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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级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外交官衔根据国际惯例,对外交官有一套制式化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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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九世纪初期,欧洲各国才开始拥有自行一套的外交官衔,由于各国派遣外交人员参与桌上会议时,常发生各国视自己的外交人员层级高于其他国家,因此外交官衔的差异也引起不少外交纷争。
为了解决此一问题,1815年举行的维也纳会议正式制定了外交人员的四个官衔:
一、特命全权大使(Ambassadors):简称大使,是一国家元首向驻在国派遣的最高级外交代表,教廷大使则依据传统由同辈年纪最长者(Primus inter pares)出任,而大英帝国殖民地以及共和联邦成员国之间相互派驻的最高级外交代表则以高级专员称之。
大使为最高级代表的外交代表机构为大使馆,高级专员为最高代表的外交代表机构为高级专员公署;在外交场合中,对大使及高级专员的称呼会加上阁下。
二、特命全权公使(Envoys):简称公使,公使获授的权力与大使相同,但其位阶比大使低一级。
三、常驻公使(Ministers resident):最低阶的外交代表,只比代办高一级,此衔在近代外交中已鲜少使用。此衔在1818年的亚琛会议所制定。
四、代办(Chargés d'affaires):顾名思义即大使馆或行政机构里的代理办事人员,通常由资深外交官担任此职务。临时代办(chargé d'affaires ad interim)是临时性的外交代表机构最高级代表,但常任代办(chargé d'affaires en pied)则是等同于大使地位,但通常是由派驻国外交部长指派,而非同大使一样是由国家元首指派,但其职权跟大使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命全权公使及常驻公使在英文简称均为Minister(前者有时为Envoy),其身份是外交人员;两种公使之任一种为最高代表的外交代表机构为公使馆,且因公使所有职权等同于大使,因此在正式称呼时也会冠上阁下称谓。
其实这套制度的公布并没有解决各国地位划分的问题,而且实际上各国外交官的地位分级还是依据各国的地位,如互派大使仅在主要大国之间实行,同盟国及君主国之间也可以互派大使,而大国跟其他小国仅互派公使,这也是美国直至十九世纪末成为大国时才开始有使节官衔的区分制度,且二十世纪中期各国也仅是互派特命全权公使。
外交辞汇里,外交使节团是指某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使领馆人员,而使节团团长由年纪最长者或递交国书最早者担任,其地位类似荣誉礼宾官,职责是负责有关使节团事务的发言,在天主教国家里,视教廷大使为当然团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美国于1966年11月28日将驻保加利亚公使馆升格为大使馆。其实此外交官衔分级还在使用中,只是部分阶级划为主任或是副代表。
非常任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不同于常任大使,非常任大使不仅为派驻国向驻在国派驻的大使,同时也兼任派驻国周边国家的大使,有时也兼任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如驻比利时大使可能同时为驻欧盟代表;有时因特殊情形而会指派非常任大使成为国家政府的外交咨询顾客,中华民国有类似的官衔为无任所大使。历史上总统或总理多指派特使出任特别事务,但有时则指派非常任大使处理特别事务。
在近代外交中,大使以下划编有许多阶级,由于现在大部分的最高外交代表均为大使,因此不像以前可以从代表阶级看出派驻国的地位,但是从派驻国大使的年资可反映出其个人的外交资历及在使节团内的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如外交代表机构无派驻常任大使、建立外交关系但未互派大使或是两国关系恶化以召回大使作为抗议时,代办将长时间负责大使职务。代办不须要呈递国书给驻在国元首,因此派驻代办不须征得驻在国政府的同意;相对的,驻在国若与派驻国关系恶化,驻在国政府可以拒绝派驻国任命的大使,将外交代表降级为代办以示不满。
专员很少列为正式的外交官衔,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专员通常不是外交人员,其职责仅是负责外交代表机构的连系事务,通常该类职务以派驻武官最为常见,但其外交官衔会因其职等及负责事务而有所不同;自从行政技术人员及其他随行人员也能享有部分外交特权,多数国家开始固定派遣这类人员。基本上专员并不列入正式的外交官衔之一,但前苏联国家将专员视为最低阶的外交人员,另外虽有因职务需要而设的新闻专员或文化专员等职衔,但均不列为正式外交官衔。
在参与国际组织及出席特殊会议时,便制定出一些非传统外交官衔,以便在此类场合上使用。
各国外交人员在自己国家中因职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官衔,其级别划分与外交官衔是差不多的,但是两者又不全然相同;基于多整理由,虽然各国大使在同一驻在国的地位是相同的,但其实派遣国在选择大使人选时往往会考虑许多因素,如有深厚关系的国家互派的大使人选其实比派驻其他关系普通国家来得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外交官从高至低分为以下7个衔级:
另外,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46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工资划分为以下10个级别:
从中国驻外特命全权大使的行政级别及其升降可以反映出中国与该国关系的而变化以及中国对该国重视程度:1950年代时驻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大使[注 4]以及1960年代时中国驻越南大使也曾为副部级大使,但随着后来中国与这些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驻上述国家大使的行政级别也随之下降。
依据1959年(中华民国四十八年)6月18日中华民国总统府公布之总统令,其制定《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并公布全文14条。 后于2014年(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6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注 5]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第二条(驻外外交领事人员)
本条例所称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如左: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参事、副参事、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注 6]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职等对照(《驻外机构组织通则》、《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
英国外交官职等划分与美国并无太大差异,英国亦分成主管及委任两大类,主管类别由资深者出任,分为三等为属事务官的常务次长、局长、科长或是特别工作组组长,外派至海外时则可担任大使(高级专员)、总领事、副代表或较大规模的领事馆之领事;副代表一职在历史上多为派驻重要国家之大使馆的次要馆长,现在则多为公使。
委任类别分为一至七职等,另外分成A至D四个群组(一、二职等属群组A,三职等属群组B,四、五职等属群组C,六、七职等属群组D),派驻国外时的职等相对应外交官衔,如B3职等者为三等秘书,C4职等者为二等秘书,C5和D6职等者为一等秘书,D7职等为规模中等的外交代表机构之副代表或规模较小的外交代表机构之代表。
在美国高级外务体系(Senior Foreign Service;SFS)系统里,个人职等划分与现行的外交官衔等级划分是差不多的,其差别在于资历不同而有所区分。
资深外交官可出使属于政务官的大使,其可能为国家元首直接指派的空降人选,亦可能是专业外交体系出身的外交官升任;公使,一般外交人员升迁的最高事务官层级;公使衔参赞和参赞,此等级划分相当于陆海空各军军衔体系中的上将、中将、少将和准将。
资历浅的外交人员的职等划分在外派前后会有改变,其级别从九职等至一职等,一职等相当于军中的上校,九职等是美国外交官体系里的最低职等,大部分将出任高阶官衔的外交官职等为六职等或五职等,个人的职等与外派时所用的官衔是不同的且不可混淆。
在规模较大的大使馆里,大使底下设有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及专员等职衔,而在规模较小的大使馆内可能只设有公使衔参赞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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