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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俗称全国人大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第十四届 2023年3月—2028年3月 组成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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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 巴音朝鲁(蒙古族) |
副主任委员 8 | 王志民 安兆庆(锡伯族) 肖开提·依明(维吾尔族) 沙尔合提·阿汗(哈萨克族) 白尚成(回族) 黄俊华(壮族) 苻彩香(黎族) 林锐 周敏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
组织上级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分党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 |
对外官网 | http://www.npc.gov.cn/npc/bmzz2023/mzwyh2023/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54年 |
1954年9月28日,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提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1]。
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乌兰夫(蒙古族)兼任组长[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中称,已设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便“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3]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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