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令》(日语:小学校令/しょうがっこうれい Shōgakkōrei),是近代日本的初等教育制度的重要敕令,日本“学校令”之一。小学校令共有3次:
简介
1886年(明治十九年)4月10日,在文部大臣森有礼的指示下,废除以前所有的教育令后,颁布最初的小学校令(第一次小学校令。明治十九年敕令第十四号)。
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再次颁布小学校令(第二次小学校令,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七日敕令第二百十五号),原小学校令则废除[注 1][注 2][4]。该小学校令,在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8月20日全面重新修订(第三次小学校令)。以上最初颁布和之后修订的三次敕令,个别称做:第一次小学校令、第二次小学校令、第三次小学校令。
以第三次小学校令为前身,1941年(昭和16年)全面修改后所制定的国民学校令(昭和十六年三月一日敕令第一百四十八号)实施前,第三次小学校令施行期长达50多年。在形式上,最后的“小学校令”持续运作至1947年(昭和22年),该年实施“学校教育法”并废除国民学校令。
第一次小学校令
在1886年(明治十九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第一次小学校令(明治十九年四月十日敕令第十四号)。全文共计16条,每条都规定了有关小学建立和运作的基本事项。
此外,在同年5月25日,公布“小学学科及其程度”(小学校ノ学科及其程度),揭示了与小学相关的编制、修学年限、学科、儿童数、教员数、教学日数,以及各学科之宗旨的相关内容的标准。
敕令内容总体如下[1]:
- 小学校分为寻常小学校(修学学年4年)和高等小学校(修学学年4年)一共2个阶段;
- 义务就学的学龄自6岁(寻常小学校入学时间)起到14岁(高等小学校毕业时间),共计为8年;
- 寻常小学校的4年皆为义务教育;
- 疾病、家庭贫困,以及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果可证明该儿童无法就学,府知事、县令可以规定一个期限,允许其在期限内延迟入学;
- 一年级学生的人数规定为:寻常小学校人数为80名或以下,高等小学校人数为60名或以下;
- 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捐赠;而如果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区町村会的决议中决定,由区町村经费中补贴;
- 考虑到地方上的财政困难,政府确立将初等教育课程简化,并可替代寻常小学校的小学简易科;
- 小学简易科的经费编列区町村的财政支出,一律不收取学费。
因第二次小学校令的实施而废除。
第二次小学校令
第二次小学校令(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七日敕令第二百十五号),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10月7日被颁布。因此,第一次小学校令被废止。而第二次小学校令,于明治三十三年,被全部修订(见下文#第三次小学校令)。
在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4月开始实施市町村制,并在同年颁布了府县制、郡制,通过地方自治系统的确立,而导致了诸多敕令中条款的确立。第二次小学校令比起第一次,更为详细地制定了对学校的制度的规定,全文共计96条[2]。
敕令被变更内容总体如下[2]:
第二次小学校令规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并在颁布后的翌年,1891年(明治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敕令。其中主要的是:“私立小学替代之规定”、“小学学校设施之标准准则”、“小学假期及祭典日之仪式规程”、“补习科之教学科目及修学年限”、“专业学徒学校和实训学校之教育课程和学习期限”、“选修科目等之相关规定”、“小学教育守则之大纲”、“学年等级等之相关规定”、“小学每周教学时限之限制”、“小学教师考试等之规定”、“市町村立小学校长及教员之名称及待遇”等等。
- 在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小学校令中修正之事宜”(小学校令中改正ノ件)(明治三十二年敕令第二百六十二号)
- 随着实业学校令(明治三十二年敕令第二十九号)的实施,“徒弟学校、实业补习学校成为小学的种类之一”的规定被去除(已失效)。
第三次小学校令
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8月20日,第三次小学校令以修订第二小学校令的形式,于8月20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在正式执行。在第二次小学校令中,除了第一条“小学的目的”以外,其他全部都进行改进后,方才实施。全文共计73个条款[3]。
此外,在第三次小学校令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小学校令施行规则”(小学校令施行規則)。
在明治30年初,日本近代国家体制的整顿,从产业开始的社会各方面发展进程迅速。支持国家基础发展的根源——教育领域,其发展也就成为一个必要,现代学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也因此成为必要。
- 义务教育阶段,寻常小学阶段的学年一律统一为4年(一直以来的3年制被废除);
- 为了将来义务教育阶段的延长(从4年延长至6年),鼓励将高等小学的两年制与寻常小学合并;
- 对就学的义务严格规定:对体弱多病或发育不完全等原因,而导致推迟就学,最终导致不就学童,做出了防范设计的规定;对雇佣者不应妨碍雇佣学龄儿童就学做出了规定;义务教育和儿童劳动首次明确了关系;
- 公立普通小学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学费不得征收。这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原则。
《小学校令施行规则》(日语:小学校令施行規則)于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中,不单确立了如何实施:学校的行政宗旨、奖惩规则、学校编制等[7];
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则是:规定了平假名、片假名、日语汉字[注 4][7]的教学守则及使用规则,正式确立了日语文字的使用准则;以及确立国民有关于使用日语文字基本义务[注 5][7]。
其修订内容点主要为:当时存在的大多数小学为六年教育制,其被正式认定;正式开始了日本的普通小学6年教育制。
传统的学年制度(4年)很难实现义务教育的基本宗旨。虽然在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天皇认识到在颁布现行小学教育令时已经有必要延长学期,但因为那时的4年义务教育还没有普及,所以决定在将来扩大义务教育;并鼓励寻常小学和高等小学合并为,为将来的义务教育做准备。从那时起,义务教育开始显著地普及起来,而且寻常小学校与高等小学校合并成为寻常高等小学校的数目也在增加。天皇意识到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日俄战争后有必要加强公民的教育,这也成为了延长义务教育学年理由。当然,仅仅延长到六年是不够的,但是在1907年(明治四十年)当时很难将义务教育进一步扩展至其以上,所以当时义务教育的期限将是六年,并决定将来进一步扩展。
根据1907年 (明治四十年)3月21日的“小学校令中修正之事宜”(小学校令中改正ノ件)(明治四十年敕令第五十二号),在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延长了两年,成为6年制(高等小学校的旧一年级和两年级,成为寻常小学校的新的五年级和六年级)。
1941年,“第三次小学校令”标题更名为“国民学校令”(昭和十六年三月一日敕令第一百四十八号)。
影响
小学校令实施开始,建立了针对小学校的国家补助金。原则上,对教育机构费用的负担由成立人员承担(成立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成立费用由当地市町村承担。教育财政制度的原则是由1890年的第二次小学校令确立的[8]。
小学校令开始了日本教育的变革,影响了日后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的制定,影响如下[9]:
- 受教育机会之平等;
- 普通教育之普及与男女差别之撤销;
- 学校制度之简洁化。
在明治19年(1886年)第三次小学法令作为敕令颁布后,教育义务一词在日本第一次开始出现。在此之后,尽管整个战前的学校学习期限各有不同,小学校的三年制教育到六年制教育皆成为义务教育[9]。
参考内容
其他连结
外币连结
Wikiwand in your browser!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