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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方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鞭笞[1],又称鞭刑、笞刑或打藤(caning),是一种沿用已久的体罚。执刑者使用竹或藤制成的鞭子、板子打受罚者的臀部(打屁股)、手掌心或脚底。鞭子的尺寸和灵活性以及使用模式以及打击次数可能会有所不同。鞭笞不但见于国家刑罚,也常见于家庭和学校,但其残酷程度通常远低于国家刑罚。作为BDSM的一部分,鞭刑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此条目论述以亚洲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由于这种刑罚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此刑罚在世界上多数地区已经废除。如今,世界上大约有16个国家实施类似笞刑,大部分在亚洲及非洲(多数也实行沙里亚法),例如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阿富汗、伊朗、坦桑尼亚、博茨瓦纳、尼日利亚等。
在罗马帝国时代,鞭刑是打背部或全身,而且优先于其它刑罚的,只有罗马军人、官员和女人才被豁免。[2],受刑人通常被绑在柱子上受刑。罗马人制作的鞭子是套著铅球或兽骨的绳鞭或皮鞭[2](Roman flagrum),所以会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的抽打下,最终骨肉分离。由于行刑过程非常残酷和痛苦,有受刑人在鞭笞过程中就已经鞭至死亡或失血过多而死。圣经记载耶稣被钉十字架前就受过这样的刑罚,因为罗马人通常会在犯人钉十字架前进行鞭刑。[2]
笞刑是中国古老的一种刑罚,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10至50下的为笞刑,打60至100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部、臀部和腿部。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屁股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
英国本土刑法曾订明笞刑为法定刑罚之一,使用桦条(一般刑法、学校违纪及未成年海员)或九尾鞭(军法及监狱违纪)执行,1948年后被废止。
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和一些非洲地区。部分地区采用九尾鞭(打背部),另一部分则采用藤鞭(打臀部)。
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曾有行过笞刑,因有人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3] 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4] 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并从抽打背部改打犯人的臀部。规定未满14岁的少年男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的青少年男犯案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的年轻男性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臀的刑罚。[5]
《苹果日报》曾经报道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成立“国家安全教育中心”,《IPLSA2021年工作计划》文件进一步披露,中心在推动司法改革运动的“具体要点”,是要扩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包括增设一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一名港区政协委员,“支持爱国者成为法官”;又建议量刑时参考新加坡,重设香港早于1990年已废除的笞刑(鞭刑)制度,在有期徒刑和社会服务令之间提供过渡性刑罚选项[6]。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臀部,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除,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臀部,限打16歳以上至60歳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系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一些相关的作法如下:
2011年12月,一名沙特男子因犯了强奸罪,被判13年监禁和鞭打2080下。[7]
2020年4月,在人权团体多次关切下,沙特阿拉伯宣布废除鞭刑与未成年死刑。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的臀部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针对青少年与成年男性施行残酷的笞刑。以下说明一些现在有鞭刑的国家其鞭刑使用的概况。
在马来西亚,鞭刑主要惩治男性抢劫犯、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只有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成年与青少年男性可被判鞭刑,但50岁以上的强奸犯例外。监狱局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分别使用轻、重两种藤鞭,只打臀部,每次最多只能打24下。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8]。
此外,马来西亚亦对伊斯兰教徒实施伊斯兰教法,违反教法者可被伊斯兰法庭判处笞刑,但不常见,且最多只可判处6下。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9]
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年轻男性罪犯可被判鞭刑,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笞打臀部24鞭,惩治对象通常是重犯。此外,在监狱违纪的男性囚犯,亦可被加判鞭刑。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鞭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鞭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10]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1.3公分。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件。一名来自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初级法院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及鞭打臀部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11]
新加坡笞打年轻男性臀部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12] 有些人认为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约的签署国当中。[13] 人权观察也反对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14]
在文莱,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罪犯可被判鞭笞,最多24鞭(未满21岁的青少男最多18鞭,未满18岁之少年最多10鞭,未满14岁之男孩者最多6鞭,与已废止的香港笞刑标准相若),而惩治对象一般为重犯(其中性侵犯、抢劫及盗窃等为强制性判决罪名);而在执行方式上,则与新加坡相若,犯人均以90度屈曲姿势,被绑在刑架上受藤鞭笞臀的惩罚。
此外,文莱由2014年起亦对穆斯林实施伊斯兰教法,违反教法者可被伊斯兰法庭判处笞刑(一般10鞭以上),执行方式类似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教法笞刑。
印度尼西亚亚齐特区实施最严格的伊斯兰教法,对违反教法者往往均会判处公开鞭刑,而且次数一般在10鞭以上,亦不设上限(例如在2016年,有6对未婚情侣因违反教法,作出过分亲密行为而被判处10-20下鞭刑;[15]而在2018年,亦有两名男子因性侵犯罪行,被判处100下鞭刑。[16])在此等笞刑中,行刑官一般会鞭打犯人背部,并有医生在场监察;若犯人中途身体不适,会暂停鞭打一会后再继续。如果鞭打次数较多(如1000鞭),亦可判处分期执行。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上限,超过的部分至少需要鞭打500下,且鞭刑不能分期执行。
目前,安提瓜和巴布达(1990年重新采用)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中仍然保留鞭刑条款,但采用九尾鞭(而不是藤鞭)执行鞭刑。此外,亦有一部分加勒比海国家于1990年代重新引进上述鞭刑,但最后被当地最高法院裁定违宪。
尽管鞭刑有残酷、不人道的顾虑,但民众普遍支持鞭刑和其他肉刑,直观上人们认为鞭刑可有效吓阻犯罪;而施用鞭刑的新加坡相对其他发达国家的低犯罪率,也加强这样的信念,人们常将新加坡的低犯罪率归功于新加坡政府使用鞭刑等严刑峻罚管理社会的作法;然而尚未有良好的实证研究支持或反对鞭刑在吓阻犯罪方面的效果,也就是鞭刑是否能有效减少犯罪、维护治安并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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