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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年荷属东印度(今印尼)屠华事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红溪惨案又称巴城大屠杀(荷兰语:Chinezenmoord,直译“中国人的谋杀”;印尼语:Geger Pacinan,意为“中国城骚乱”),是指1740年10月,荷属东印度当局在爪哇的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大规模屠杀华人的事件。因肇事地点之一为城西一条名为红溪的河,故以此命名。[1]
1619年,荷兰殖民者燕·彼得逊·昆占领雅加达,并将其更名为巴达维亚。当时的巴达维亚人口稀少,缺乏粮食供应,同时四周也面临当地穆斯林王国的敌视和威胁。为了增加劳动力,发展经济,巩固据点,在荷兰本国人不愿意移民,当地土著又很少的情况下,荷兰殖民当局开始从南洋各地诱迁华人来巴城定居。同时还颁布优厚政策诱使中国商船来前来贸易。到1682年,巴达维亚的华人已达3101人。1690至1730年间是巴达维亚最繁荣的时期,荷兰人把甘蔗种植引进爪哇,甘蔗种植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更多中国人的涌入。[2]
随着华人的大量涌入,凭借其能力逐渐建立了社团,有凌驾在荷兰人之上的趋势,殖民当局认为威胁到了其殖民统治。从1690年起殖民当局先后颁布了限制和禁止中国人移民巴达维亚,但收效甚微。1727年,殖民当局规定,凡是10年至12年内居留在巴达维亚的华人,未申领当局颁发的居留准许证者,一概配遣出境。1736年进一步规定凡是1729年入境的华人,只有被认为有用的人才允许领取居留准许证,其他一概遣返。这些被驱逐的“无用”华人,很多人没有回到故土,倒是被发配到锡兰、好望角等其他荷兰殖民地充当苦力。[3]
1740年,随着制糖业的衰退,失业华人增多,盗贼四起。由于警察抓获的罪犯大多是穿黑衣黑裤的华人,殖民当局下令,凡是看到穿黑衣黑裤的人,一律捉拿。大批华人受到无辜的牵连,华人与荷兰殖民者之间的不满进一步加剧。殖民当局强迫被捕的华人到锡兰做苦力,在华人中逐渐有传言这些流放者会在途中被抛入大海。
一部分华人不愿坐以待毙,逃至城外,公推黄班为首领,准备自卫。期间,一名叫林楚的华侨向殖民当局告密,使得当局有所准备。10月9日,殖民当局以华人准备攻城为借口,命令城内华人交出一切利器,同时挨户搜捕华侨,不论男女老幼,捉到便杀,对城内华人进行血腥洗劫。从9日至12日,城内华人被杀近万人,即使关在监狱和卧病在医院的也不能幸免,侥幸逃出者仅150人。而城外华人不知消息已泄露,依旧按原计划攻城。从9日至11日激战三天,伤亡千余人,终因孤军奋战,攻城失败,被迫转战中爪哇。[3][4]荷兰法院将事件归罪于华人领袖连富光(Ni Hoe Kong)[5],1746年将他放逐到安汶岛,他于同年底去世。[6]
“红溪惨案”发生后,荷兰及殖民当局担心清朝政府会采取报复行动,影响对华通商,使经济利益受到损失。1741年殖民当局派专使携带“说帖”前往中国,但是这份“说帖”并没能传呈到北京朝廷。同时福建总督策楞、提督王郡将此事上奏朝廷。后来经过反复商议,清朝政府决定将此事认为:被杀华侨是“自弃王化”、“系彼地土生,实与番民无异”、是“彼地之汉种,自外圣化”,因此华人遭屠杀,“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圣朝”无须加以责备,但恐怕之后通商的外贸商人被残害,先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商贸易。[7][3]:163-165[8]
因为此事件,东印度总督华尔庚尼尔1741年被撤职,1744年被判死刑,所有财产没收,但仍可上诉。1751年入狱九年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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