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制定宪法的尝试自20世纪初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开始,此前中国虽然有官修笼统性国家律法法典的传统(如大明律),但从未有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而当今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后修正)。
大清帝国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名称(别称) | 宪法制定与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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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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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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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民三约法、袁记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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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宪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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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民六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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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民八宪草、安福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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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曹锟宪法、双十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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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民国宪法案、段记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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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纲领 | |
中华民国约法草案 (太原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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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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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 (期成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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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国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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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宪草修正案草案 (政协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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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现行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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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中国地方宪法 | |||||||||
辛亥革命 | |||||||||
鄂州约法 | |||||||||
广西约法 | |||||||||
江苏约法 | |||||||||
浙江约法 | |||||||||
江西约法草案 | |||||||||
贵州宪法大纲 | |||||||||
蜀军政府政纲 | |||||||||
联省自治 | |||||||||
湖南省宪法 | |||||||||
九九宪法 | 三色宪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
福建省宪法 |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江苏省制草案 |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党人于1911年10月10日晚间起义,次日占领武昌全城,建立军政府鄂军都督府,号召各界“执鞭来归”、“共图光复”。[1][2]此后各省新军、会党、议员、官僚、学界、商界纷纷响应,两个月之内十四省独立。
地区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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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 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 |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总监察处 | 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 |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 | 简称“鄂州约法”。该约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1911年11月14日,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总监察处发布了《关于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公布了该约法草案,并称“此项草案,现定于半月后即行议决执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报》逐日刊登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3] | ||
广西 | 广西临时约法 | 广西省议会 | 广西省议会 | 1911年11月17日[4] | 广西军政府 | 简称“广西约法”。《广西临时约法》后公布于《广西公报》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页 | ||
江苏 | 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1月21日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2月7日 | 江苏都督程德全 | 简称“江苏约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于《民立报》。[5] | |
浙江 | 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 | 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 浙江临时议会 | 1912年1月22日 | 浙江军政府 | 简称“浙江约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临时议会通过《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报》刊登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5] 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在《浙江军政府公报》创刊号上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6] | ||
江西 | 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 | 江西省参事厅 | 1912年1月24日 | 江西都督马毓宝 | 简称“江西约法”[5][7] | |||
贵州 | 贵州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 | 贵州立法院 | —— | —— | 1911年12月25日 | 1911年12月25日,《贵州公报》公布《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以征求全省国民意见,再行修改。但后来因政变而未能据此制定宪法草案。[5] | |
四川 | 蜀军政府政纲 | 1912年1月18日 | 蜀军政府 | 1912年1月18日公布于《广益丛报》[8] |
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联省自治”。
地区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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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宪法 | 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
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总投票) |
1922年1月1日 | 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 | 1921年4月21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公布《湖南省宪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通过该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通过。 | |
浙江 | 浙江省宪法 |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 | 浙江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7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1921年9月9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简称“九九宪法”。1921年10月第三届浙江省议会正式开会时,多数议员以该宪法未经全民投票表决为由,议决仅将其列为浙江省宪法草案之一,供进一步审查。[9][10][11] |
浙江省宪法草案 | 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
浙江省宪法审查会审查 | —— | —— | —— | —— | 简称“三色宪法草案”,因草案分红、黄、白三色而得名[9][10][11] | |
浙江省自治法 | 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6年1月1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的施行法及各种附属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自行公布该法,并要求省议会通过议案敦促施行该法。后该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9][10][11] | |
四川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
四川省宪起草委员会 | —— | —— | —— | —— | |
广东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广东省议会 | 1921年12月19日 | 广东省议会 | —— | —— | ||
福建 | 福建省宪法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13日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电复:“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福建军务督办周荫人、福建省长萨镇冰遂宣告:“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12] | |||
河南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江苏 | 江苏省制草案 | 1921年 | 部分江苏省议会议员拟定,未经省议会审查 | |||||
云南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1922年 | 云南法制委员会 | 1922年7月21日[13] | 唐继尧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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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 中共中央 | 1930年9月12日 |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1931年11月7日 |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 | 1933年12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 |||||
广州苏维埃宣言 | 1927年12月11日 | 广州苏维埃 | |||||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 | 1927年9月 |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 | |||||
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 |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 | 1927年11月 | 江西省苏维埃 | ||||
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布告 | 1929年10月2日 | 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 | |||||
目前形势与川陕省苏维埃的任务 | 1933年8月12日 | 川陕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 | |||||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 1937年8月25日 | 洛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 |||||
民主政府施政纲领 | 1937年6月20日 | 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 | |||||
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 | 1937年11月 | 中国共产党陕甘宁特区委员会 | 陕甘宁特区政府 |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 | 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 | 1939年4月4日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 | 1938年1月14日 |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 | |||||
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 中共中央北方分局 | 194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 | 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 即“双十纲领”,因纲领共二十条而得名。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公布。 | ||
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1942年5月 | 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 | |||||
目前政治形势及今后施政方针 | 1942年5月9日 | 津浦路西联防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 |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 1941年7月 | 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 | 1941年9月1日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 | 1941年5月1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 1941年11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即“五一施政纲领”,主要由毛泽东改写 | |
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 | 中共中央晋绥分局 | 1942年10月19日 |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 ||||
淮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 | 194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 淮北苏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 ||||
苏南施政纲领 | 中国共产党苏皖区委员会 | 1943年3月18日 | 苏南各县县长联席会议 | 苏南行政公署 | |||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议员大会 | 1944年2月28日 |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 | 1945年9月26日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 |||||
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 | 1945年12月31日 | 苏皖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1946年4月23日 | 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 |||||
嫩江省施政纲领 | 1946年7月 | ||||||
兴安省施政纲领 | 1946年8月 | ||||||
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 1946年8月11日 | 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 | |||||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 1947年4月 | 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 | |||||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 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建议 | 1948年8月 |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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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 山东省参议会 | 1940年11月11日 |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 ||||
津浦路东人权保障法 | 1941年1月13日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民财产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4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新四军无为县人权保障暂行条例 | 1941年5月 | 新四军第七师、无为县抗日民主政府 | |||||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1年11月17日 |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 1942年2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11月23日 | 冀鲁豫边区行政公署 | |||||
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 | 1941年12月23日 | 淮海区行政公署 | |||||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 | 1941年12月25日 |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 |||||
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 | 1942年3月1日 | 盐阜区行政公署 | |||||
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2年5月 | 津浦路西联防参议会 |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 | 1942年6月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 |||||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 | 1942年11月6日 |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 1942年11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 | 1943年2月21日 | 渤海区行政委员会 | |||||
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 | 1944年 | 苏中区行政公署 | |||||
东北民主联军布告长春全市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 1946年5月 | 东北民主联军 |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 | 1948年4月13日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 | 1948年5月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 |
区域 | 政权 | 名称(别称) | 宪法制定与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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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中华共和国 | 中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人民权利宣言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组织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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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汪精卫政权)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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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 | 满洲国 | 政府组织法 | |
满洲帝国 | 组织法 | ||
蒙古 | 蒙古人民共和国 |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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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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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共和国 | 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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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疆
(东土耳其)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组织纲领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施政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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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突厥斯坦共和国 | 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宣言 (九项宣言) |
中华民国台湾时期
名称(别称) | 宪法制定与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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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现行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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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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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研讨委员会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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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现行宪法增修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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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名称(别称) | 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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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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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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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五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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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八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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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现行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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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别称) | 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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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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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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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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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界有观点认为[14][15],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16]。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国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和科举。
资本主义学者认为[17][18],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如下问题
- 国家主权归属不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无定义人民之内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随意更改[19]。(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人民是指以工农联盟为核心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敌视工农阶级,违反阶级意志的群体不属于人民。[原创研究?])
- 党法关系混乱。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无分男女……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废除资本主义一党专制。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尚顾虑到国家并非一党,故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完全不顾及形式逻辑,完全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即是法[20]。(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阶级矛盾最终不可调和。党在道路上犯下严重政治错误,现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为国家原则。)
- 缺乏资本主义宪政要素。资本主义下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资本主义宪政要素,并具有复杂的资本主义权力制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机制以防止权力滥用[2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问题,但那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分工。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的君权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原创研究?](对此,中国共产党表示,专政力量忠于专政的工农阶级。社会主义宪政尚处于完善中,必须限制敌对阶级分子的新闻自由。社会主义政法机构目标是对敌对阶级专政,不受敌对阶级干涉。况且,中华民国宪法所践行的五权分立的复杂资本主义体制已经在资本利益复杂的台湾被破坏的已经失去制衡效果。[原创研究?])
- 缺乏人权保护机制。中华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方面除了有公民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后者缺失的条款外,还额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人权的积极保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却额外以普通法设事前许可制度限制之[22]使之无法发挥宪法效力。对此,中国共产党认为,在不能消除国内敌对资本主义势力威胁之前,不允许敌对分子破坏阶级团结。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出台法律和设置强力部门来镇压危害资本主义体制的游行。[原创研究?]
- 宪法自身缺乏权威[23]。中华民国宪法来源于政协宪草[24]且执笔者为民主党派人士张君劢,而政协宪草更是经过了中国国民党、民盟、中国青年党、无党派甚至是中国共产党本身等的人士共同协商和反复妥协之后的政协决议案[25],因而具有广泛的党派民意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完全没有反对党的参与[26],是对胜者的背书,是一党制定的宪法[27]。中国共产党宣称,社会主义宪法具有广泛的工农基础,不需要有敌对势力的基础。宪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宪法也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的意志体现。[原创研究?]
- 缺乏行宪实施条款[28][29]。中华民国宪法制宪大会在制宪同时为宪法配备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30],并在宪法内明确了宪法的通过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宪前之过渡程序步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有通过日期(1954.9.20)完全没有规定相应的施行程序和时间表[31][32]。中共官方记述时更将宪法通过,宪法颁布和宪法实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实质性的行宪准备[33]。但国内支持者认为,只有资本利益复杂的地方才有必要指定复杂的程序来拖长实施时间,给资本缓冲制造机会。[原创研究?]中共则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因此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34]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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