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葡萄牙语:Guarnição em Macau do Exército de Libertação do Povo Chinês),简称解放军驻澳部队[1]、澳门驻军[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国家武装力量。
解放军驻澳部队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组成,并编配了少量海军和空军。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驻澳部队从1999年4月开始组建,11月10日组建完毕,12月20日中午进驻澳门。
历史
1999年4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由广州军区各部队抽调而组建成立[3][4];同年6月28日,为规范澳门驻军,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章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及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特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澳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澳部队人员除了必须遵守中国大陆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法律;军费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6]。
1999年9月,位于珠海南屏镇北山村的驻澳部队珠海基地竣工启用。1999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完成组建,驻澳部队的先遣队已进驻珠海基地并展开训练。12月19日,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20日中午12时,驻澳部队司令员刘粤军及约500名驻澳部队的驻军人员由珠海基地进驻澳门,并随即进驻新口岸龙成大厦的临时军营;驻澳部队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特别行政区的第二支部队[5][7]。同日下午一时,身兼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视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8]。
2002年,驻澳部队的氹仔望德圣母湾大马路营区建成;2004年12月3日,驻澳部队位于新口岸的营区大厦落成,名为“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总部大厦”[9][10]。及至2008年2月,澳门政府就驻澳部队的新口岸及氹仔营区的两幅官地刊宪,划定为军事禁区[11]。
2009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给驻澳门部队某连授予“履行澳门防务模范连”荣誉称号[12]。同月20日,胡锦涛视察及检阅驻澳部队氹仔营区[13]。
驻澳门部队于2011年5月以“满足驻军履行防务和官兵训练、工作和生活的最低需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向澳门特区政府拨地,澳门特区政府于同年9月收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拨地请求函件;澳门特区政府于2012年3月宣布,把驻澳门部队氹仔营区向东扩展18,000多平方米[14]。
在澳行动
2017年8月25日,鉴于台风天鸽对澳门之影响,澳门特区政府宣布,为加快恢复社会秩序、减少风灾带来的各种危害和影响,行政长官崔世安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提请驻澳解放军协助救援,获中央政府批准[15][16][17][18]。这属港澳回归以来首次有解放军参与特区的救援工作[19][20]。驻澳解放军随即投入救灾,共出动约1,800名军人到澳门市内各处大街小巷进行清理杂物和垃圾等工作,行动中有至少4名官兵身感不适。有居民表示欢迎,相信能够加快清理进度[21][22][19][23][24]。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承担下列防务职责:
- 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 担负防卫勤务;
- 管理军事设施;
- 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编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驻军人数不超过1000人,另外在珠海有后备军营作补给用途;驻澳部队主要由陆军组成,也编配了少量的海、空军官以作处理海、空军的防务[5]。
驻澳门部队从2000年起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建制单位和士兵轮换规定》,每年实施轮换[25]。驻澳部队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不在澳门实施,因此澳门居民不需要、亦不能加入驻澳解放军。驻澳部队人员前往澳门前,需要学习《基本法》、《驻军法》、澳门法律及了解澳门社会的情况。
驻澳门部队编列3个摩托化步兵连、2个装甲步兵连、1个警卫工化连、1个警卫侦察连和1个特种连。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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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
比起以中型武装为装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澳部队以轻兵器作为武器装备,并至少装备10辆装甲车和60多台其它车辆[5]。驻澳解放军车辆使用车牌以“ZA”开首,为驻澳(“ZhuAo”)的汉语拼音缩写;正如澳门地区的机动车辆一样,驾驶座在右侧。
荣誉
2014年3月8日上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官兵在新口岸营区大厦礼堂召开庆功大会,隆重庆祝广州军区给驻军特种连记集体一等功[52]。
相关法律法规
- 第4/2004号法律——军事设施的保护
- 第23/2009号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因履行防务职责而享有的权利和豁免。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
- 第41/2000号行政法规——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
- 第6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将第41/2000号行政法规所保留的土地范围内之现有不动产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负责管理。
- 第22/2004号行政法规——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
- 第27/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军事设施所作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 第2/2008号行政法规——设置军事禁区。
- 第10/2012号行政法规——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
- 第19/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2008号行政法规《设置军事禁区》。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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