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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律令》,为日本飞鸟时代和奈良时代的律令,于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01年)制定,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由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人编纂。[1]
《大宝律令》参考唐朝律令,将日本自7世纪大化革新以来的《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等制度与法规修正补订成完备的法典。[1]《大宝律令》也是大化革新施行成功的重要注脚,其意义在于日本完成自7世纪初派遣遣隋使以来,100余年以中国政治体系为蓝本的政治体制转换,成为律令国家;直到757年(天平胜宝九年、天平宝字元年)《养老律令》颁行前,《大宝律令》一直是国家基本法。
《大宝律令》中“律”是关于刑罚的规定,相当于现在的刑法;“令”则是泛指关于官制和其他行政上的规定,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的综合体。[1]《大宝律令》的6卷《律》是直接引入唐朝律法;而11卷《令》,则以唐朝令法为蓝本,根据日本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随着《大宝律令》的颁布,天皇成为日本政治的中心人物,建立了以二官八省组织(神祇官、太政官 - 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大藏省・刑部省・宫内省・兵部省)为骨干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并引入了强调文件格式和程序的文书主义,例如:政府机关处理的文件使用年号,加盖印章,不接受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文件。在地方政府体制方面,设立了国、郡、里三级行政区划体制,中央政府派出的国司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另外在律令中也明确规范班田、租庸调等律令制度。
《大宝令》的原文已经亡佚,但一部分内容保存于《续日本纪》和《令集解》等文献,757年颁布实施的《养老律令》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大宝律令》,目前根据《养老律令》等文献进行了复原《大宝律令》的尝试。[1]
以下是复原《大宝令》的一个版本,并根据《养老律令》的顺序编排,但无法确定《大宝律令》的顺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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