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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平等”(英语: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或译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被称为一句“不朽的宣言”,并被认为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具“持续影响力”的一句话。[1][2]与序言另一句“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同样有名。托马斯·杰弗逊最早将此句用于《独立宣言》中。后期又被美国许多重要政治人物及社会人士引用。本杰明·富兰克林定型了此句的最终形式。[3]
1776年,第二次大陆会议指派了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弗逊、约翰·亚当斯、罗伯特·李维顿、罗杰·谢尔曼五人撰写《独立宣言》。五人一致同意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全文。杰弗逊起草完毕后交由富兰克林校对。富兰克林提出了少数改动,其中一处尤为突出。杰弗逊原本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富兰克林将其改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独立宣言》的开头宣告如下: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皆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给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4]
由乔治·梅森起草、于1776年6月12日被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包含下列语句:
“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 . .,他们不能剥夺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5]
以约翰·亚当斯为首的小组于1780年起草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权利宣言部分包含下列语句:
条款I.人皆生而自由平等,并拥有天赋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可包含享受和保卫生活与自由的权利;获取、拥有与保护财产的权利;以及,追求和获取安全和幸福的权利。[6]
在布朗和贝特诉约翰·阿什利案及联邦诉纳撒尼尔·詹尼森案中,原告方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马萨诸塞州废除了奴隶制。[7] 其中后面一案,法官彻底宣布“奴隶制度有悖于新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表达的自由平等与法律平等的原则”。[8]
这句话从此被作为民主宪法及类似的人权文件中标志性的陈述,其中许多文件采用了此句或其变体。[9]
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人的平等这一概念的早期变体。文中,霍布斯粗略地提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自然使得人类生来平等,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霍布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推定,提出在自然的世界中,生命是“孤独、贫穷、肮脏、野蛮、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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