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中華民國依2011年公佈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資捐助的財團法人,於2012年正式運作。[2]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 |
成立時間 | 2011年11月23日 |
---|---|
創始人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型 | 基金會 |
地址 | |
方法 | 公平合理、專業迅速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
重要人物 | 董事長:杜怡靜 |
目標 |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
網站 | www |
成立背景
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此機構的設置,是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制度」,僅向金融業者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而未向金融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3]。
運作及功能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為處理原則目的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來透過調處評議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012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正式運作,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嚮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消費者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金融機構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在一定額度以下具有拘束力,屬投資型商品為120萬元,屬非投資型為在12萬元以下,金融服務業者應予接受並給付。同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賦予法院判決的效力。
目前在金融爭議案件中,以「保險」為訴訟比重最重,達80%。[1]
歷任董事長[4]
任別 | 姓名 | 任期 | 備註 |
---|---|---|---|
1 | 2011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1日 | ||
2 | 2015年1月22日-2017年10月2日 | ||
3 | 2017年10月3日-2020年9月28日 | ||
4 | 2020年9月29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9月8日- |
歷任總經理
任別 | 姓名 | 任期 | 備註 |
---|---|---|---|
1 | 2011年11月-2015年 | ||
2 | 2015年2月2日-2017年 | ||
3 | 2018年1月1日-2021年 | ||
4 | 2021年2月1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10月1日- |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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