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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地方政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机关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属于正省部级行政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在党务上接受中共陕西省委的领导。其主要领导及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陕西省省制初设于清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省设有西安市和92个县、1个设治局。
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陕北北部和延安等地还曾建立了陕甘边和陕北两个苏维埃政府及11各县级苏维埃政权。在中央红军和中共中央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将原有和新发展的政权机构合并为陕北省、陕甘省两省及三边、关中、神府三个特区。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截至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陕西境内辖延安市及神府、延安等20余县[1]。
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解放军进驻陕西全省后,将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由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管理。1950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当日,即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布告》(秘字第壹号)。内容如下[2]:
“奉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任命马明方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邦英、张凤翙、韩兆鹗为副主席,方仲如、王复初、毛凤翔、左协中、安文钦……韩望尘、苏资琛为委员。明方等遵于一九五零年一月十日在西安就职,决竭诚奉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秉承中央人民政府暨西北军政委员会意旨,团结全陕西人民,一心一德,克勤克忠……”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根据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西安群众堂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3]。由此,人民政府的最高长官不再称主席,而称省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政权组织纷纷以革命委员会的形式出现。于是1968年5月1日,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在西安成立。1979年12月,陕西省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这次会议还重新选举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陕西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5][6]。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办公厅挂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科学技术厅挂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厅挂政务数据服务局牌子;交通运输厅挂地方民航发展局、地方铁路发展局牌子;生态环境厅挂核安全局牌子;商务厅挂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牌子。)
(林业局挂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牌子;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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