时期末年共使用二十一年有余,与该名称在明初的应用已超过五十五年。

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后,仍使用包括北平在内的旧地名,直至1990年代[4]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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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的北京城区

民国初年北京城内划分为10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各市辖区推行地方自治,全市分为第一至第十五区。与此同时河北省大兴县宛平县取消附郭县建制,临近北平市中心城区的地区陆续划入北平近郊各新建市辖区管辖。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北平光复。国民政府将全市分为第一至第十六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十六区调整分界,由原来4个区改为8个区,即第十三区至第二十区。此时的区为警政性质,尚不属正式行政建制[5]

1948年12月14日,解放军占领河北省通县全境。中共政权以通州城关分设通州市。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2月,通州市划归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改称为北平市第二十一区。通县仍属河北省。8月10日,北平市第二十一区复名通州市,划归河北省通县专区[6]

人口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北平市人口为167万2,438人[7]

随中华民国政府来台人数,据中华民国内政部户政司于民国七十九年(1990年)普查外省籍人口按本省籍分的资料,原北平市籍在台人数为1万3,949人,占外省籍269万4,917人口当中的0.52%。

政府体制

市行政机构

从顺天府到京兆地方

清朝顺天府顺天府衙署,其首长称顺天府尹。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顺天府仍维持旧制,顺天府衙署顺天府尹公署,首长为顺天府尹。民国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京兆尹官制》(法律13号)及《京兆地方区域表》(教令第133号),改顺天府京兆,顺天府尹公署改为京兆尹公署,首长为京兆尹

北京作为新成立的中华民国的首都,市政管理体系仍然承袭清代旧制。民国三年(1914年)4月,内务总长朱启钤鉴于京师市政的重要,划定市区,于顺天府下设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办1人,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之下设总务处,综理全所事务。京都市政公所内部分设文书、登记、捐务等科。民国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组,裁撤总务处,仍设提调一职。督办之下分设文书、调查、经理、测绘、工程、交际、出纳7科,稍具市政组织规模。民国七年(1918年)1月,根据《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将科扩展为处,将营造局改为第四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11月,颁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仍置督办、会办、坐办,会办改由京师警察厅总监兼任,以收合作之效;并为听取市民意见,增设评议会,评议长由督办兼任。

北平市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克京都后,1928年6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45次会议决定,“京都”于6月28日更名为“北平”,并设北平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8]。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别市市长[9]。8月21日,北平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据《特别市组织法》,设市长1人、参事若干人,下置财政、土地等局。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驻此。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根据新颁布的《市组织法》,省会所在地必须为省辖市。由此,该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直隶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迁驻天津市。11月再次复升为院辖市,行政机关为北平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10]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军占领北平,随后改称“北京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复,南京国民政府重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北京市,并宣布恢复该市原名称“北平市”,仍为院辖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辖于行政院。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布《北平市政府组织规程》[11],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设市长1人、参事2人,下置民政、财政等局。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傅作义北平和平解放,由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历任行政长官

附:顺天府尹
附:京兆尹
北平特别市市长
  • 何成濬(1928年6月25日-7月13日,以市公安局长代行市长职务)
  • 何其巩(1928年6月25日任命,7月13日正式就职)
  • 张荫梧(1929年6月12日-1931年2月27日,期间曾由沈家彝代理)
  • 王 韬(1930年10月-1931年3月,暂行护理市长职务)
  • 周大文(1931年2月27日-1933年4月,北平特别市改为北平市)
北平市市长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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