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是中欧对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LGBT)权益态度最为自由开明的国家之一,已于2006年实现同性登记伴侣关系。
有关同性性行为的法律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2年将同性性行为除罪化。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通过法案使同意年龄平等化,将同性方面自18岁调降至15岁[1][2]。军方不会过问军人的性倾向,亦允许军人在军中公开性向。同性性服务业也在1990年合法化[3]。
同性登记伴侣关系
捷克自2001年起可行未登记同居,允许“共同生活户”拥有财产和住宅的继承权利[4]。
政府亦提出了登记伴侣关系合法化议案,其中涵盖部分类似婚姻的权利;它在推行过程中受挫四次,分别是1998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5][6][7][8]。2005年12月16日,捷克众议院终于通过新的登记伴侣关系议案,翌年1月26日参议院也表决采纳,然而议案却受到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否决[9][10][11]。2006年3月15日众议院推翻总统的否决,新法遂于同年7月1日生效[12][13]。自此日起,捷克共和国便允许同性伴侣的登记伴侣关系,使其具有许多婚姻的权利[3]。
反歧视保障
生活条件
与共产主义时代的限制相比,自1989年的天鹅绒革命以来,捷克共和国的社会已变得相对开明,并且是欧洲联盟中对同性恋最友好的国家之一。该国宗教信仰的水平低下可能有助于此,尤其是与其邻国波兰、奥地利和斯洛伐克相比。
布拉格有一个相当大的同性恋社区,比国内其余的社区都还要大,具有首都作为吸引该国同性恋青年的条件。这个城市有大型和发展良好的同性恋夜生活,尤其是威隆拉第区(Vinohrady)一带,有至少20间酒吧和俱乐部,以及4间桑拿浴室[16][17][18]。然而同性恋的场所在捷克的其他城镇则分布地较为稀疏[19][20][21]。
自2000年起,布拉格每年11月举办一年一度的捷克同志影展[22]。
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该国第二大城布尔诺举行酷儿节(Queer festival)[23]。第一次布拉格的骄傲同性恋大游行发生在2011年8月,取得市长和其他政治人物的官方支持。[24]。该活动吸引了一些宗教保守团体和极右人士的负面回响[25][26]。第二次布拉格骄傲同性恋大游行发生在2012年8月,建立了每年在布拉格举行同性恋骄傲大游行的传统[27]。
2010年年底,在布拉格市议会的赞助下,首次在捷克首都正式引进同性恋导览地图,这是由布拉格资讯服务(Prague Information Service)所制作[28]。
变性手术
该国第一次变性手术发生在1942年,一名女性合法将其性别变更为男性。目前,该国每年有50-60人接受变性手术(该国总人口约1.6百万)[29]。
为了要由健康保险所支付,改变性别的请求由卫生局的一个委员会所评估。经批准后,申请人接受为期一年的激素治疗,随后是为期一年的以另一性别角色生活,例如包含穿着合适的服装。经过这二年的手术治疗后,申请人的性别便得以经过手术改变[29]。
公众意见
2004年,公众舆论强烈支持同性伴侣的登记伴侣关系,有60%的人同意这样的一条法律。2005年的一项调查指出,43%的捷克人有认识同性恋者,42%支持同性婚姻,62%支持登记伴侣关系,但只有18%支持同性领养[30]。2006年,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显示,52%的捷克人支持完整的同性婚姻(比欧盟平均的44%高),但只有39%支持同性领养[31]。每年CVVM对同性权利做的民调,其支持度有时略为下降,但大多上升。
捷克同性权利支持度(CVVM民调)[32] | 2005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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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支持 | 反对 | |
登记伴侣关系 | 61% | 30% | 69% | 24% | 75% | 19% | 73% | 23% | 72% | 23% | 72% | 23% | 75% | 21% | 72% | 23% |
同性婚姻 | 38% | 51% | 36% | 57% | 38% | 55% | 47% | 46% | 49% | 45% | 45% | 48% | 51% | 44% | 51% | 44% |
领养权利 | 19% | 70% | 22% | 67% | 23% | 65% | 27% | 63% | 29% | 60% | 33% | 59% | 37% | 55% | 34% | 57% |
2012年3月,一项调查指出23%的捷克人不想有同性恋邻居。自从2003年有42%的捷克人说他们不想有同性恋邻居以来,这是一项显著的下降[33]。不过在同性领养权利方面,捷克人的反对到了2013年仍旧高于赞成的比例。
总结表格
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 (自1962年) |
同意年龄平等化 | (自1990年) |
反就业歧视的法律 | (自2001年) |
提供货物与服务上的反歧视法 | (自2009年) |
在所有其他领域的反歧视法(包括间接歧视、仇恨言论) | (自2009年) |
同性婚姻 | |
承认同性结合 | (自2006年7月1日) |
同性伴侣的联合与继任收养 | |
单身同性恋者的收养 | |
同性恋者公开从军 | |
合法变性的权利 | |
将变性者列为疾病 | |
所有伴侣与个人皆可平等使用体外人工受精与代理孕母 | |
男男性行为者可以捐血 | /(12个月后)[34] |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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